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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吕政和诉深圳市龙岗区农林渔业局畜牧行政补偿案


吕政和诉深圳市龙岗区农林渔业局畜牧行政补偿案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5)深龙法行初字第53号
  原告吕政和(又名吕振宏)。公民身份证号码为:44xxx41。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农林渔业局。
  法定代表人林树松,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焕宫,该局公务员。
  委托代理人黄浩,该局法律顾问。
  原告吕政和不服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农林渔业局作出的深龙农字〔2005〕01号《关于坪山吕政和鸡场要求补偿事项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行为,于200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及要求行政补偿。本院于2005年11月15日受理后,于2005年11月1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吕政和、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农林渔业局的委托代理人张焕宫、黄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农林渔业局于2005年10月21日就原告的请求信作出深龙农字〔2005〕01号《复函》行为。被告分别于2005年11月23日和24日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1)深财农〔2005〕6号《关于对受高致病性禽流感影响的家禽业给予资金扶持的通知》(以下简称6号文)。(2)深龙防疫办〔2005〕23号《关于对受高致病性禽流感影响的家禽业给予资金扶持的通知》。证据1和证据2是被告作出深龙农字〔2005〕01号《复函》的依据。(3)深防禽办〔2004〕5号《关于禽类养殖场暂时停止调入雏禽的紧急通知》。(4)深龙防疫办〔2004〕13号《转发〈关于禽类养殖场暂时停止调入雏禽的紧急通知〉的通知》。证据3和证据4证明被告要求原告的饲养场暂时停止调入雏禽的依据。(5)吕政和信访请求信。证明原告投寄请求信的事实。(6)深龙农字〔2005〕01号《复函》。证明被告作出《复函》,原告于2005年10月25日收到该函的事实。(7)国办发〔2004〕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第四项第2目。(8)国发〔2001〕1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证据7和证据8是被告对家禽实施强制免疫的法规依据。(9)深府〔2004〕15号《关于印发深圳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第二项第1目。这是被告实施强制免疫的职权依据。(10)《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条一款(一)项和第十一条三款。这是被告实施强制免疫的法律依据。(11)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证明一类动物疫病包括高致病性禽流感。(12)深龙编〔2002〕82号《关于区农林渔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批复》。这是本案被告的职权依据。(13)粤兽药生产证字150号《兽药生产企业许可证》。证明被告所提供的疫苗是由具有法定资质的厂家生产的,没有任何质量问题。(14)深圳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出具的《证明》。证明2004年2月龙岗区使用的强制免疫疫苗来源的合法性和具体的生产企业。(15)深圳市龙岗区动物防疫监督所出具的《收条》。证明被告从该所领取疫苗的事实。
  原告吕政和诉称:在2004年2月7日,原告的鸡场有7000只大鸡准备出售,却被深圳市龙岗区坪山街道办事处动物防疫监督所(以下简称坪山动防所)强制防疫。由于此时的疫苗是没有投入市场的试验品,打针后原告的鸡只出现鸡脚发炎、肿胀问题,直至两个月后才逐渐好转,加上各市场被封锁,导致原告的鸡只无法出售。同时因原告鸡场于2004年2月13日被下令停止进苗,造成原告鸡场损失人民币126000元。因为原告鸡场有7000只大鸡,每只大鸡每天需要饲料费0.3元,以60天计,所需饲料费共126000元(庭审中将饲料费变更为98000元);又因为原告鸡场被停止进苗,原告于2005年2月5日订购的6000只鸡苗不能进场,使在正常情况下原告鸡场每月能生产4000只鸡,出售每只鸡能赚得1.05元的生产盈利无法实现。原告鸡场的饲料均从龙岗镇龙东的饲料老板徐位军处购得,目前原告仍欠其饲料款人民币9万多元。龙岗区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下发了深龙防疫办〔2005〕23号《关于对受高致病性禽流感影响的家禽业给予资金扶持的通知》,但却没有对原告的鸡场作出补偿。为此,原告于2005年10月12日到坪山动防所申请补偿,该所于2005年10月14日以《信访回复》告知原告不能补偿。原告又于2005年10月19日通过被告的工作人员向被告递交了请求信。被告于2005年11月2日(庭审中将时间变更为2005年10月25日)送达给原告深龙农字〔2005〕01号《复函》,也告知原告不能得到补偿。原告不服该复函,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深龙农字〔2005〕01号《复函》,并责令被告作出补偿决定。
  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信访回复》。证明被告违背其职责,没有对人民负责。(2)给深圳市龙岗区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的信。证明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请的事实。(3)深龙农字〔2005〕01号《复函》。证明被告的复函没有法律依据。(4)《养禽防疫责任书》。证明原告履行责任书的事实。(5)《会议通知》。证明会上没有告知原告深圳发生禽流感,当时只是说预防。(6)《关于暂时停止调入雏禽的紧急通知》。证明被告暂停原告调入鸡苗的事实。(7)深龙防疫办〔2005〕23号《关于对受高致病性禽流感影响的家禽业给予资金扶持的通知》及附件。证明被告的补偿标准是鸡只的存栏量为1万只以上。(8)收款收据(编号为:xxx)。证明原告在坪山镇黄沙坑交纳鸡场租金的事实。(9)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原告改名的事实。(10)合同。证明原告租用场地开办鸡场时签订合同的事实。(11)欠货款凭据7份(编号分别为:0006519、0006511、0006515、0006507、0006509、0006502、0006505)。证明打疫苗后,原告鸡只不能出卖期间支付的饲料费。(12)欠深龙饲料厂货款凭据4份(编号分别为:0010689、0010673、0010679、0010668)。证明原告的损失情况。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农林渔业局辩称:(1)被告作出的《复函》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原告的饲养场得不到政府的扶持补贴并非由《复函》决定,或者由《复函》的内容引起,而是由于原告的饲养场不符合深圳市财政局和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共同作出的6号文的要求和条件,从而无法得到补贴。被告作出的《复函》只是就原告的来访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及政策进行解释,对原告的权利义务并没有产生实际影响。(2)原告要求行政补偿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原告提出坪山动防所对其饲养的鸡只强制免疫后,鸡只脚部发炎、肿胀不能及时出售,造成人民币126000元损失不符合事实。被告根据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及深圳市《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对辖区内家禽饲养场的饲养家禽进行强制免疫。除了原告以外至今没有接到其他有关免疫问题的投诉,而在此之前,被告亦未收到过原告有关疫苗造成鸡脚发炎、肿胀的报告。2004年初,禽流感肆虐,我市大量三鸟批发市场关闭,造成活鸡压栏。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因鸡只不能及时销售而产生的饲料费没有依据。被告对市场经营者的生产经营问题及可能遇到的市场风险不应承担任何责任。鉴于以上事实,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上证据作如下确认:被告提交的全部证据的收集程序合法,符合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要求,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8和证据10因没有提供书证的原件,且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故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11和证据12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故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真实有效,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告吕政和系深圳市龙岗区坪山镇黄沙坑揭西鸡场场主,其于2004年2月6日与坪山动防所签订《养禽防疫责任书》,约定于同年2月7日对其饲养场的全部鸡只自行注射禽流感疫苗(疫苗由坪山动防所提供)。2004年2月12日,经坪山动防所核查,原告的饲养场存栏量为7000只肉鸡。两个月后,原告出售了存栏的鸡只。2005年4月4日,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农林渔业局联合发出6号文,通知各区财政局、农林渔业局(办)对深圳市受禽流感影响的家禽业给予财政扶持的有关情况。该文确定的扶持范围和对象是深圳市辖区内具备持续生产经营能力、2004年2月12日统计时鸡或者鸽存栏量为10000只以上的规模饲养场。2005年8月22日,深圳市龙岗区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发出《关于对受高致病性禽流感影响的家禽业给予资金扶持的通知》(深龙防疫办〔2005〕23号文),通知各街道动防所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将扶持资金发放给企业或申请人。但原告的饲养场因存栏鸡只达不到要求的数量而不在给予资金扶持的饲养场的名单内。原告认为其饲养场的鸡只在禽流感防治期间因强制免疫而遭受经济损失,却不在财政资金扶持的范围内,故于2005年10月12日向深圳市龙岗区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书面请求给予经济补偿。2005年10月14日,坪山动防所向原告发出《信访回复》,答复原告不能得到政府的补助扶持以及原因。原告又向被告递交信访请求信,被告于2005年10月21日作出深龙农字〔2005〕01号《复函》,答复原告的饲养场因不符合6号文规定的标准所以不属于补偿对象。原告不服该复函,遂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二款的规定,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农林渔业局是深圳市龙岗区动物防疫工作的主管部门;根据该法十一条三款的规定,并参照《关于区农林渔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批复》(深龙编〔2002〕82号文)所明确的职能,被告有权依法制定高致病性禽流感预防规划和预防措施,组织实施强制免疫,并贯彻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相关决议。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农林渔业局于2005年4月4日联合发出的6号文,系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的精神,对在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中因市场风险等因素造成生产困难的较大饲养场予以财政扶持。作为深圳市农林渔业局的下级行政机关的被告在接到原告的书面请求后,依据上级机关的有效文件所确定的财政扶持条件,确认原告的饲养场不属政府财政扶持的对象,并作出《复函》的行为并无不当。原告要求撤销被告的复函行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基于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复函》行为而请求本院责令被告作出行政补偿决定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认为被告作出《复函》的依据中确定的扶持标准不合理的观点,因6号文确定的扶持标准是否合理并非本案的审理范围,故本院对原告的该观点不予采纳。另外原告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14号文)第三项的规定,主张对预防免疫给予补助的形式包括免费提供疫苗和另行经济补偿,因现行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参照国务院《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圳市防制牲畜口蹄疫实施办法》的规定,国家对禽类强制免疫的补助方式仅是承担疫苗的费用,故原告的上述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至于原告提出因强制免疫造成其饲养场的鸡只脚部发炎、肿胀的问题,由于原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吕政和要求撤销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农林渔业局作出的深龙农字〔2005〕01号《关于坪山吕政和鸡场要求补偿事项的复函》行为及要求行政补偿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吕政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肇平
  审 判 员 张公庭
  审 判 员 马燕玲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蔡叶菁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第十一条第三款 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行计划免疫制度,实施强制免疫。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名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并公布。
  关于区农林渔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的批复
  (深龙编〔2002〕82号)  主要职能:区农林渔业局是区政府主管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海洋综合管理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能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林、畜牧、海洋与渔业、乡镇企业和农村经济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研究拟订我区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方面的政策、规章,并组织监督实施。
  国 务 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1〕14号)  第三项 增加经费,确保动物防疫工作需要
  要继续加大动物防疫经费投入力度,动物防疫经费要列入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对防疫工作所需疫苗、车辆等物资要予以保证;对预防免疫和强制扑杀要给予补助。要建立和完善动物防疫经费保障机制,实行中央、地方财政补贴和群众负担相结合的办法。一旦发生口蹄疫,为减轻农民负担,国家对饲养户因发生口蹄疫造成损失的扑杀补助提高到80%,饲养户自己负担20%。……
  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第一项 对疫区扑杀、受威胁区强制免疫给予财政补贴
  对疫区内的禽类实行强制扑杀,对受威胁区的禽类进行强制免疫,是防止禽流感疫情扩散的必要手段。对按规定扑杀禽只造成的养殖者损失和强制免疫所需疫苗费用,国家给予一定补偿和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具体补偿补助办法由财政部、农业部制定。要认真落实对家禽扑杀和免疫实行合理补偿补助的政策,尽快把补偿补助资金足额发放到位。
  深圳市防制牲畜口蹄疫实施办法
  (深府〔2002〕35号)  第五条 实行牲畜口蹄疫强制免疫制度。我市各单位和个人饲养的牲畜必须按国家规定注射口蹄疫疫苗,免疫率应达到100%。
  第二十条 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下列牲畜口蹄疫防制费用列入市、区农林渔业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
  ……
   (二)疫苗购置和储运费用;
   (三)扑杀病畜及同群畜的处理费用;
   (四)扑杀病畜及同群畜的补偿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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