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李鹏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宝推荐
李鹏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吉0403刑初34号
公诉机关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2月15日被监视居住。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辽西检一部刑诉[2020]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鹏犯诈骗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3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赵珍妮、张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鹏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被害人张某1曾在同一个剧组工作后相识。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张某1欲募集捐款购买口罩,支援灾区。李鹏为支付网络赌博的开销,谎称自己有口罩货源,二至三天就可以成功邮寄,骗取了张某1的信任。2020年2月6日至2月8日,张某1将募集的捐款先后十次通过支付宝共计向李鹏转账108,000.00元,李鹏收到转款后立即转账至用于网络赌博的银行账户进行网络赌博,最终将108,000.00元全部挥霍。到案前,李鹏委托其姐夫郭某向张某1还款5000元,其余钱款尚未返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手机一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接收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余额宝支付凭证、被害人出具的“关于购买口罩款项的情况说明”、银行卡汇款凭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证人张某2、徐某、郭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被告人李鹏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李鹏均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构成诈骗罪,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李鹏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李鹏虽系初犯,也有认罪、悔罪、认罚的表现,但其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利用人们急于向灾区实施援助的心理,骗取被害人的信任,通过电信手段实施诈骗活动。将被害人募集的捐款骗到手后,全部用于网络赌博,致使大部分钱款无法返还。其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故应依法惩处。根据李鹏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有期徒刑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实际刑期期限以执行通知书日期为准。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李鹏的作案手机一部,依法没收;继续追缴被告人李鹏的违法所得,及时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凤武
人民陪审员 徐鹏
人民陪审员 陈红杰
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