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杭州中院发布“善意文明执行、助力六稳六保”典型案例之一:甘肃某铝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执行案——死封改活封 司法助力脱贫攻坚 典型案例
- 案由: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 执行
杭州中院发布“善意文明执行、助力六稳六保”典型案例之一:甘肃某铝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执行案
——死封改活封 司法助力脱贫攻坚
基本案情
杭州某公司诉甘肃某铝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铝业公司位于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该县为全国深度贫困县,而铝业公司百万吨铝产业链项目是甘肃省政府“十二五”规划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和当地的重点项目。
执行情况
本案在诉讼保全实施中,杭州中院依法查封了铝业公司厂区内存放于113个电解槽内的约1130吨原铝等其他财产。2020年3月2日,铝业公司以“企业正接洽来料加工业务,亟需复工复产”为由,向杭州中院申请解除对上述原铝的查封措施,并承诺解封后“仅为生产使用,不会转移该财产,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后甘肃省靖远县经济合作局亦向杭州中院来函请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经调查,铝业公司是电解铝生产企业,电解槽内的原铝是生产用的基础材料,原铝投入电解槽后已成为生产线的一部分,只能用于电解铝流水线生产,且生产消耗后,须有等量原铝进行补充,否则生产线将面临巨额损耗。上述原铝对企业的复工复产起着关键性作用,由“死封”改为“活封”,能够使查封的原铝发挥最大作用,对原告胜诉权利实现的不利影响有限。另一方面,保全查封的机械设备、股权均已办理质押登记,结合其他保全财产,原告债权的实现已有相当程度的保障。且铝业公司复工复产对原告所享有质权下的质押物,即铝业公司的股权、机械设备,也能起到保值作用。
综合考虑到当下新冠疫情的影响、企业复工复产的现实需求以及脱贫攻坚的国家治理目标,允许铝业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使用本案中查封的原铝,一方面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的诸多不利影响,助力当地早日摘掉贫困帽子;另一方面,被告(部分)恢复生产经营能力,本身也有助于其偿债能力的恢复及增强,对于原告胜诉权利本身也有一定的保证和促进。杭州中院在办理企业财产保全案件中始终坚持“谦抑、审慎、善意、衡平”四个理念,最终裁定允许甘肃某铝业有限公司在正常生产经营中使用杭州中院查封的其厂区内存放于113个电解槽内约1130吨原铝。
近日,铝业公司400多名职工致信杭州中院,感谢杭州中院法官“做出了具有政策大局观和最有司法温暖的裁决,解决企业四百多名工人的生计问题,助力西部企业复工复产,跨省传递司法温情”。
典型意义
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保障原告胜诉权利的实现。面对被保全人的解封申请,法院需要考量各方因素,始终坚持“谦抑、审慎、善意、衡平”的理念,衡平保护案件当事人间利益,充分考虑解除保全措施对原告胜诉权利的实际影响。
本案中,被告仅申请解除对作为生产资料的原铝的保全,承诺且实践中也无法挪作他用。结合疫情当下脱贫攻坚的政策背景、企业复工复产的迫切需求、企业当地的实际状况、解除保全后的利弊因素,杭州中院最终认为解除保全不但风险可控,更多是对原告胜诉权利实现的又一重保障。法院允许被告对该原铝作正常生产使用,体现出法院在财产保全处理中对社会现实的积极回应和司法能动性。
(杭州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