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林艺与许庆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案由: 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注> 合同纠纷> 买卖合同纠纷
- 案件字号:(2017)闽0402民初1370号
- 审理法官: 杨伟光
- 文书类型: 判决书
- 审理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林艺与许庆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事判决书
(2017)闽0402民初1370号
原告: 林艺。
被告:许庆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奇亮。
原告林艺与被告许庆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艺、被告许庆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奇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许庆斌赔偿买狗费用2000元、运输费用80元、狗的医疗费用4280元,火化费用600元。2.判令许庆斌支付林艺因诉讼导致的误工费用,12天,共计1440元。3.判令许庆斌支付林艺因诉讼导致的材料打印费200元。4.判令许庆斌以书面和视频的形式公开道歉。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23日,朱奇亮微信朋友圈发布一则消息,声称三明本地宠物实体店因为不做了,特价处理一只柯基。于是林艺就联系了朱奇亮,并于当天就支付了200元定金。2月24日,狗到了朱奇亮店铺,林艺通过视频确认了是自己要的那只之后,交付了2000元尾款(包含运费以及部分用品费用)。2月25日,朱奇亮将狗从三明发往福州给林艺,但并未跟林艺确认该狗的疾病保障时限,以及此前是否接种疫苗和驱虫,也没有跟林艺签署任何宠物购买协议。2月25日晚上19时,林艺在福州汽车北站行李提取处接到了狗,当时就发现狗非常瘦,并且不是很有精神,在带去宠物店测试完犬瘟、细小以及冠状病毒,确认暂时没有问题之后,也就没有多想,直接带回家了。2月26号凌晨,林艺发现狗开始拉稀,联系了朱奇亮,朱奇亮一会说是因为换狗粮引起,一会又说是因为林艺照顾不周,一会再说是因为狗肚子里有虫。2月27日,狗开始出现咳嗽现象,并且拉稀未停止。2月28日,林艺再次联系朱奇亮,朱奇亮表示是受凉引发的咳嗽和拉稀,让林艺给狗喂食肺宁颗粒和阿奇霉素。因为家里没有肺宁颗粒,林艺就只喂食了阿奇霉素和治疗咳嗽的果根素。3月7日,由于狗的病情一直没好,林艺再次联系朱奇亮,表明要带狗去宠物医院治疗,到了医院之后,医生表示狗得了犬瘟热的几率很大,并且给狗做了测试,一开始抽血的时候并未检测出犬瘟,医生给狗打了血清和几针治疗感冒和咳嗽的药物之后,让林艺带回家再用狗的尿液做一次测试。3月7日22时18分,林艺把测试结果发给了朱奇亮,测试结果表明狗已经染上犬瘟热。朱奇亮就开始推脱责任说是因为医生打了血清所以导致测试结果不准确,因为白天测试的时候并未检测出病毒,于是林艺就相信朱奇亮说的话,除了医生给开的针剂以外,配合朱奇亮给出的治疗方案一起治疗。3月13日,因为狗的病情开始有些好转,林艺就跟朱奇亮说打算带它去打疫苗了,朱奇亮说再等个3-5天。于是林艺就在3月16日带狗去了宠物店接种疫苗。3月18日晚上,狗开始拉稀并发烧,林艺联系朱奇亮,朱奇亮说是疫苗反应,让林艺不用理会,并给狗驱虫。之后狗的病情也就一直反反复复,时而拉稀,致使咳嗽一直并未痊愈。3月22日,林艺给狗喂食了驱虫药。3月24日,林艺人在上海,托朋友去家里照顾,朋友告诉林艺狗在拉稀,呈水状,帮林艺拍了照。林艺就联系朱奇亮,朱奇亮说正常,因为驱虫的原因导致拉稀。3月27日,狗开始没有什么食欲,并且一直呕吐,林艺说要去买测纸给它测试,朱奇亮说不用,打过疫苗之后得病的几率很小。林艺把狗呕吐物的照片发给朱奇亮,朱奇亮表示狗得了肠胃炎,让林艺按照朱奇亮给林艺的方案治疗。之后林艺表示不敢再继续拖着狗的病情,要带狗去医院,朱奇亮就说让林艺最多测试细上和冠状,不需要再测试犬瘟,于是林艺也没有要求测试。当晚给狗挂完瓶后,次日狗的精神和食欲好转。连续挂瓶三天之后,狗的咳嗽开始加重,但其他方面还算正常。3月31号,狗的情况突然急转直下,林艺马上带狗去另外一家医院,做了试纸检测、血常规和生化,测试结果表明狗就是得了犬瘟,并且严重营养不良和贫血,因为乱用药还导致了严重的肝脏受损。林艺意识到被朱奇亮一直忽悠到现在。这只狗到林艺手上的第二天开始,就一直大病小病不断,最后一次看病的医生也说如此的反复本身就是有问题的。在得知这个结果并且林艺提出赔偿方案后,朱奇亮就不再回复消息。在林艺把狗的病情发布到微信朋友圈之后,有个朋友联系了林艺,表示在朱奇亮店铺买走了同一窝的另一只柯基,后在3月30日因为犬瘟去世。林艺质问朱奇亮太过巧合,但朱奇亮解释是真心凑巧。在随后的多次当面交涉中,朱奇亮均拒绝处理此事并一直推卸责任。因为该狗是林艺向朱奇亮购买的,朱奇亮声称其是三明市梅列区开心宠物店的股东,故林艺起诉该宠物店的老板许庆斌,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法庭审理中,林艺变更事实和理由为:林艺向朱奇亮购买一只三明本地品种的柯基狗,朱奇亮一再承诺卖给林艺的柯基狗会是三明本地品种,但实际卖的却是福州外地品种,朱奇亮对林艺隐瞒事实、进行欺诈。
许庆斌辩称,1.三明市梅列区开心宠物店2017年2月24日以2000元的价格代卖一只狗给林艺,于2017年2月25日发狗到福州,林艺回答是其所定购的狗。2.有关该狗健康的问题。2017年2月25日,林艺带狗去福州宠物店进行检测犬瘟病毒、细小病毒以及冠状病毒,均无发现任何问题。2017年3月7日早上,林艺两次带狗去福州宠物医院检测,并未检测出问题,当晚22时18分林艺自行检测后自诉狗已感染犬瘟。2017年3月13日,林艺说狗已好转,需要接种疫苗,朱奇亮告知观察三至五天再接种疫苗。林艺在2017年3月14日14时49分告知朱奇亮狗已健康。狗在不健康的情况下不能接种疫苗,而林艺于2017年3月16日带狗去宠物店接种疫苗。3.狗在2017年2月25日至2017年3月28日,在未接种疫苗的情况下,与其他猫狗接触,并且居住在一起,未做任何保护措施。4.业内行规代卖犬只,保障犬瘟细小三至七天,林艺自诉狗在2017年3月16日属于健康状态,已超过保障期。5.朱奇亮只说是狗是代卖的,狗在三明本地,没有承诺林艺狗是三明本地品种的,不存在对林艺有欺诈行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1.三明市梅列区开心宠物店系许庆斌个人经营,经营场所在梅列区乾龙新村387幢1层12号。朱奇亮是该宠物店的职员,并以该宠物店作为自己的微信头像。林艺在诉讼中主张朱奇亮的行为是该宠物店的行为,由该宠物店的老板许庆斌对该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许庆斌认可朱奇亮的行为是该宠物店的行为,愿意个人对该宠物店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2017年2月,朱奇亮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一则消息,"出售柯基公的,本地实体店。同行不做了,特价一只2000元",并附上所卖柯基狗的照片。2017年2月23日19时14分,林艺微信中问:"那只柯基纯吗?"朱奇亮答:"纯的。这个同行认识的,还不错。他想改行了,不做了"。19时34分,林艺问:"可以运福州吗?"19时35分,朱奇亮答:"可以啊,不包邮啊。机不可失。柯基都满贵的。"19时51分,林艺说:"我也觉得。汽运下来要多久。多少钱?"19时56分,林艺说:"快回我。"朱奇亮说:"明天到。运费大概80。"林艺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定金200元,说:"给我留着"。朱奇亮收下了定金200元。19时59分,朱奇亮说:"那么爽快,我先叫同行留着"。20时28分,朱奇亮说:"明天他会给我。到了后,我再发给你。"2017年2月24日20时9分,林艺通过微信,说:"就它了"。朱奇亮说:"钱来。明天给你寄出去"。20时40分,林艺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2000元钱,朱奇亮收下2000元钱后,林艺说:"运费加笼子,凑个整数吧。"2017年2月25日19时2分,林艺通过微信,确认已收到所购的柯基狗。
3.2017年2月26日至2017年4月1日,林艺与朱奇亮就该只狗的健康状况、就医吃药、打疫苗事宜在微信中交流。之后林艺对朱奇亮称狗于2017年4月2日死亡,已经火化,要求朱奇亮对己赔偿。林艺还将狗的病情发布在微信朋友圈后,得知黄婉如也在三明市梅列区开心宠物店里,购买了许庆斌代卖的一只柯基狗且狗于2017年3月30日死亡。
4.事先联系好许庆斌要去交涉,在2017年4月4日,林艺与其朋友王闻婧、林少波,黄婉茹与其朋友李慧,一起来到三明市梅列区开心宠物店店内时,店内除许庆斌、朱奇亮、许庆斌的妻子外,还有狗的委托代卖人。林艺当天将双方交涉情况进行手机录音44分钟,于庭审时提交法庭,许庆斌表示之前不知道有录音,但对录音内容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录音的第1分钟,许庆斌说:"我们现在也不用扯这些东西了,你现在再扯狗源这些,等等你把你这只狗的情况讲给12315,那我们也把情况讲给他,他觉得怎么弄就怎么弄,可以了吧。"
录音的第9分钟,朱奇亮说:"那我不可能说这只狗祖上三代都查得清清楚楚吧,这只狗到他手上,今天是东北的,明天是西安的,前后矛盾,你讲货源就讲不清楚了。"王闻婧说:"可是你怎么敢说是人家实体店同行不做的转让,这是你发在朋友圈的信息啊,这是不是虚假信息你告诉我,你告诉我是不是?"朱奇亮说:"狗没有错吧?你们是喜欢这只狗吧?也没有错吧?那就行啦。我们管它祖上三辈干嘛咧?"黄婉茹说:"你去买狗,你会不管这个东西?你是告诉我这是你朋友家母狗生的小狗。"王闻婧问:"你会不管来源吗?"黄婉茹说:"我是不知道他是做微商的,老大。从头到尾没有跟我们说过他的情况,你这是不是欺骗我吗?我是冲着(指李慧)才来你这家店的,你干嘛要这样做啊?"许庆斌说:"这只狗我跟你讲,没有说存在什么诈骗什么的东西哦,这东西因为…我看着它在家里养的,跟另外一窝的萨摩养在一起,看着好好的。说实话他也是蛮负责任的。他出来的时候也是跟你们讲驱虫疫苗都没有过,应该这都是跟你讲了。大部分微商都会跟你讲打过疫苗了。他没有做也是直接跟你讲了,本来讲这就是他承担这个风险。"
录音的第15分钟,许庆斌说:"我就跟你讲,你讲是我卖的?你叫…过来看看是谁卖的?我跟你讲你讲这种话就没意义了啊。我都跟你讲,狗我都承认,那是熊建华那边过来的,在他(指狗的委托代卖人)手上,我们帮他代卖,我店里也愿意出责任,他也愿意出责任,不就搞定了吗?我讲难听点不就是为了解决问题吗?你还要怎么样?你现在跟我讲什么狗的问题,熊建华都不敢保证这只狗是几月几号生的,这只狗从哪个养殖户那边抓过来的,他会记得住?一天到货一百只,这一百只我都跟你保证吗?"
录音的第16分钟,许庆斌说:"我不是跟你讲了吗?我都承认狗是我代卖的,我不跟你讲,狗是他(指狗的委托代卖人)的好不好。他也愿意解决我也愿意解决,你还要这样讲还有什么意义咧?是不是?"许庆斌的妻子接着说:"你就说实话,你到目前为止才刚刚知道这件事,这只狗是熊建华的,才从他嘴巴里听到的,他就是这样,我跟你讲阿妹,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这样,他愿意出来。"林艺问:"所以为什么你们拿这只狗之前不能确定它的来源?还跟我保证说是三明本地的狗?昨天你自己亲口说的对不对,这句话?"许庆斌的妻子说:"我告诉你,我们家是最大的狗场。"林艺又问:"你一直给我保证,昨天,我昨天跟你扯来,是不是?"许庆斌说:"我跟你讲,这个是我保证出去的,但我跟你讲,这狗的来源,我们自己同行是代卖的,他跟我讲是家养的。我记成是萨摩,他是家养抓过来的,我认为这几只关在一起半个月,他拿过来的时候,当天到我们这里的时候,是跟萨摩一起拿过来的。原先他是说这三只一起放在我店里卖的,我说不要,你还是放在家里面,有朋友要的话电话你们自己沟通一下。"
5.朱奇亮的手机号码为133××××8926,林艺在2017年2-4月期间未与其通过电话。
上述事实由林艺提供的宠物医院病历及费用证明、转账证明、林艺和朱奇亮的微信聊天记录、林艺和黄婉茹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朋友圈截图、手机录音光盘及文字记录,许庆斌提供的林艺和朱奇亮的微信聊天记录、三明市梅列区开心宠物店营业执照、中国电信通话业务登记单1张及通话清单3张(号码133××××8926,客户名称:朱奇亮,2017年2-4月),及林艺、许庆斌的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核实,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当事人双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朱奇亮有无向林艺承诺所卖柯基狗是三明本地品种的问题。
林艺主张,其向朱奇亮购买一只三明本地品种的柯基狗,朱奇亮一再承诺卖给其的柯基狗会是三明本地品种,但实际卖的却是福州外地品种,朱奇亮对其隐瞒事实、进行欺诈。
许庆斌辩称,朱奇亮只说是狗是代卖的,狗在三明本地,没有承诺林艺狗是三明本地品种的,不存在对林艺有欺诈行为。
本院认为,其一,林艺向朱奇亮买狗,不是通过电话联系,也不是入店洽谈,而是通过微信聊天和收、付款。朱奇亮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卖狗信息,从信息内容来看朱奇亮并无所卖柯基狗是三明本地品种的承诺。其二,双方就买狗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从林艺确认已收到所购的柯基狗之前林艺和朱奇亮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来看,朱奇亮也无所卖柯基狗是三明本地品种的承诺。其三,林艺、许庆斌的陈述可以证明,林艺买狗是与朱奇亮联系的,林艺称狗死亡后要求朱奇亮对己赔偿未果才去找许庆斌交涉,在此之前许庆斌并不知情。许庆斌对该交易不知情,交易后发生纠纷却补作承诺显然不符合常理。比对林艺提供的手机录音前后内容,许庆斌是同时和林艺、黄婉茹在交涉,许庆斌的"保证"内容是针对其代卖给黄婉如的狗一事,且手机录音中朱奇亮并无承诺所卖柯基狗是三明本地品种,故林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关于"朱奇亮有向其承诺所卖柯基狗是三明本地品种"的事实主张。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林艺在诉讼中主张朱奇亮的行为是三明市梅列区开心宠物店的行为,许庆斌是个体工商户为该宠物店的业主,故要求许庆斌对该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许庆斌不持异议,这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林艺主张朱奇亮有向其承诺所卖柯基狗是三明本地品种,提供不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故该事实不能成立,对林艺主张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林艺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林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伟光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潘阿鸿
书 记 员 李志强
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二十六条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确定具体;
(二)表明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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