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田小丹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宝推荐
田小丹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黔0403刑初29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小丹,小某。曾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13年2月7日被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2019年7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2月9日被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由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顺市平坝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罗莎莎,贵州星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坝检刑诉〔2020〕000000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小丹犯诈骗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小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30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田小丹在其并无口罩货源的情况下,将在互联网上截取的他人营业执照、口罩销售等图片转发到本人微信朋友圈,并虚构其有大量口罩现货销售的虚假信息进行诈骗。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1日,被害人罗某通过微信网友黄某的推荐结识被告人田小丹后,向被告人田小丹购买医用口罩6000个,并按照被告人田小丹的要求先后支付货款人民币共计15000元,付款后其微信被田小丹拉黑屏蔽。发现被骗后,罗某联系黄某,并在黄某的帮助下向被告人田小丹追回15000元被骗款。
2.2020年2月6日,被害人杨某通过微信添加戴某联系购买口罩,戴某将被告人田小丹推荐给杨某,后杨某与田小丹通过微信商谈购买口罩,并按照田小丹要求先后支付货款人民币共计40450元到戴某帐户上。戴某在扣除介绍费后,将余款39541元转到田小丹提供的帐户上,付款后其微信被田小丹拉黑屏蔽。发现被骗后,被害人联系戴某,戴某将中介费退还被害人杨某。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田小丹家属主动交纳退赔款人民币1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小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手机、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受案材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支付记录、银行业务凭证及银行流水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被害人杨某、彭某、罗某的陈述、证人田某、黄某、戴某的证言、被告人田小丹的供述和辩解、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杨某等笔录、微信记录取证存在瑕疵的意见,经查,上述证据有其它在卷证据予以佐证,证据之间能够形成证据锁链,且被告人当庭亦无异议,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所提举的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明所指控的事实,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小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
关于量刑。被告人田小丹的行为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幅度内判处刑罚。被告人前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在当下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仅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同时对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了不良影响,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的情节,且已退赔部分被害人,在量刑时予以考量。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综合全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小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20年2月9日起至2023年8月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田小丹退赔被害人杨某经济损失29541元。
三、随案移送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红色OPPO牌)依法予以没收。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一张(卡号:62×××77)依法退还被告人田小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肖志惠
人民陪审员 邓 艳
人民陪审员 谢兴福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江兰
书记员周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