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司法案例 > 裁判文书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魏某某与吉林市鸿海出国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宝推荐


魏某某与吉林市鸿海出国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吉0202民初1580号
  原告:魏某某。
  法定代表人:卢咏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销售经理。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吉林市鸿海出国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某、被告吉林市鸿海出国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魏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退回押金2,000元,并承担打印、复印费69元。共计2,069元。2、请求诉讼费用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25日通过百度网查到鸿海出国劳务,咨询相关问题。当时公司承诺如果出不去返还费用,没有提到在什么原因下,只说出不去就退。面试需要交2,000元保证金,意思你保证能到面试现场,押金出不去给你退。本人于2019年4月1日交款2,000元开始面试。第一次是在2019年4月17日去大连面试,面试失败。4月23日第二次面试还是去大连,并再次交2,000元,给我介绍别的公司进行面试,目前总交4,000元。第二次面试成功,第二天体检未合格。结果大连公司直接退款2,000元,但是回到吉林公司退押金遭拒,公司称你可以到法院。特此提起诉讼,因被告人不履行当初承诺
  被告吉林市鸿海出国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辩称:1、被答辩人魏某某于2019年4月1日到我公司咨询去日本打工事宜,双方约定咨询服务费用为5,000元,因被答辩人魏某某借口母亲未给他汇生活费用,只能先行交付2,000元咨询费用,剩余3,000元咨询服务费等其母亲汇生活费后另行支付。经双方同意后,我公司对被答辩人魏某某本人做了专业的咨询服务并如实告知出国务工需要准备的材料和被答辩人魏某某要保证本人身体健康无任何传染性疾病,以及没有家族疾病遗传史,否则因身体健康出现问题影响出国务工所有损失要自行承担。被答辩人魏某某明确表示自身无任何疾病,在原单位每年都接受体检,身体没有任何问题。我公司明确告知传染性疾病包括XXX、梅毒、各种性病以及肺结核、肝病。被答辩人魏某某自诉没有任何不良嗜好,不会有性病传染途径并保证自身身体健康无任何问题会自行安排体检。2、被答辩人魏某某经我公司咨询辅导后自行到大连参加出国劳务派遣资质公司安排的日方面试,并自己汇款交给对方2,000元面试保证金。结果被答辩人4月23日经过日方审核顺利通过面试被录用,但在申请赴日本签证前需要到国检中心进行体检。国检中,被答辩人魏某某被发现身体有隐性梅毒不能入境,大连公司及时把2,000元保证金退还给被答辩人魏某某。3、被答辩人魏某某体检出现问题不能如愿出国后来我公司,不但不愿支付欠款的3,000元咨询费用,反过来还要求退还最初交付的2,000元咨询服务费用,并声称你们也没做什么工作乱收费,后经双方协商,被答辩人魏某某本人提出身体大概需要三个月时间治疗恢复,如到时能如愿出国打工赚钱自己可以支付3,000元咨询服务费用欠款,被答辩人魏某某又提岀其本人近期有结婚生子的想法,如不能继续出国事宜,可以介绍其有意向出国务工的朋友来公司咨询延续被答辩人魏某某所交的咨询服务费用。答辩方考虑到被答辩方魏某某的难处同意解决方案,双方和平解决纠纷。4、答辩方鸿海公司万万没有想到,被答辩方魏某某出门后直接向答辩方管辖文庙派出所报警称答辩方诈骗,后被答辩方魏某某又到答辩方鸿海公司辖区商所反应答辩方鸿海公司诈骗,辖区派出所和工商所均对答辩方鸿海公司做了询问,确定答辩方鸿海公司无过错。随后被答辩方魏某某在未通知答辩方前提下直接到法院起诉。5、答辩方鸿海公司认为,被答辩方魏某某首先在双方和解的前提下多次到政府职能部门诬告答辩方鸿海公司,其对答辩方鸿海公司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答辩方委托代理人也咨询过医院方面,获知被答辩方魏某某所患有的隐性梅毒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患者通过某种方式的感染途径得过梅毒,治疗过程中药物剂量不足治疗不彻底导致梅毒为隐形。这和被答辩方魏某某之前所诉无任何不良嗜好始终保持洁身自好有所违背。6、答辩方鸿海公司现可以向法院提供被答辩人魏某某在鸿海公司办公室内,亲口承认被答辩方魏某某在向答辩方鸿海公司交2,000元咨询费前,答辩方鸿海公司已经多次提醒其要保证身体健康无传染病,以及魏某已经提出和解条件,双方达成一致认同,咨询费用总共为5,000元,魏某只交了2,000元,尚欠答辩方鸿海公司3,000元咨询费的监控视频。根据以上所诉,答辩人认为:基于以上情节,答辩方鸿海公司本应向法院起诉被答辩方魏某某返还所欠3,000元咨询服务费,以及魏某对答辩方鸿海公司名誉造成社会影响的补偿,但考虑到被答辩人魏某某本身患有疾病,答辩方鸿海公司从人道角度考虑同情魏某暂不予起诉,但保留起诉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经营范围包括出入境信息资源的公司,原告就出国去日本务工事宜向被告公司咨询。经被告联系原告经过两次地点在大连的面试。第一次面试失败,第二次面试通过后因原告自身原因,未达到体检合格的要求,致原告未达成出国目的。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收据、视频文件、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的合同,但是双方就原告出国日本务工事宜的推进形成了事实的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缴纳的2,000元费用性质及被告是否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影响本案的定性。被告就原告的出国事宜提供指导及提供平台资源,为原告提供两次日本劳务的面试机会。第一次原告前往大连面试工作失败,第二次大连面试前原告向面试方的公司缴纳2,000元的保证金。面试通过后,原告按程序进行出国前身体检查,体检结果不符合出国务工标准系原告自身原因。体检未合格大连面试方的公司已将2,000元保证金退还,双方对以上事实均无异议。2019年4月1日原告交与被告的2,000元费用,被告给原告开具的2,000元收据名头为咨询费用,同时被告提供的视频文件工作人员称之前就自身健康问题交代过原告,原告未予否认。综上,可认定被告履行了合同义务,积极提供给原告出国务工的机会,对原告未能达到出国务工的目的无过错,故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魏某某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莉莉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林湘焱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