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戴某、烟草云南曲靖市会泽公司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宝推荐
- 案由: 刑事> 1979年至1997年间取消> 渎职罪注
- 刑事>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强迫劳动罪注
- 刑事> 1979年至1997年间取消> 危害公共安全罪注
- 案件字号:(2019)云03刑终175号
- 审理法官: 雷仙莲 李莉萍 屠春明
- 文书类型: 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 二审
戴某、烟草云南曲靖市会泽公司二审刑事裁定书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刑事裁定书
(2019)云03刑终175号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戴某。
原审被告人:烟草云南曲靖市会泽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正坤,经理。 。
原审被告人:黄某某1,1961年生,汉族、烟草云南曲靖市会泽公司退休职工,住。
原审被告人:黄某某,1971年生、汉族、烟草云南曲靖市公司职工,住。
上诉人戴某控诉原审被告人烟草云南曲靖市会泽公司、黄某某1、黄某某一案,会泽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5日作出(2018)云0326刑初35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予受理自诉人戴某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自诉人戴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戴某在一审中诉称,1990年突发病毒XXX传染疫情,职工(被告人烟草云南曲靖市会泽公司职工)检查出多人染病毒XXX传染病,二被告恶意隐瞒、封锁传染疫情、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违法剥夺原告劳动、生命健康、生存等权利并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于2018年11月20日向会泽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控诉,请求:1、审理明查公断14人死亡因果,依法追究二被告人黄某某1、黄某某相关法律责任,并请求法律援助;2、判令被告人黄某某1赔偿原告因违法行政管理给原告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8200000元;3、判令被告烟草云南曲靖市会泽公司补发从1997年6月被克扣、拖欠至今工资、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按同等条件、同等待遇正规办退养老、有退休金医疗等保障安度晚年;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产生的诉讼等费,当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一审法院审查认为,自诉人戴某提起的刑事诉讼,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一项规定,裁定:不予受理自诉人戴某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上诉人戴某不服会泽县人民法院(2018)云0326刑初35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立案公审明断。撤销会泽县法院(2018)云0326刑初35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依法作出公开、透明、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判决;2、判令二被告人黄某某1违法行政管理给原告造成各种经济损失820万元,其中,株连四亲人气死治疗丧葬、精神损害l20万元,原告青春、职业被毁丧失劳动能力零就业300万元;精神损害200万元;前期借贷支付医疗费60万元|;后期治疗费等60万元;告访活命产生车、旅、诉讼杂费80万元;3、判令被告人烟草云南曲靖市会泽公司补发从1997年6月被克扣、拖欠至今工资、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按同等条件、同等待遇正规办退养老、有退休金医疗等保障安度晚年;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产生诉讼等费,当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事实和理由:1、原告戴某是位守法敬业36年老职工、复转军人。在正常工作中,被告人公司的职工王某(38岁)、陈某某(38岁)、李某(44岁)等五人病因不明非正常死亡。引起职工恐慌,迫使被告人公司1997年对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可被告人公司违规对职工只进行XXX两对半单项检查。90名职工中检查出多人染病毒XXX传染病。其中陈某(48岁)、张顺德(52岁)与原告等三人病毒XXX大三阳,与已死亡的五人病症完全一致,说明被告人公司领导对死亡五人病情早已心知肚明。当时的县防疫站将检查结果人员、姓名通知公司,要求公司领导尽快采取必要隔离防治补救措施,及时组织安排治疗,预防流传、蔓延、死亡。检查的目的是防患于未然,对将来的健康有所预期,可二被告人严重违背了患者检查目的。为个人私利升迁,合谋隐瞒封锁保密这一人命关天的传染疫情,共谋恶意不准上报又不准治疗,致陈某、张顺德等五人XXX转癌相继死亡。上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继续上班,随之病况有增无减便自费检查,才知自己也染XXX病毒。1998年3月县委政府抽人组成春耕生产工作组下各乡镇抓春耕生产,上诉人被公司领导强迫带病下乡劳动,劳动不了,经时任经理法人陈某批准上诉人外出治病,每月按时电话、电报说明病情后续事宜,并请求病退,公司领导并未明确答复。2001年2月23日上诉人回公司领取被克扣、拖欠的工资和报销合理医疗费。并当面请病退,领导未表态。由于批准上诉人请假的经理法人陈某因同样的病去世,原公司专卖副局长黄某某1接替公司经理法人续职领导管理。被告人黄某某1一反常态推翻了公司原有的一切规章制度。于2001年6月8日以会烟司21号文,诬陷上诉人未当面向他请假,严重违反领导规定,单方将上诉人解雇。后经会泽县劳动仲裁,仲裁委2号文指出,被告人公司有法不依,在对上诉人的处理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公司对上诉人请假予以默认,未查处落实。综上所述,黄某某1身为共产党员,公司第一责任人,严重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为达到其个人升迁的目的,暴力施政,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等方式剥夺原告劳动、生命健康、生存等权利;2、一审法院审理本案违反法定程序。上诉人戴某于2018年11月20日向会泽法院递交刑事附带民事诉状,12月5日下午立案庭先作好裁定,后作询问笔录,于l2月12日才送达;3、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一项的规定处理本案,实属曲解法律,把责任推给上级法院;4、一审法院对本案定性错误。本案必须公开审理,一审法院采用提前作好裁定,再作笔录,充当被诉公司保护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第三百三十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二审中,经询问,上诉人戴某明确主张一审被告人黄某某1、黄某某的行为构成渎职罪、强迫劳动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以自诉人戴某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自诉人戴某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上诉人戴某在一审提交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中,以1990年突发病毒XXX传染疫情,被告人公司职工检查出多人染病毒XXX传染病,二被告人黄某某1、黄某某恶意隐瞒、封锁传染疫情,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等方式违法剥夺其劳动、生命健康、生存等权利,并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未明确主张被告人黄某某1、黄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二审中上诉人戴某明确主张本案一审被告人黄某某1、黄某某的行为构成渎职罪、强迫劳动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其主张的被告人所构成的犯罪均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自诉人戴某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正确。
综上所述,上诉人戴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雷仙莲
审判员 李莉萍
审判员 屠春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玉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