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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周佳丽诉李庭园买卖合同纠纷案


周佳丽诉李庭园买卖合同纠纷案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1181民初4394号
  原告:周佳丽。
  被告:李庭园。
  原告周佳丽与被告李庭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佳丽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庭园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佳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购买拉布拉多犬及检测、疫苗、宠物用品费等合计4037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购买拉布拉多犬及检测、疫苗费共计259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1日,原告为向购买拉布拉多犬预付定金500元,并与被告协商,如购买的宠物在宠物医院检测有病,被告需向原告退还定金及检测费用。2017年3月2日,该犬经丹阳贝特宠物医院检测为细小,花费150元。另为被告购买检测板花费160元。原告去被告处再次检测,结果没有发现该犬感染细小,便向被告支付尾款800元。被告再次承诺后期如检测有疾病向原告退还定金及检测费用。2017年3月3日,该宠物狗经南京艾贝尔宠物医院检测出冠状病毒,花费210元。原告再次与被告沟通,被告仍然向原告承诺如该宠物狗因病死亡,愿意退还购买宠物及检测、宠物用品等全部费用。原告饲养该宠物狗一个月后,该宠物狗因感染冠状病毒而死亡。原告与被告沟通后,被告愿意退还原告购买宠物狗及检测费用合计260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李庭园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向被告购买拉布拉多宠物犬,共花费1300元;并先后多次到宠物医院对该宠物犬进行疾病检测,共花费1290元。2017年4月左右,原告购买的宠物犬因感染冠状病毒而死亡。原告与被告沟通后,被告愿意退还原告购买宠物狗及检测费用等合计26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履行付款义务。
  以上事实,由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及其当庭陈述所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李庭园结欠原告周佳丽价款2590元的事实清楚,被告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价款259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庭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依法作出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庭园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周佳丽价款259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庭园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原告同意此款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蔡保瑞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男轩
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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