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司法案例 > 裁判文书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黄文芳诉陆力峰合同纠纷案

黄文芳诉陆力峰合同纠纷案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浙0108民初2220号

  原告:黄文芳。
  被告:陆力峰。
  原告黄文芳与被告陆力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文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陆力峰退还黄文芳向其支付的5400元及给狗狗治病检测的费用330元,共计573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26日,黄文芳在闲鱼网上以2350元购买一只白色泰迪,发过来第二天小狗不吃狗粮,拉肚子,3天后到宠物医院检查发现患有细小病毒死掉了。找到陆力峰,3月6日,陆力峰重新发了一只小狗,第二只小狗仍是咳嗽并且伴有拉肚子的症状。3月7日,黄文芳叫了滴滴顺风车将狗退回,那边告知第二只小狗治疗几天也死了。于是黄文芳加价850元,希望买到更好的小狗。3月11日,陆力峰发给黄文芳第三只小狗,当天就检测出患有冠状病毒。3月12日,黄文芳把第三只小狗汽运退回。本来想价格高点会有健康的小狗,黄文芳要求是飞耳,陆力峰把小狗头部仰起拍摄,以飞耳价格出售给黄文芳,黄文芳加价2200元,购买了第四只5400元的小狗。陆力峰骗黄文芳付完钱,谎称小狗需要驱虫,发货一拖再拖,发过来咳嗽仍是有拉肚子的症状(后跟供应商了解到小狗是因天气不好容易感冒拉肚子)。第二天通过和陆力峰沟通,陆力峰明确表示同意小狗退回,并且五天内找价值5400元的小狗或者直接退钱。第四天,黄文芳找到陆力峰,陆力峰却出尔反尔,说打理不成视频中的小狗才给退钱,有病在身的小狗不让退,强行出售给黄文芳。黄文芳一次又一次地加钱,发来的还是病狗,时间已经过去一个月了,给黄文芳造成了很大的心理负担。期间四只小狗接送,和给狗狗买药、检测、治疗的费用暂且不说,现在黄文芳不相信陆力峰,强烈要求陆力峰退还支付给他的5400元及小狗治疗、检测费用330元,共计5730元。
  陆力峰辩称,第一、黄文芳接到的狗和视频中的是同一条狗,只是没有美容好,有区别很正常。第二、陆力峰承诺黄文芳的是狗瘟、细小、冠状三种××,她接到狗并没有检测出这三种疾病。第三、拉肚子的原因已提前告知,陆力峰只是说了一种(驱虫),比如感冒、天气、环境都会引起拉肚子。第四、陆力峰承诺黄文芳五天内退狗或换狗的前提是狗狗无法打理成视频中样子。第五、陆力峰认为黄文芳是在敲诈,从聊天记录可以看出黄文芳加钱换狗就是为了到法院起诉陆力峰。第六、黄文芳的一些言论已经严重影响陆力峰的声誉,从而失去很多客户,对陆力峰的生活、家庭造成很严重的影响。第七、黄文芳的狗目前已由陆力峰在照顾,包括人力精力。狗的营养费用平均80元左右。第八、狗没有三种疾病,也和视频中是同一只狗,按原则其不给退,但是是其问题其不会逃避。
  黄文芳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一,聊天记录截图,证明黄文芳向陆力峰买狗经过及协商过程和买狗一共支付陆力峰5400元。
  证据二,杭州长运快运短信截图,证明收货及退货的过程。
  证据三,顺风车主页截图,证明黄文芳曾搭乘滴滴顺风车退狗。
  证据四,杭州长运满运货运有限公司快件行包票及货物托运单,证明黄文芳通过快递方式将宠物寄给陆力峰。
  证据五,收款收据及宠物管理系统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证明治疗费和检测费。
  证据六,病毒检测照片,证明买来的狗有细小病毒、冠状病毒。
  证据七,订单详情及支付宝打款凭证,证明黄文芳向陆力峰支付货款的事实。
  证据八,光盘一份,证明狗的病情。
  陆力峰未提供证据。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作如下认证:陆力峰对黄文芳所提供证据的三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上述当事人提交的有效证据及有关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2017年2月26日,黄文芳通过闲鱼网向陆力峰购买白色茶杯犬一只,价格为2350元。黄文芳收到后发现狗状态不佳,经检测,狗患有细小病毒。黄文芳联系陆力峰后,陆力峰同意换货。
  2017年3月6日,黄文芳接到换来的狗,当天就发现狗存在咳嗽拉肚子的症状。双方通过微信协商,陆力峰同意黄文芳加价后再换一只白色茶杯犬给黄文芳。3月11日,黄文芳通过支付宝付款的方式向陆力峰打款850元。
  2017年3月12日,黄文芳接到第三只狗,仍旧发现狗状态不好。经检测,狗患有冠状病毒。第二天,黄文芳又将病狗退回。双方协商后决定再次加钱换狗。3月24日,黄文芳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向陆力峰打款2200元。
  2017年3月28日,黄文芳收到的狗症状依旧是咳嗽、拉肚子。次日,黄文芳将病狗通过客运的方式退回。双方协商未果,黄文芳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2017年3月2日和3月3日,黄文芳向讯德宠物医院支付治疗费250元和检测费80元。
  本院认为,黄文芳与陆力峰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黄文芳向陆力峰支付买狗的价款共计5400元,陆力峰虽然向黄文芳交付了狗,但是狗患有疾病,致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黄文芳通过退狗的实际行动解除了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故陆力峰应当将买狗的价款5400元返还黄文芳。此外,检测的费用,属于卖家承诺的责任范围。因此,黄文芳主张陆力峰返还买狗价款和检测费用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黄文芳主张陆力峰返还的治疗费用250元,属于饲养宠物的日常开支,应由黄文芳自行承担。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和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陆力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黄文芳买狗价款和检测费用5480元。
  二、驳回原告黄文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陆力峰负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石 慧
二○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周佳萍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