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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李X甲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李X甲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黑龙江省苇河林区基层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苇刑初字第5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苇河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李X乙。
  法定代理人郝某。系李X乙母亲。
  被害人李X丙。
  被害人李X丁。
  被害人李X戊。
  法定代理人李X己。系李X戊父亲。
  被害人胡某。
  被害人张某。
  被害人李X乙、李X丙、李X丁、李X戊、胡某、张某的诉讼代理人张某某,黑龙江鹏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人姚X甲。
  被害人姚X乙。
  被害人姚X甲、姚X乙的诉讼代理人潘XX。
  被告人李X甲。因涉嫌犯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于2013年12月17日被拘留,同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苇河林业地区看守所。
  辩护人程某,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某1,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黑龙江省苇河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3月24日以苇林检刑诉(20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甲犯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被害人胡某、张某、李X丙、李X丁、李X乙、李X戊、姚X甲、姚X乙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苇河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秦伟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胡某、张某、李X丙、李X丁,被害人李X乙的法定代理人郝某,被害人李X戊的法定代理人李X己及六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张某某,被害人姚X乙,被害人姚X甲、姚X乙的诉讼代理人潘XX,被告人李X甲及其辩护人程某、王某1、证人杨某、肖某、孙某、姚某、史某、陈某、王某某、史某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因附带民事诉讼,经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经本院主持调解成立并履行完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至5月,被告人李X甲及其妻子在被检查出患有布鲁氏杆菌病(以下简称布病)后,未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将自家饲养的60余只羊陆续出售给XX林场居民李X丁、胡某等人。至2013年11月,苇河林业局XX林场又有11人被检查出患有布病,且患病人员均与李X甲家饲养和出售的羊有过接触。经尚志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被告人李X甲所出售的羊进行检验,其中24只羊被检出患有布病。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X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害人李X乙、李X丙、李X丁、李X戊、胡某、张某、被害人姚X甲、姚X乙及其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告人李X甲未经检疫售羊导致多人感染布病的行为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并要求被告人李X甲赔偿因患传染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被告人李X甲对起诉书指控罪名及事实均有异议,辩称起诉书指控的卖羊时间不对,自己在2013年3月份就把羊卖完了,住院前和卖羊前不知道羊有病,不清楚卖羊需要检疫。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不具备公诉机关所指控犯罪的必要结果构成要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能成立。一、公诉机关的指控不具备被告人的行为导致或引发“重大动植物疫情或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的犯罪构成要件。重大动物疫情是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重大动物疫情的认定,是行政确认行为。本案没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对被告人违法行为所引发的后果认定为重大动物疫情,故认定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引发了重大动物疫情依法不能成立。二、公诉机关的指控缺乏刑法337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必要构成要件。没有引起疫情就谈不到疫情所可能引发的具有传播性的后果。所以从结果上来看,本案不能称之为“情节严重”。现有证据不能确认被告人是在明知自己患病的情况下售羊。本案关于被告人是否明知羊已经患病故意售出的情节问题在证据上或无法证实或证实不清或证实中不具有客观性。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X甲于五、六年前在位于苇河林业局XX林场家属区的自家院内养殖山羊,期间也对外售羊及羊奶。2012年秋购得波尔奶羊,至2013年其购买及繁育羊只达60余头。2013年4月7日,被告人李X甲的妻子杨某因在哈医大二院诊断为布病在黑龙江省农垦医院住院治疗,在此期间,被告人李X甲得知杨某因自家养羊感染布病,在未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的情况下,集中将自家饲养的60余只羊陆续出售给XX林场居民李X丁、胡某、孙某,苇河镇居民韩XX等人,李X丁又将其购买的4只羊转售给苇河镇居民季XX。2013年4月18日,被告人李X甲也因感染布病,在黑龙江农垦医院入院治疗。2013年5月5日,李X甲夫妻二人相继出院后,未将羊能传染人布病的情况向买羊者或已经出现布病症状的人员说明。导致一段时间内,一定区域内此疫病发生、流行。经尚志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2013年8月16日对李X甲所售出的羊进行检验,苇河林业局XX林场有24只羊被检出患有布病,被扑杀处理,苇河镇有26只羊被扑杀处理。至2013年11月,苇河林业局XX林场又有11人因购买过李X甲家羊、羊奶或与李X甲家饲养和出售的羊有过接触,被检查出患有布病。各被害人因治疗布病和当地财政因补偿养羊户共支出人民币约20余万元。
  被告人李X甲于2013年12月17日被苇河林区地区公安局传唤归案。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了下列证据:
  苇河林业地区公安局报案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系2013年12月13日接到苇林防疫站报案。
  2、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疾病防控处关于布鲁氏菌疫情的说明,证实布病系二类动物疫情,有引起重大动物疫情的危险。
  黑龙江省疾病控制中心说明,证实布病主要传染源为牛、羊、肉、内脏、乳、皮毛等可能成为食源性疾病的感染源。
  4、黑龙江省苇河林业地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证明,证实李X甲在出售羊时未向该所申报检疫且出售羊奶时奶羊也未进行健康检疫。
  5、苇河林业局卫生局关于布病相关情况说明,证实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售、运输。
  6、黑龙江省苇河林业地区动物卫生监督所XX林场扑杀布病羊损失报告,证实李X甲出售59只羊,XX林场检出患布病的羊24只。苇河镇检出患布病的羊26只。
  7、尚志市畜牧局对苇河林业局防疫员培训讲话稿,证实XX林场由徐X担任防疫员工作,并学习了《中华人民其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同时负责进行宣传。
  8、尚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说明,证实被确诊患布病的时间李X甲为2013年4月15日,其妻子杨某为2013年4月9日。
  9、李X丁、李X丙等11名被害人住院诊断书11份,证实有11人被检出患有布病。
  10、检验结果通知单,证实尚志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苇河林业局送检的61份羊血清进行布病检验,其中25份为阳性,1份为疑似阳性。
  11、布病羊扑杀登记表,证实XX林场有24只羊被扑杀,苇河镇韩XX、季XX家有26只羊被扑杀。
  12、尚志市畜牧兽医局、财政局文件,证实2013年尚志市共对2307只羊进行检疫,检出阳性26只,均系韩XX、季XX家养殖。
  13、被告人李X甲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李X甲的刑事责任年龄等基本情况。
  14、苇河林业地区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犯罪嫌疑人抓获或者自首的情况材料,证实被告人李X甲于2013年12月17日被传唤归案。
  15、证人杨某当庭证言证实,自己2013年3月份开始患病,之后到哈尔滨医大二院诊查,2013年4月7日在农垦医院住院,4月9日在农垦医院被确诊为患有布病,就是感冒发烧的证状。我丈夫李X甲卖羊的时候没有经过防疫部门检疫。我们是在农垦住院前陆续卖羊的,在农垦住院后我家没有羊了。
  16、证人肖某当庭证言证实,我和李X丁住了很多年邻居。李X甲外号是大学生,养羊多年,李X丁去年春天的时候买他家羊,后因为有布病都埋了。
  17、证人孙某当庭证言证实,2013年4月中旬在李X甲家花1800元买过2只羊,因羊流鼻涕找李X甲,李X甲说都这样,买羊的价格不知道高低,但觉得合适。7、8月份检查出患布病埋了。
  18、证人姚某当庭证言证实,4月中旬买李X甲家羊,2只得布病被处理了,我父亲姚X甲和我大妹妹姚X乙也传染上布病,我妹妹经常回家,也在家喝过羊奶。
  19、证人史某当庭证言证实,在李X甲家买过6只波尔山羊串子,比市场便宜,第一次在4月初,第二次在4月中旬。我挑好的买的,羊有流鼻涕咳嗽的症状,每只羊大约比市场价便宜200元。买羊时没有经过检疫,后来被检疫出有布病都埋了。我丈夫胡某被感染布病,5月末6月初发病,我家现在没有羊了。
  20、证人陈某当庭证言证实,胡某家有羊,他是4月份买李X甲的羊后来因为有布病被扑杀了。胡某也被传染布病,6月份发热我给他打过针。
  21、证人王某某当庭证言证实,我4月20日左右在李X甲家花500元买过一只羊,比市场价便宜,这只羊死了,自己家原来那只还在。
  22、证人史某某当庭证言证实,我在2013年4月中旬和4月末李X甲家买过7、8只羊,花了6000左右,比市场价格便宜,羊有流鼻涕的症状,我问李X甲他说正常。在他家买羊前家里有奶羊,后来埋了8只羊都是在李X甲家买的,买羊的时候没经过检疫,现在还有11只。
  23、证人季XX证言证实,自家养的24只羊被传染患病,其中有4只是购买李X丁家的。
  24、证人付XX证言证实,邻居孙某在2013年春天在李X甲家买过2只羊,并被检出患有布病。
  25、证人相XX证言证实,邻居姚X甲在李X甲家买了3只羊,其中有1只被检出患病。
  26、证人王X甲证言证实,邻居史某某于2013年4月在李X甲家买过羊,并被检出羊患有布病。
  27、证人韩XX证言证实,于2013年4月在李X甲家买了5只羊,其中有3只被检出患有布病。
  28、证人陈某证言证实,2013年4月末5月初在李X甲家购买1只羊,当时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29、被害人徐X2013年12月15日在公安机关陈述证实,其与李X甲家系邻居且发病前2个月一直喝李X甲家羊奶,他家散养的羊的羊毛及排泄物有时弄到我家院子里,传染我家三口得了布病。
  30、被害人姚X甲2013年12月14日在公安机关陈述证实,2013年4月中旬在李X甲家购买过3只羊,并喝过李X甲家羊奶,2013年6月份我女儿姚X乙得布病,我在7月下旬开始发低烧,并诊断得布病经检验人和羊均患布病。
  31、被害人姚X乙2013年12月15日在公安机关陈述证实,其父亲姚X甲于2013年4月中旬在李X甲家购买过羊,自己在父亲家喝过李X甲羊奶并被检出患有布病。
  32、被害人胡某当庭陈述证实,我买过李X甲家的羊,2013年3月末买了3只,4月中旬又买了3只,第一次花了1800元,第二次花了2200元。都是大羊,之后我媳妇因为羊流产找过李X甲,他说没事。买他家的羊后来都被检查出有布病,我家羊被传染一只。买羊后5月份开始发烧得病的。我8月份检查出有布病。
  33、被害人张某当庭陈述证实,2013年1、2月份买李X甲家的羊奶喝,得病的时间是6月份发烧腰疼盗汗,我在春天时候用自家车给李X甲家拉过羊粪便垃圾、打扫过卫生,另外他也经常在我家的园子上面放羊。我得病后李X甲问过我三次好点了吗,并告诉我说要去哈尔滨那种大地方看病。
  34、被害人李X丙当庭陈述证实,我爸李X丁买了李X甲好几次羊,大概是2013年4月中旬以后。从他家买回之后,羊有流产和咳嗽的状况。找过李X甲他说没事。我与父母都在一个院子,李X甲把羊卖给我家后我被传染了布病。病是因为李X甲家的羊传染的。在外面没有接触过羊。我5、6月份发烧盗汗症状,8月份发病。
  35、被害人李X戊的法定代理人李X己向法庭陈述证实,我和父母住在一个院,因为我父亲李X丁买李X甲家羊,我女儿李X戊被传染布病。
  36、被害人李X丁当庭陈述证实,2013年3月份开始在李X甲家买羊,4月中旬买的最后一次,共买了8只山羊和8只波尔羊,买前我家里没有羊。李X甲卖的羊比市场价低,当时羊挺好,到家一个月后羊开始咳嗽,后来羊出现流产状症。买的时候没检疫过。后来羊咳嗽找过李X甲,他说可能是吃草卡住了。我说过羊不要了,李X甲说你不要你就卖了。后来卖了7只波尔羊给一个姓季的。我被检出有布病找过李X甲,我说我家四个得了病,他说没事,你去看吧,你看完后费用我拿。5月份,我两个孙子李X乙、李X戊先发烧的,后来我家四口人被查出患布病。
  37、被告人李X甲当庭供述和辩解证实,我养了五六年山羊,2012年秋天在红卫场买的波尔羊。买羊的时候没做过检疫。2013年3月中旬将六十二、三只羊陆续卖给XX林场李X丁、胡某、孙某、王某1、史X等人,大部分都在当地出售。卖羊时没有低于市场价格,羊也没有异常,没有向防疫部门申报过检疫,也不清楚需要检疫。从养羊开始卖羊奶。张某在2011年买过羊奶。我爱人杨某2013年4月9日被农垦医院检查出有布病。我11号去护理她,我在3月中旬到4月7日我爱人住院之前就把羊全部处理完,4月7日之后就没有卖过羊。在哈尔滨看病的时候家里没有羊了,当时不清楚布病的危险性,我妻子确诊布病后给我打电话我才知道,医生诊断时问家里是否养牲口了,我说养羊。我是4月15号住院18号确诊的,以前有发烧症状,2013年5月5、6日出院。
  各被害人均当庭宣读、出示了黑龙江农垦医院住院病历及医疗费票据,证实各自住院治疗情况及8名被害人因染布病共花医疗费183159.03元。
  被告人李X甲的辩护人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黑龙江省农垦医院出具的李X甲和杨某的病历,证实杨某的住院时间是2013年4月7日至5月13日,李X甲住院时间是4月18日至5月5日。黑龙江省农垦医院杨某的病历中住院记录载明:哈医大二院查布病血清学,结果阳性,诊断布病,为进一步诊治,今日来我院,门诊以“布病”收入院。
  上列证据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当庭质证,诉讼各方提出主要质证意见如下:
  被告人李X甲对被害人胡某、李X丙、李X丁、张某、徐X的陈述和证人孙某、姚某、史某、王某某、史某某、陈某的证言有异议,辩称上述证人、被害人所证实的买羊时间都不对,2013年4月7日后没有卖过羊,张某和徐X喝羊奶的时间也不对,张某在2011年喝的羊奶,徐X在5年前喝过羊奶。
  辩护人对证人季XX、杨某的部分证言提出异议。对季XX证言的异议是:第一,季XX的羊是从李X丁的家买的,李X丁也没有进行过检疫。第二,说不清买的羊之间是怎样的传染的关系,故无法证实因果关系。辩护人对杨某证言的异议是:在公安机关的第一份笔录陈述“我得病了,我丈夫把羊都卖了”不是事实,被害人都证明被告人在确诊前他们就买过羊。公安机关对杨某的询问是:你得病后羊怎么处理的,杨某回答:我得病后羊都被我丈夫卖了。证实的问题买羊的起止时间不是4月7日之后,杨某说的是真实的。
  被害人代理人对证人杨某当庭证言提出异议,认为杨某当庭证言的与公安机关的第一份证言笔录相矛盾,应该以公安机关的笔录为准。这份笔录中证人证实的非常清楚,是因为住院不知道卖给谁。如果是住院前卖羊就知道都谁去买羊,第一次陈述符合逻辑,当庭证言是虚假的。
  针对上述质证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人李X甲是否在2013年4月7日以后向被害人出售过羊。即在被告人妻子杨某被诊断为布病后李X甲是否卖过羊,从而确定被告人李X甲是否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由于被告人李X甲的住院时间是2013年4月18日至5月5日,黑龙江龙垦医院连续记载了李X甲住院期间治疗情况,没有证据证实李X甲有中断治疗挂床离开医院的情况,因此对被害人陈述中买羊时间为4月末的部分不予采信。但农垦医院病历中关于杨某因在哈医大二院诊断布鲁氏杆菌症于2013年4月7日入农垦医院治疗的入院记录,足以证实李X甲夫妻在2013年4月7日前就已经得知杨某被传染布病,被害人、证人的言词证据均能证实在李X甲2013年4月18日入院前的一段时间内购买过李X甲的羊,且各被害人均证实购买时羊有患病症状。结合尚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说明可以得知,被告人李X甲夫妻是XX林场最早患布病的人,发病时间是2013年2、3月份,确诊时间为4月份,其他被害人发病时间是5、6、7、8月份,均于李X甲夫妻在农垦医院治疗康复之后发病。因此可以认定,被告人李X甲在得知妻子杨某因自家养羊患布病后,在明知自家的羊患有能够传染人的布病的情况下,为减少自己的经济损失,未按国家相关规定申报检疫集中将羊售出。被害人张某、姚X乙、徐X因与李X甲家病羊或羊奶有过接触,身患布病与接触李X甲饲养的病羊引起布病传播有因果关系,被告人李X甲应当为此承担责任,被告人李X甲的辩解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认为本案言词证据及书证不能确认被告人是在明知自己患病的情况下售羊,证据上无法证实或证实不清被告人售羊时是否明知羊已经患病的质证意见不予采纳。
  在本案开庭审理后,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与八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分别达成调解协议,共赔偿8名原告人经济损失146000元并全部当庭履行完毕。8名被害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被告人李X甲当庭表示谅解,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甲明知其饲养的羊患有能够传染人的布病,为了减少自己的经济损失,未经检疫出售给他人,隐瞒真相,放任动物疫病传播、流行,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11人感染法定的乙类传染病和数额较大公私财产损失的后果,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甲犯罪事实成立,但指控罪名错误。各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的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公诉机关指控的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本案中认定的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李X甲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事实,依法应予惩处。
  在对被告人李X甲的量刑过程中,本院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李X甲的犯罪行为造成多人染病,并造成较大公私财产损失;2、被告人李X甲积极赔偿8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8名被害人均对李X甲表示谅解;3、被告人李X甲无前科劣迹,并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4、本案被告人李X甲为了减少自己的经济损失,放任损害后果的发生,系间接故意犯罪;5、被告人李X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不良影响。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甲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不折抵缓刑考验期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志刚
审 判 员  周海燕
人民陪审员  王秀芬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周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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