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黄煜华诉广州市荔湾区丫丫宠物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 案由: 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注> 合同纠纷> 买卖合同纠纷
- 案件字号:(2017)粤0103民初3932号
- 审理法官: 杨文洁
- 文书类型: 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黄煜华诉广州市荔湾区丫丫宠物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事判决书
(2017)粤0103民初3932号
原告: 黄煜华。
被告:广州市荔湾区丫丫宠物店,经营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花地湾牡丹苑东南地块花地花鸟鱼虫批发市场宠物区D9、D10号。
经营者:王聪。
原告黄煜华与被告广州市荔湾区丫丫宠物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煜华、被告广州市荔湾区丫丫宠物店经营者王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煜华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犬的治疗费2063元、买犬费用1380元合计3443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671元,被告按照消费者法律规定向原告赔偿前述请求数额3443元的三倍赔偿款10329元,以上共计12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7年5月7日以1380元在被告处购买一只约2个月大的比熊犬(以下称“涉案犬”)。购买时,原告与店员到被告附近的宠物医院对涉案犬进行检查(只检查两项),但当日下午16点左右,涉案犬出现呕吐,有人告诉原告说涉案犬患有××,17时左右,原告带涉案犬到被告处,要求被告退换,但被告不肯,原告于是致电工商部门投诉,工商部门工作人员称被告已触犯了相关法律,让原告等待通知。购买后的第三天涉案犬出现打喷嚏症状,原告于是带涉案犬到宠物医院进行诊治。经检查,涉案犬患有犬流感、冠状病毒,经过一个多星期的治疗,涉案犬已治愈,为此,原告共花费检查费和治疗费合计2063元。后来,工商部门通知双方进行调解,但被告拒绝赔偿,调解未能成功。原告因此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广州市荔湾区丫丫宠物店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予以驳回。一、原告在被告处购买涉案犬属实,被告出售给原告的涉案犬保证是健康的,在整个买卖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行为。因犬是活体动物,受客户带离后饲养、环境等因素影响,随时发生变化,因此,店家只能保证犬在交给客户时是健康的。在购买时,被告店员已明确告知原告可以带犬到宠物医院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检查费用由店家负担,并无条件退换,没有问题则由客户负担检查费,或者客户选择不检查,被告会在客户出店前与客户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责任问题。原告在购买涉案犬时已和被告签订协议,表明原告确认涉案犬健康,原告带涉案犬离店后,对于涉案犬发生的问题,被告无法预见及控制,因此与被告无关,不应由被告承担相关责任。二、原告带犬离店后回到被告处称涉案犬有病,要求退换,被告要求原告提供证明,但原告未能提供,所以,被告没有同意退换。原告当时确实致电过工商部门,此后,工商部门亦进行过调解,但被告认为原告带涉案犬离店后第五天才去宠物医院治疗说明涉案犬的病症不是被告造成,与被告无关,故不同意赔付。
本院经审查后依法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7年5月7日花费1380元在被告处购买了涉案犬。购买时,被告店员告知原告,付款后,原告可以选择带涉案犬到宠物医院检查,如果发现问题,被告会无条件退换,且检查费用由被告负担,如果没有问题,检查费用由原告自行负担,如果选择不对犬进行检查,离店后被告对犬不负责任。原告选择对涉案犬进行检查。随后,被告店员与原告到附近宠物医院对涉案犬进行检查,检查项目是细小病毒和狗瘟两个常规项目,该两项目经检查正常,原告支付了检查费用,检查完后,原告与被告店员回到店铺,被告提供一份格式《宠物档案》表格给原告,该档案背面载有:“本店宠物进入市场前已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活体动物健康状况随时变化,在购买时,如有问题本店无条件退换,此犬买方放弃检查,买方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买方同意此协议。”原告的女朋友在该格式声明买方处签名确认后原告带涉案犬离店。当日下午原告发现涉案犬出现打喷嚏症状,于是回到被告处要求退换,被告要求原告提供涉案犬病状证明,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拒绝了原告的要求,原告当时致电工商部门电话进行投诉,工商部门没有当即处理,原告随后带涉案犬离开。之后,原告发现涉案犬出现打喷嚏、流鼻涕等症状,于2017年5月11日带涉案犬到广州市瑞鹏动物医院有限公司广九分院诊治,并对涉案犬进行八项指数检查(包括购买时所作的两项目),检查结论为涉案犬感染犬流感病毒合并冠状病毒,原告对涉案犬进行了治疗,共花费医疗费、检查费合计2193.60元。
对于被告出售给原告的涉案犬是否健康的问题。被告提供了辽宁省沈阳市动物检疫所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载有:编号为xxx,货主“江培海”,动物种类“狗”,数量及单位“壹条”,运载消毒情况“装运前经聚维酮碘消毒,本批动物经检疫合格,应予叁日内到达有效”),被告以该证据证明涉案犬是健康的。原告不确认被告提交的该证据证明力,认为这张合格证明不是涉案犬的。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交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能显示是本案涉案犬的,故对被告以该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涉案犬的治疗费、检查费用等问题。原告提供的证据已初步证明其在被告处购买的涉案犬患有犬流感和冠状病毒等病症,被告否认原告的该主张,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出售给原告的涉案犬是健康的,故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确认被告出售给原告的涉案犬患有犬流感和冠状病毒。被告将患有犬流感和冠状病毒的涉案犬出售给原告,其行为有悖于民事活动中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且已实际对原告造成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因治疗涉案犬上述病症所花费的医疗费、检查费合计2063元,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购买涉案犬价款13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671元,以及要求被告按购买价款给予三倍赔偿款10329元的请求。原告的上述请求,均于法无据,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荔湾区丫丫宠物店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黄煜华赔偿2063元;
二、驳回原告黄煜华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煜华负担40元,被告广州市荔湾区丫丫宠物店负担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文洁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申婷婷
梁绮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