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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发挥典型案例指引作用 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检察机关积极主动履行检察职能,依法惩治各类妨害新冠肺炎防控犯罪行为,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司法检察保障。继2月6日“两高两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下称《意见》)之后,自2月11日起,最高检先后发布四批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典型案例的价值功能何在、如何发挥典型案例对办案的参考作用,等等,是大家比较关注的问题。就四批典型案例相关问题,记者近日采访了中国刑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曲新久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熊秋红。
 
  记者:在2月5日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大对危害疫情防控行为执法司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造谣传谣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最高检及时组织发布典型案例指导涉疫情案件办理,体现了怎样一种检察自觉理念和意识?以办案为切入,检察机关积极主动服务大局,可以在哪些方面贡献检察力量?
 
  熊秋红:检察机关及时办理涉疫情案件,从严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是维护良好疫情防控秩序的需要。最高检及时组织发布典型案例指导涉疫情案件办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一,充分体现了法治理念要求。疫情防控时期出现了诸多新情况、新问题,容易导致执法司法尺度不一致,而且此类案件具有特殊性,除了有关刑法适用之外,还涉及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法律法规的适用。及时发布典型案例,明确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及规范从重等犯罪情节的认定,明确此类案件办理相关法律程序适用问题,有助于此类案件得到依法、及时处理。其二,充分体现了对疫情防控形势的准确把握和对刑事政策的灵活运用。我国奉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该政策在疫情防控时期应当如何适用,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特殊时期较为强调从严打击犯罪的一面,但是也不能“一刀切”,也需要重视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维护社会的总体和谐,需要结合疫情防控形势要求,准确适用刑事政策。其三,充分体现了司法为民的理念要求。在这次大考中,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是党中央的统一要求。检察机关积极主动作为,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同时注重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益,充分彰显了司法为民的理念要求。
 
  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检察机关以办案为切入点服务大局,可以在多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其一,打击涉疫情犯罪和保障经济建设“两手抓”。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是目前面临的两大任务,检察机关通过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犯罪,服务于疫情防控这一大局;另一方面,又要在办案中加强产权保护,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支持和帮助。其二,维护社会秩序和法治秩序。检察机关通过依法办案稳定社会公众对于法律实施的预期,是国家治理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三,立足当前与放眼长远。在风险社会,生物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全世界、全人类面临的重大生存和发展威胁之一。疫情防控时期的立法和司法应对,除了要解决眼前的问题之外,还需要及时总结经验,逐步推动形成制度性成果,最终形成相对稳定的疫情治理法律制度体系。
 
  曲新久:典型案例涵盖了疫情防控中检察机关的重点办案工作,及时且重要,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主动服务大局的使命担当。而且,四批典型案例分别反映了防疫工作短时间内的情况变化,抓住了当前刑事检察工作的重点与关键,为全国防疫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记者:从公布的四批典型案例来看,主要涉及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依法严惩暴力伤医犯罪、依法严惩制假售假犯罪、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等内容,从典型案例的关注重点方面分析,其与当前的疫情防控有着怎样的密切联系?影响疫情防控违法犯罪呈现怎样的态势和特点?
 
  熊秋红:通过对这些典型案例办理适用法律要旨的归纳分析,不难窥见其中的主要追求——明确打击重点和解决办理涉疫情案件法律适用中的疑难问题。例如:明确一些罪名的构成要件,如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寻衅滋事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明确妨害公务行为的对象,政府组织动员居(村)委会、社区工作人员等落实防控职责,这些人员也属于妨害公务行为的对象;明确妨害公务行为的认定,对于妨害公务人员实施与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密切相关行为的,也认定为妨害公务行为,等等。四批典型案例的发布和法律要旨的阐明,彰显了检察机关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的立场,对于社会公众起到了安抚作用,对于潜在的违法犯罪行为起到了警示和威慑作用。
 
  曲新久:分析四批典型案例,其涉及的犯罪主要包括两类:第一类是防疫时期所特有的犯罪,主要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及平日极少发生而防疫时期却有发生的犯罪行为,如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非法经营行为;另一类是平日时有发生而在防疫时期更加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犯罪,主要是妨害公务,随意殴打乃至伤害医务人员,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尤其是防疫用品),利用疫情实施电信诈骗,抢劫等等。这些典型案例基本上反映了防疫期间的刑事案件特点与规律,有利于各级公安、检察机关以及法院参照适用刑事法律。
 
  记者:典型案件对特殊时期的刑事办案能够起到怎样的引导作用?从适用的罪名上分析,表现在哪些方面?
 
  曲新久:典型案例是具体适用法律的“产品”,各级司法机关参照典型案例适用法律,有利于准确地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比如,第三批典型案例就谈到了要注意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界限问题。这很好。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已发布的典型案件告诉我们,各级司法机关一定要严格把握这两个犯罪的界限。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各级司法机关一定要谨慎、再谨慎,切不可形式地、机械地适用《意见》。按照《意见》的规定,“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可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此规定,不能简单地从字面出发,而是要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作是否具有现实之“具体危险”的实质性的判断。
 
  对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构成要件来说,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只能是有关政府部门以命令形式发布的预防、控制传染病传播的具体而明确的措施。典型案件中的相关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例,比较好地体现了《意见》精神和上述原则,不仅能够指导司法机关依法办案,而且还有着重要的普法意义。
 
  熊秋红:典型案例除了在适用实体法上关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的指导之外,也包括在适用程序法上从政策、原则到具体方式等方面的指导。在适用程序法方面,典型案例大体上可以提供以下几方面的指导:第一,有利于及时打击涉疫情犯罪,提高诉讼效率,在不少典型案例中,检察机关均提前介入侦查,指导公安机关收集、固定证据,明确取证重点,建议补充收集证据、完善证据链,保障取证的全面性、完整性;在一些案例中,检察机关在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当天或次日就批准了逮捕,体现了特殊时期的依法从快原则;多件典型案例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大大加快了刑事诉讼进程。第二,积极发挥法律监督作用。第三,有效采取信息化手段办案。例如,检察机关采取电话、视频方式提前介入侦查等。第四,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协调,等等。
 
  记者:针对疫情期间的特殊性,《意见》等文件提出了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惩治犯罪的要求,如何理解?又如何把握严惩犯罪与依法办案之间的关系?检察机关处理这些关系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您认为这在案例中是怎样得到体现的?
 
  曲新久:如何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惩治涉疫情犯罪,最为关键的是,“从严”“从快”“从重”惩治涉疫情犯罪,必须做到“依法”进行,不能突破法律,尤其不能突破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当原则,而且,要严格遵守刑诉法的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保障其辩护权的有效行使。
 
  熊秋红:典型案例的办理体现了检察机关对于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动态平衡关系的处理,这是为了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例如,对于暴力伤医行为,鉴于其所伤害的对象为医护人员,因此作为从重情节加以考量;虽然疫情防控时期对有的导致病毒传播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严加惩治,但同时应严格限制其适用范围,防止其成为“口袋罪”;基于“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的考虑,对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打击;在依法从快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同时,保障值班律师和辩护律师的参与并且注意听取被害人的意见,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也要积极适用。
 
  记者:的确,在典型案例中,有的案件就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依法从严追究涉疫刑事犯罪的要求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依法从严要求,该如何协调?
 
  熊秋红: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法从严的要求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不矛盾。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被追诉人犯罪后的合作态度被作为“从宽”因素加以考虑。一个刑事案件同时存在从重情节和从轻情节,这是一种常态。在疫情防控期间,检察机关既要依法从严惩治暴力抗拒疫情防控措施、严重破坏防疫秩序的犯罪行为,维护正常防疫秩序,又要注重矛盾纠纷的源头治理,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在化解矛盾、消弭对立、促进和谐等方面的制度优势。
 
  曲新久: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为例,对于检察机关来说,一方面,需要关注并突出刑事政策“宽大”的一面,辩证地把握从严惩办与宽大处理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另一方面,还要注意司法资源的节省,同时又要切实保障被告人的权利,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目前,各级公安、检察机关对于利用疫情实施抢劫、诈骗、盗窃、妨害公务等犯罪要严厉打击,依法“从快”批捕、起诉。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犯罪的认定处理,要注意发挥主动性、能动性,既要大胆适用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措施以及作出不起诉决定,又要根据本地区防疫需要敢于批捕、起诉,以及依法提出从重处罚的量刑建议。
 
  记者:“(第一批)案例五:浙江义乌邵某某、毛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案”,是全国首例防疫期间“问题口罩”批捕案件,向社会发布后,被媒体广泛报道,阅读量和点击量巨大,社会公众为什么如此关注典型案例?在指导性案件发布中创新科技手段运用,对于社会公众普法能够起到怎样的效果?
 
  熊秋红:“问题口罩”批捕案件之所以受到社会公众广泛关注,是因为口罩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性,它是人人必备的防护产品。普通民众如果戴“问题口罩”,不仅达不到预期的防护效果,反而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医护人员如果戴“问题口罩”,在接触新冠肺炎病人的过程中极易造成感染病毒的严重后果。社会公众对此类“发国难财”的犯罪行为深恶痛绝。检察机关及时打击此类犯罪并广而告之,回应了社会公众的关切。在网络信息时代,检察机关结合案件办理,创新法治宣传方式,有助于提升普法宣传的效果。与传统的普法方式相比,运用科技手段普法,具有交互性更强、覆盖范围更广、信息更丰富、时效性更强、形式更灵活、影响更深远等优势,将会给普法工作带来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影响力,应当成为普法宣传的常态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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