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湖北: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
新华社3月13日电 在确保医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湖北将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这是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指导意见,经湖北省政府同意,湖北省医保局会同湖北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近日印发的《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中作出的规定。
通知显示,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了正常经济社会秩序,企业生产经营面临一定困难,为深入贯彻落实相关指示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稳定社会预期,湖北省根据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
具体减征范围为:对湖北省内各类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不含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也不含生育保险费。减征期限为: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可实施减征,减征期限为5个月;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的,但确有必要实施减征的,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具体减征政策。
湖北省明确,实施医保费的减征和缓缴政策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减征期间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水平不变,个人账户按照当地职工医保政策规定划入。缓缴期间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水平不变,个人账户暂缓划入,缓缴期满补缴到位后再行划入。
据悉,此次减征的起始月份为2020年2月,减征期限内已按正常费率缴纳医保费的,可按照湖北省社会保险费退费的有关规定办理退费,也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