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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最高检:因疫情未及时还贷企业不作犯罪处理

  3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均属于金融犯罪案件,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三个罪名。
 
  去年起诉集资诈骗案件1794件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介绍,近年来,金融犯罪呈现持续高发态势,涉众型金融犯罪尤为突出,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特别是利用互联网实施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持续增加”。
 
  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10384件23060人,同比分别上升40.5%和50.7%;起诉集资诈骗犯罪案件1794件2987人,同比分别上升50.13%和52.24%。
 
  郑新俭提到,严惩各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跨区域金融犯罪案件,对重大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案件会同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不断加大惩治力度,形成有效震慑。
 
  检察机关将追赃挽损工作贯穿办案工作始终,注重发现追赃挽损线索,依法用好用足法律手段,最大限度减少投资人损失,并有针对性地做好释法说理和情绪疏导工作,努力化解矛盾。
 
  他提到,各级检察机关在办理金融犯罪过程中,注重分析、研究、发现金融监管环节缺失、履职不力等问题,2019年以来就加强金融监管、深化治本举措等提出检察建议60余件。
 
  加大对证券期货犯罪惩治力度
 
  郑新俭提到,严格依法办理各类金融犯罪案件,进一步加大对非法集资犯罪、证券期货犯罪的惩治力度,加强对办案中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提高对利用金融新概念、科技新概念实施犯罪的识别能力,切实提高办案质量、效率,维护金融安全。
 
  他提到,结合办案加强对金融监管和金融机构管理中的问题和漏洞的研究分析,立足检察职能深化治本对策研究,积极制发检察建议,促进完善金融监管制度机制,共同筑牢防范重大金融风险的防线。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一项长期性工作,在服务保障打好攻坚战的同时,检察机关将认真总结经验和不足,不断完善金融犯罪办案制度机制,加强金融检察专业化队伍建设,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持续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对融资不规范问题慎用刑事手段
 
  郑新俭说,对于假借复工复产之名实施非法集资、骗取贷款、金融诈骗等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和金融机构利益的犯罪,要依法及时从严惩处,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和市场秩序。
 
  另一方面,要充分考虑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法律政策的特殊性,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不能机械办案、就案办案。
 
  “准确把握金融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对于因疫情影响等客观原因无法及时归还贷款的企业,不规避还款义务、也未占有挥霍的,不能作为犯罪处理;对于个人、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甚至违法问题,协同有关部门或引导相关主体综合运用政策指引、风险防控、行政监管、民事诉讼等手段妥善处理,慎重使用刑事手段。”
 
  他提到,对于在维持企业正常经营的融资过程中涉及犯罪的企业,依法慎重使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加快办理案件进度,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减少各方面的经济损失。积极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主动认罪悔罪、退赃退赔的企业和企业经营者,依法从宽处理。
 
  “借此,我们提醒复工复产的企业,融资活动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切不可为了满足融资需求,向金融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或者进行非法金融活动。我们更要警告企图假借复工复产之名套取资金的不法分子,切不可铤而走险,否则检察机关将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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