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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 公安部联合发文 加强疫情防控期间价格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2月13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与公安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价格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 以下简称 (《通知》),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要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上来,深刻认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强化协作配合和沟通衔接,坚决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防控物资乱涨价行为,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通知》明确了案件移送的情形。利用疫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哄抬价格的,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情形;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情形;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通知》对疫情期间案件移送中涉及的期限进行了缩短。如公安机关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移送案件的审查期限,将平时3日内审查缩短为1日内审查。
 
  《通知》指出,对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与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行不悖。市场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应当附有行政处罚决定书。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市场监管部门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通知》强调,要加强联合执法,对阻碍价格行政执法、暴力抗法的行为,公安机关要迅速介入,依法处理;公安机关工作中发现的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线索,要及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认为特别重大的价格违法案件,可能涉嫌犯罪的,要提请公安机关联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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