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2020药品目录调整范围明确 拟增与新冠相关疾病用药
8月17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2020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简称《工作方案》)和《2020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申报指南》(简称《申报指南》)。
《工作方案》综合考虑基本医保的功能定位、药品临床需求、基金承受能力,明确2020年药品目录调整范围,在目录外西药和中成药部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且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药品目录外的药品,可以纳入2020年药品目录拟新增药品范围:
1.与新冠肺炎相关的呼吸系统疾病治疗用药;
2.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的药品;
3.纳入临床急需境外新药名单、鼓励仿制药品目录或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且于2020年8月17日(含)前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上市的药品;
4.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
5.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7日期间,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上市的新通用名药品。
6.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7日期间,根据临床试验结果向国家药监部门补充申请并获得批准,适应症、功能主治等发生重大变化的药品。
7.2019年12月31日前,进入5个(含)以上省级最新版基本医保药品目录的药品。其中,主要活性成分被列入《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的除外。符合条件的药品目录外西药和中成药,一律由企业按程序提出申报,经审核通过后纳入拟新增范围。独家药品的认定,以2020年8月17日为准。
对于目录内西药和中成药,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要求,且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可以纳入2020年药品目录调整范围。
调出目录药品的范围包括两种,一是被国家药监部门撤销、吊销或者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二是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不良反应、药物经济性等因素,经评估认为风险大于收益的药品。
调整支付标准药品的范围包括三种,一是处于协议有效期内,且按照协议需重新确定支付标准的谈判药品。二是根据企业申报或专家评估,有必要调整限定支付范围的谈判药品。三是与同治疗领域的其他药品相比,价格/费用明显偏高,且近年来占用基金量较多的药品。
此外,《指导方案》还指出,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药饮片纳入调整范围;完善药品目录凡例,规范药品名称剂型,适当调整药品甲乙类别、目录分类结构、备注等内容。
《工作方案》显示,2020年药品目录调整分为准备、申报、专家评审、谈判和竞价、公布结果5个阶段,其中准备阶段(2020年7-8月,申报阶段(2020年8-9月),专家评审阶段(2020年9-10月),谈判和竞价阶段(2020年10-11月),公布结果阶段(2020年11-12月)。
《申报指南》强调,符合本指南申报范围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其授权主体,可通过网上申报的方式提交纸质申报材料,中药饮片不需要企业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