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做好检察诉讼服务工作的通告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做好检察诉讼服务工作的通告
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陕西省检察机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高检院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全力投入疫情防控各项工作中,为进一步依法稳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检察诉讼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于春节假期诉讼业务申请办理的安排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相关通知精神,全省检察机关将于2月3日恢复日常办公。对于在春节假期提交诉讼业务办理、诉讼流程查询等申请的,检察机关将在2月3日当日将相关申请移送业务部门办理。请相关人员保持预留的联系电话畅通,以便及时沟通联系。
二、关于案件受理等工作的安排
对因春节假期延长而办案期限临近届满的移送审查起诉、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各类案件,需要在节假日期间予以受理的,全省检察机关将与相关单位加强沟通协调,依法予以受理,并及时移送相关业务部门办理。
对疫情期间移送审查起诉、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各类案件,全省检察机关依法予以受理,依法办理,并加强对办案的监督管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对办案期限等提出意见的,检察机关及时审查并答复。
检察系统外部办案单位移送案卷材料、文书等,可通过机要邮寄纸质卷宗和电子卷宗光盘的方式进行,并提前与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联系,以便做好接收和流转工作,尽量避免人工方式送卷。移送的电子卷宗应当制作规范,确保目录、内容完整一致。
三、关于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的工作安排
律师和当事人等可以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或以电话方式,通过身份验证后,查询案件程序性信息及开展辩护代理网上预约等。
四、关于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权利的工作要求
对疫情防控期间办理的案件,申请阅卷可以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或电话方式提出,检察机关验明身份后,可以提供电子卷宗的,对阅卷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电子卷宗光盘。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诉讼参与人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正在住院、隔离期间,或者因疫情防控措施不能正常参与诉讼的,应当及时告知承办检察官。检察机关将依法审查,符合规定的依法延长办案期限,或者移送法院建议依法处理,并及时告知相关诉讼参与人。
五、关于通过网络平台、电话等方式申请诉讼服务的建议
疫情防控期间对于群众的来访接待工作,检察机关将按照《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以来信、网络和电话方式接待群众来访工作的公告》执行。
六、关于案管大厅疫情防控举措
疫情防控期间,为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身体健康、维护案件管理大厅的公共卫生安全,确需来检察机关办理诉讼业务的,请佩戴口罩并接受信息登记、体温检测。体温异常的,请先行就诊。全省各级检察机关配备防护、消毒用品和设备,及时对卷宗、设备、场所等作相应消毒处理。
另外,疫情防控期间,省检察院北区(凤城三路)案件受理点暂时停止办公,所有移送案件均在南区(新城广场)案件管理大厅进行受理、流转。因采取必要防控措施造成不便,敬请谅解。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案管大厅值班电话:
029—87398021 029—87379244
联系人:侯江涛
手机:18710649777
通讯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西新街1号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