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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山西省疫情防控办调整重点人群管控措施

  1月9日,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调整重点人群管控措施的通知》。
 
  近期,国外新冠肺炎疫情持续蔓延,国内部分省市报告本土多点散发病例,特别是我省近邻河北省石家庄市、邢台市等地突发聚集性疫情,防控形势异常严峻,使我省疫情输入风险陡增。为牢牢把住“外防输入”关口,全面消除风险隐患,按照从严从紧要求,现将重点人群管控措施调整如下:
 
  一、所有来自中高风险地区人员,要第一时间向所在村(社区)、单位(或所住宾馆)主动申报,履行公民责任,配合落实防控措施。
 
  二、对高风险地区来(返)晋人员,一律实施“14+2”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措施(集中隔离14天,2次核酸检测)。
 
  三、对中风险地区来(返)晋人员,一律实施“14+2”居家医学观察措施(居家观察14天,2次检测核酸)。不具备居家观察条件的,一律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四、对密切接触者、密接的密接,一律实施“14+3+1”和“7+1”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措施(集中隔离14天,期间3次检测核酸、1次抗体检测;增加7天居家观察或集中隔离,期满1次检测核酸)。
 
  五、对国际航班经停太原入境人员,一律实施“14+4+2”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措施(集中隔离14天,4次核酸检测,2次抗体检测)。本省人员在集中隔离期满回到各市、县后,要向所在村(社区)、单位主动申报,实施“14+2”居家医学观察措施。
 
  六、对从其他省份口岸入境的来(返)晋人员,一律实施“14+2”居家医学观察措施(居家观察14天,2次检测核酸)。
 
  七、各市、县防控办和省疾控中心要加强信息报告,及时将排查管控情况逐级报省防控办。各市、县收到外省直接推送的相关信息,也要及时将相关情况逐级报省防控办。(记者 秦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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