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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宁夏首例涉疫情妨害公务案一审宣判

  法制网讯    近日,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疫情妨害公务案,当庭宣判被告人俞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该案是宁夏一审宣判的首例在疫情防控期间妨害公务案,依法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进行审理,从立案到审结宣判仅用时4天。

  法院审理查明,2月4日中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俞某某在进出大武口区某小区时未戴口罩,防疫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告,俞某某不听劝告并辱骂防疫工作人员,防疫工作人员随即报警。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民警欲将俞某某带离时,其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并撕毁民警防护服,用一块石头将出警民警马某某头部打伤。经鉴定,民警马某某的伤情系轻微伤。当日,俞某某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刑事拘留。2月8日,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对俞某某批准逮捕。2月13日,大武口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月14日,大武口区法院立案受理。案发后,被告人俞某某家属赔偿民警马某某经济损失3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俞某某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未佩戴口罩进入小区,辱骂防疫工作人员,且暴力袭击处警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五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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