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专家建议全方位发挥公共卫生法律制度保障作用
坚持依法防疫,除了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法律制度,如何确保疫情防控法律法规有效施行也是十分关键的问题。
“除了完善公共卫生领域相关立法,如何让法律规定真正落实到位是更加应当重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申卫星近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虽然我国有专门的传染病防治等方面的法律,但是没有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时候,基本意识不到它的重要性和价值。“这是最大的问题。一定要让纸上的传染病防治法,变成全体人民心中和行动中的基本遵循。”
预防为主不能仅成为纸面规定
“人类社会的发展始终受到传染性疾病的威胁,尤其是在当今社会,人员流动性很大,局部的传染病疫情往往牵一发动全身而迅速演化为重大危机。”申卫星说。
公共卫生涉及全体国民的生命健康和安全,培养风险意识十分重要。传染病防治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同时,第十条对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也作了相关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传染病防治法进行了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组发现,实践中,预防为主的理念并未落实到位。相关部门缺乏更为积极、有效的宣传手段,与广泛发挥全社会力量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目标还有较大差距。很多社会公众对传染病防治法及传染病防治知识缺乏了解,主动防治意识不强,一些不正确的健康知识和做法在部分地方和人群中流行。
此外,执法检查组还发现,传染病防治宣传的力度和效果有待加强。传染病防治相关单位在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技能培训以及预防院内感染有关规定等方面还存在差距。部分医务人员对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不了解,传染病主动防治意识不强。一些学校未全面落实关于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教育方面的规定。
“预防为主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历次卫生工作方针中唯一没有改变的内容,我们必须继承和坚持这一长期以来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申卫星强调说,必须要把“预防为主”的法治理念落实到防疫、抗疫的每一个环节。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注意关口前移,按照规律办事,科学防治。
“这是要放在首位的。”申卫星说。
要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法律法规
传染性疾病的判断和控制,时间是刻不容缓的。疫情突袭,快速高效的应急反应机制十分关键。“能启动及时有效的应急防控机制,要靠平时的积累,正所谓‘养兵千日用兵一时’。”申卫星说。
据申卫星介绍,2003年“非典”之后,我国在疾控系统打造了中国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系统,该网络直报系统的具体运行机制是:无论是三甲医院,还是乡镇卫生院、县医院,只要医生发现临床传染病例,都需在规定时限内将信息报告至医院传染病科,由专人填传染病报告卡,登录这个网络直报系统的账户,录入信息、上报——甲类传染病和个别乙类的报告时间是2小时内,大部分乙类传染病是24小时内报告。在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中,网络直报系统的启用没有那么早。
“此次严峻的疫情,让我们不得不反思‘非典’后打造的网络直报系统等应急机制,乃至其背后的快速反应机制改革。”申卫星说。
没有责任追究,所有的法律法规都将形同虚设。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职责,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按照法定的内容、程序、方式、时限及时准确报告疫情信息。如果因履职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相关部门和人员将受到严肃问责。
“这些规定,都是严格执法的应有之义。”申卫星强调,要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法律法规。但他同时指出,在紧急必要的情况下,应当适当允许一些必要的越级上报等行为,改变疫情报告制度理念,减少决策者不必要的压力。
要加强公共卫生系统能力建设
医疗卫生系统是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第一线,是人民健康的守护神。医疗卫生事业的建设和公共卫生法治建设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要从平时做起,时刻准备。唯有不断加强演练与能力建设,才能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真的到来时,不会手忙脚乱。
“加大对公共卫生建设的投入,建立高效、敏捷、快速反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反应速度与效率,并能产生实际效果等,需要我们对疾控体系进行总体设计与制度创新。”申卫星指出,要针对这次疫情应对中暴露出来的短板和不足,健全国家应急管理体系,提高处理急难险重任务能力。建议从法律地位、管理机制、法定权限、应急机制、能力建设等五个方面,重新建构我们的疾控体制。
他具体建议,首先,从法律地位上,应当考虑将疾控中心由事业单位向行政部门转型。其次,从管理机制上,可以考虑将疾控中心垂直管理。再次,从法定权限上,应当加强疾控中心的权限,赋予其疫情控制相关的执法权限,未来可以考虑设置公共卫生警察。最后,从能力建设上,应当提高人员待遇、加强平时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