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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抗疫进行时新疆检察机关刑事办案八必知

  为全面落实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措施,做到依法办案与抗击疫情两不误,依据高检院《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2月4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做好相关刑事案件办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疆检察机关坚持严格依法办案与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相结合,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妥善处理好案件办理与疫情防控的关系,全力履行好检察职能作用。
 
  一、全疆各级检察机关要在当地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全面动员力量积极做好社会面疫情防控工作。同时,要适当调配检察力量,做好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对于应当由检察机关受理的各类刑事案件,及时审查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二、办理案件应以案卷书面审查为主,原则上不以当面方式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确有必要的,可以电话或者视频等方式进行。
 
  三、办理审查逮捕案件,除“应当讯问”情形外,可以不讯问犯罪嫌疑人,根据《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应书面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可以通过驻所检察室或看守所向犯罪嫌疑人送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由犯罪嫌疑人填写后及时收回审查附卷。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讯问”情形的,有条件的检察机关原则上采用远程视频系统进行讯问,确需当面讯问的,应提前与羁押场所沟通协调,确保讯问工作依法顺利进行。检察人员要严格做好防护措施,尽量缩短讯问时间。
 
  四、办理审查起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三日内需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可以通过驻所检察室或看守所向犯罪嫌疑人送达告知文书。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方式按照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执行。审查起诉的退回补充侦查(调查)和延期应依法进行,退回补充侦查(调查)以二次为限、延长审查期限以三次为限。
 
  五、检察机关办理的刑事申诉案件,在三个月内无法结案的,可以向申诉人电话告知办案过程。已经结案的,尽量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申诉人及相关人员。
 
  六、办理案件原则上应当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犯罪危害性大小、犯罪情节是否恶劣等因素,贯彻“少捕慎诉”检察理念,坚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
 
  七、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或通过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发现的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线索,应依法及时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可以电话、书面等形式向有关机关提出,尽量避免人员往来和接触。
 
  八、疫情防控期间,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对于危害疫情防控工作、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要求,从重从严把握,符合逮捕、起诉法定条件的,一律从快、从严处理。依法受理人民群众关于各类危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举报;严厉打击利用疫情煽动分裂国家、民族仇视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暴力恐怖活动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实施抢劫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利用疫情诈骗公私财物、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制造恐慌等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犯罪行为;严厉打击恶意隐瞒与重点疫区人员接触史或抗拒隔离、治疗造成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传播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严厉打击瞒报、谎报,未及时采取防控措施,造成疫情扩散的失职渎职犯罪行为;依法从严办理扰乱社会秩序、干扰疫情防控、妨害公务等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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