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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发布三项紧急通知

  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各专项组、各成员单位、各督导组,各盟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现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隔离观察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2月6日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隔离观察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相关要求,为指导各地区规范做好各类重点人员的隔离观察工作,遏制疫情蔓延,特制定本规范。


  一、明确隔离观察方式


  隔离观察方式分为居家隔离观察、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外地(常住地所在盟市以外地区)返回人员、外来人员采取居家隔离观察方式进行管理。


  湖北特别是武汉往来人员(包括返回人员)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方式进行管理;浙江、广东、河南、湖南、江西、安徽等疫情较重地区往来人员(包括返回人员)采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方式进行管理。


  确诊或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方式进行管理。


  二、明确隔离技术要求


  (一)居家隔离观察


  1.对隔离人员的要求。


  (1)居家隔离观察14天,原则上不允许外出,需外出时,必须戴口罩。最好单独居住;如果只有一套房屋,与家人分离,单独房间居住,保持房门随时关闭,家人应和隔离人员保持1米以上的距离。


  (2)活动区域应该和其他家庭成员尽可能不产生重叠,可能产生重叠的区域需要做好通风、消毒,尽量不要共用卫生间,必须共用时须分时段,用后通风并采用酒精等消毒剂消毒身体接触的物体表面。


  (3)保持室内空气流通,房间不应使用空调,特别是不能使用和其他房间共通的中央空调。


  (4)设置套有塑料袋并加盖的专用垃圾桶,地面每天用 250mg/L~500mg/L 的含氯消毒剂进行湿式拖地。


  (5)不与家里的其他人共用碗碟、饮水杯、杯子、餐具、毛巾、床上用品或其他物品,使用这些物品后,应用肥皂和水对其进行彻底清洗。


  (6)注意咳嗽礼仪和手卫生,保证规律生活习惯,注意饮食,劳逸结合。


  (7)每日自测体温2次,密切观察自身是否出现乏力,干咳、气促等急性呼吸道感染,以及腹泻、结膜充血等症状。


  2.对嘎查村(社区)的要求。


  (1)配置必需的防控物品和物资。


  (2)做好密闭公共空间(电梯间、楼梯等)、垃圾投放点的消毒。


  (3)为隔离者基本生活需要提供便利,安抚周围群众。


  (4)每日2次询问隔离人员体温及健康状况并记录。


  3.异常情况处置。居家隔离观察期间,若出现发热,乏力,干咳、气促等急性呼吸道感染,以及腹泻、结膜充血等症状者,立即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按规定送指定发热门诊或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


  1.对隔离人员的要求。禁止外出,其他措施同“居家隔离”措施(1)-(6)。


  2.对嘎查村(社区)的要求。采取措施同“居家隔离”措施(1)-(3)。


  3.对基层医务人员(随访者)的要求。基层医务人员入户进行随访和体温测量,做好个人防护。每日开展两次上门随访,测量体温、检查身体状况并记录,对隔离者进行心理疏导。


  4.异常情况处置。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期间,若出现发热,乏力,干咳、气促等急性呼吸道感染,以及腹泻、结膜充血等症状者,立即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按规定送指定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三)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1.对隔离人员的要求。


  (1)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单独居住,禁止外出,保持房门随时关闭,多通风。


  (2)房间不应使用空调,特别是不能使用和其他房间共通的中央空调。


  (3)注意咳嗽礼仪和手卫生,保证规律生活习惯,注意饮食,劳逸结合。


  2.对隔离场所的要求。


  (1)集中医学观察场所应选择下风行,距人口密集区较远(至少大于500米),相对独立的场所,如酒店、集体宿舍等。


  (2)应当具有独立化粪池,污水在进入市政排水管网前,进行消毒处理,定期投放含氯消毒剂;如无独立化粪池,则用专门容器收集排泄物,消毒后在排放。


  (3)公共场所保持通风,不能使用和其他房间共通的中央空调,若需使用,送风系统必须经过严格消毒。


  (4)地面每天用 250mg/L~500mg/L 的含氯消毒剂进行湿式拖地。


  (5)做好密闭公共空间(电梯间、楼梯等)、垃圾投放点及公共区域的消毒。


  (6)为隔离人员提供必须生活用品,配置必需的防控物品和物资。


  (7)配备管理人员、基层医务人员、其他服务人员等工作人员,做好个人防护。


  3.对工作人员的要求。做好个人防护,其中医务人员(随访者),每日测量体温两次、检查身体状况并记录,对隔离人员进行心理疏导。


  4.异常情况处置。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间,若出现发热,乏力,干咳、气促等急性呼吸道感染,以及腹泻、结膜充血等症状者,立即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按规定和规范送指定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城乡环境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各工作组、成员单位、督导组:
 
  为有效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进一步加强城乡环境整治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城乡供水安全监管工作
 
  加强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监管,严防污水特别是医疗污水污染饮用水水源。疫情防控期间,在饮用水水源地常规监测的基础上,加强对余氯和生物毒性等疫情防控特征指标的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应加密监测并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农村牧区水源地、机电井、重点蓄水池等水源地卫生及安全防护工作,及时消除污染和安全隐患,确保水源地周边无污水、无垃圾等污染源。加强供水企业监管,做好水厂生产区域防疫工作,强化对原水、过程水、出厂水的检测。加强管网水的管理,增加供水管网盲管、死头排水频次,保证供水出厂水、管网水余氯含量符合国家标准。加强对城镇二次供水的管理,强化监控、消毒等措施,确保二次供水水质安全。督促指导供水企业加强供水厂构筑物、建筑物、设施设备、输配水管网和售水设施的维护、维修,确保不间断连续供水。(各级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水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规范城乡污水处理管理
 
  加强医疗污水收集、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监管。疫情发生地要加大对医疗机构排放污水监管力度,督促指导相关医疗机构对污水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理,隔离区要指导其外排粪便和污水进行必要的杀菌消毒。对无医疗污水处理设施的医疗机构应临时通过罐、箱、池等进行应急收集和杀菌消毒处理。医疗机构贮存场所冲洗液应排入医疗污水处理设施一并进行消毒处理。严禁未经消毒处理或处理未达标排放医疗污水。加强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确保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达标排放。农村牧区生活污水有处理设施的参照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和监督,无处理设施的要加强收集处置监管,全面消除环境隐患。督促指导污水处理厂加强消毒工作,加强进水和出水中粪大肠菌群数的监测,密切关注进水水质余氯指标的变化情况,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避免影响生化处理单元正常运行,确保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和出水达标。(各级生态环境、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水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统筹落实城乡环境整治措施
 
  (一)加强城镇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各地区要严格规范生活垃圾投放、收运和处置工作,进一步加强环境卫生监管。指导监督环卫单位加大城镇住宅小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车站机场、农贸市场、商业区等人流密集场所、重点区域生活垃圾投放管理和收运频次,强化对口罩、手套等特殊有害垃圾专门投放和处理工作,严禁医疗垃圾未经杀菌消毒混入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加大对城镇垃圾桶、中转站、垃圾运输车辆及垃圾处理场区的消毒频次。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增派人员配合社区,做好住宅小区特殊有害垃圾投放、收运管理工作,加大小区公共区域清扫、消毒频次,清理卫生死角,增加垃圾清运次数,做到日产日清,确保住宅小区环境清洁有序。城镇平房区和无物业管理小区,要进一步完善垃圾污水等临时收储设施,及时清理并开展消毒防疫,有效阻断疫情传播渠道。(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医疗废弃物分类处理。加强传染性医疗废弃物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分类转运监管。监督指导医疗机构专人管理疫情期间产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医疗废物,及时消毒、单独收运、优先处理。医疗机构贮存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转运、处置单位暂存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医疗废物的运输要使用医疗废物运输专用车辆或参照医疗废物运输车辆要求临时改装的车辆,转运前应确定转运路线,落实交接要求,转运时尽量避开人口稠密地区和上下班高峰期。处置单位必须设置医疗废物处置隔离区。(各级生态环境、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大力整治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深入推进“三清一改”工作,引导督促农牧民自觉打扫房前房后、屋内屋外,不乱倒生活垃圾污水,不乱丢废弃的口罩,不乱堆柴草农具,不随地吐痰、便溺。落实“门前三包”制度,提高垃圾清运能力,积极采取密闭化运输措施,防止散落现象。积极指导农牧民加强畜禽养殖管理,及时清扫畜禽粪污,避免与畜禽、野生动物及其排泄物、分泌物直接接触,减少疫病传播风险。(各旗县人民政府负责)
 
  (四)保持城乡公厕清洁。保洁人员须每天对城镇公厕全面冲洗1次,喷洒消毒剂2次,对便器、水龙头、门把手等重点部位及清洁工具随时进行消毒。加强农村牧区厕所粪污处理的管控,增加保洁消毒频次,减少粪口传播隐患。(各级农牧、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充分发挥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的组织优势,持续开展好春季爱国卫生运动。落实好城乡社区、农村牧区、市场、交通站点等重点区域和场所的环境卫生整治、病媒生物防治、疫情防控健康教育等工作,降低疫病通过环境传播的风险。各级卫生城镇要带头开展疫情防控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各级爱卫会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环卫工人、供排水设施运行操作人员、物业管理人员及农村牧区相关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宣传教育,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提供必要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手套、消毒液等物资,确保工作人员的自身安全。(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020年2月7日
 
  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加强疫情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农牧民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自治区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各工作组、成员单位、督导组:
 
  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形势下企业复工复产期间的农牧民工管理工作,确保农牧民工有序返城返岗,保障企业用工需求,现就加强企业复工复产期间农牧民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掌握农牧民工流动情况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紧盯节后集中求职、集中用工的重点时段,充分发挥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等基层平台作用,通过电话、网络、视频等渠道,逐村逐户开展调查摸底,摸清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意向、培训愿望的农村牧区劳动力基本情况和拟返原工作岗位及拟外出打工的农牧民工情况,建立实名台账,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服务。
 
  (二)加强农牧民工流向分析比较,及时有针对性制定工作措施。充分利用京蒙劳务协作对口帮扶工作机制和周边省(区、市)劳务对接工作机制,了解掌握农牧民工流动就业意向,对符合流向条件的务工区域做好就业岗位收集储备。对信息网络不畅的农村牧区,要结合当地实际,通过嘎查村委会了解掌握农牧民工流动就业意向。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广泛征集企业复工复产岗位信息和农牧民工就业需求信息,公布线上发布渠道,通过网络和公众号等方式及时动态发布。加大对企业用工招聘支持力度,保障重点企业用工需求,促进生产经营秩序稳定。
 
  二、规范企业招聘用工管理
 
  (四)用工企业要根据疫情防控形势需要,制定复工复产计划,确定各条生产线的先后开工时间、用工需求规模及员工分批返岗计划安排和用工调剂安排,合理确定开工计划时间,落实复工复产和用工需求报备制度,复工复产情况向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备,用工需求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
 
  (五)用工企业要与返乡员工做好对接沟通,详细掌握员工近14天行程情况、是否去过疫区、是否有确诊疑似病人接触史和节后返岗情况等,特别是做好湖北等重点疫区员工动态信息摸查。要切实保护农牧民工合法权益,对新招用的农牧民工要认真做好疫情排查,开展安全生产和卫生健康教育,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要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受疫情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农牧民工的劳动关系、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问题。对于因隔离、留观、治疗或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导致农牧民工暂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工。对于受疫情影响未及时返岗的农牧民工,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优先考虑安排其带薪休假。
 
  (六)各地区、各部门要科学安排业务流程,优化服务程序,精简办理材料,减少非必须的现场服务,暂停一切面向农牧民工的聚集性服务活动。不举行集中人员的招聘活动,尽量采取网上招聘,或一对一招聘。招聘前,要做好疫情排查工作。
 
  三、加强企业员工健康管理
 
  (七)复产复工企业要按照《关于做好机关企事业单位节后返程上岗人员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内防指发〔2020〕12号)要求,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的内部疫情防控工作机制,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明确企业疫情防控应急流程、专门管理人员及工作职责,形成从企业管理层到车间班组、一线职工“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疫情防控全员责任体系。完善相应设施设备,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和重点场所消毒,加强员工个人卫生教育宣传,严防疫情扩散。
 
  (八)严格执行返岗人员健康申报制度,严格把好员工入口关,全面排查所有员工,按照“一人一档”做好建档筛查工作,分类引导员工合理安排入职和返岗。对有区外疫情重点地区以及非疫情重点地区但有疫情重点地区旅行史或与疫情重点地区人员接触史的员工,要落实点对点提醒要求,引导员工暂不入职或返岗;对有“两史”员工必须入职或返岗的,应当严格执行居家或集中隔离观察14天的要求。隔离观察期结束后,经医务人员确认,方可正常上岗。
 
  (九)加强员工健康防护和监测。员工要做好个人防护,一律戴口罩,减少人群聚集,不集中就餐。要在工厂、食堂、宿舍、车间等入口处设置体温检测点,安排专人值守,每日监测员工身体状况,履行个人健康报告制度,做好信息登记,有异常情况按规定上报。对有发热症状的员工,要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告,按相关规定诊治或隔离。
 
  四、加强对农牧民工的分类引导
 
  (十)引导农牧民工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减少非必要人员聚集和接触,注意个人和公共场所卫生,保持良好安全饮食习惯,从正当渠道获取疫情信息和防控措施,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返城前要准备必要的防护用品,返城后要加强与当地防控部门的联系,及时将外出务工情况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十一)加强返乡农牧民工摸排和分类指导,对于春节后继续外出务工的,做好健康出行和疫情信息提醒;对于不外出的,引导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推荐就地就近就业岗位。
 
  五、加强农牧民工返城返岗服务保障部门协同
 
  (十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农牧民工就业监测、预警、研判和稳岗工作。对在湖北等地务工返乡的农牧民工,要劝导其暂不返岗;对返回湖北以外其他地区务工的农牧民工,要指导其合理安排节后出行,做好自身防护工作。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情况通报机制,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及农牧民工流动情况,切实做好行前健康检查、健康教育、交通安全等工作。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在我区务工的湖北籍农民工统计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要将确诊、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等人员信息及时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协助做好稳定劳动关系和未返岗农牧民工的就业服务保障等后续工作;教育部门要切实抓好在湖北务工返乡农牧民工随迁子女的入学保障衔接工作。
 
  (十三)强化行业用工管理。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坚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增强做好农牧民工用工管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项目所在地区负责对辖区内建筑工地和农牧民工疫情预防控制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管。各级经济和信息化、国资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指导检查,做好本系统本行业农牧民工等用工人员的管理服务和疫情防控。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城管等相关部门也要组织力量,配合做好农牧民工用工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六、切实履行属地防控管理责任
 
  (十四)各级政府要将疫情防控作为当前农牧民工服务保障工作的头等大事来抓,持续开展以疫情核查、排查、防护知识宣传和就业指导服务等为重点的农牧民工服务活动。要做好农牧民工群体延迟返回单位的沟通协商工作,如无法协商,产生劳动纠纷,可按照相关规定在疫情解除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对符合流向条件的务工区域,对外出务工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进一步开展健康检查并出具健康证明,尽快帮助他们走上工作岗位。
 
  七、加强输出地农牧民工分类管理
 
  (十五)农牧民工输入地要及时跟踪主要输出地疫情变化,对返岗返城人员进行实名制台账管理。对从外省返岗返城人员,以输出地确诊和疑似病例数量为依据,按照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广东等11个次重点地区和其他地区分类落实防控措施;对区内盟市、旗县(市、区)间流动返岗返城人员,以输出旗县(市、区)确诊和疑似病例数量为依据,按照疫情较多、疫情较少分类落实防控措施。各地区要严格执行《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嘎查村(社区)重点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内防指发〔2020〕17号)要求,依托嘎查村(社区)等基层服务平台,通过扫描二维码申报、组织现场填报等方式,采集返城返岗人员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信息,加强联防联控,形成工作合力。
 
  八、加大政策落实力度
 
  (十六)对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就业意愿的农牧民工,开发一批就地就近就业岗位,有创业意愿的同等享受当地创业扶持政策,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
 
  (十七)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
 
  (十八)支持企业开展在岗培训。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以线上为主要方式的职业培训,同时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
 
  (十九)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作用。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加大创业载体奖补力度,支持创业孵化园区、示范基地降低或减免创业者场地租金等费用。
 
  九、强化组织保障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各盟市要落实稳就业主体责任,突出就业优先导向,推动产业、财税、金融、贸易、教育、社保等政策围绕稳定和促进农牧民工就业综合发力,最大限度消除疫情对农牧民工就业工作的影响。要加强部门协同,建立信息共享、情况通报机制,摸清疫情防控企业复工复产期间农牧民工需求,从严落实防疫防控措施,合理引导分批返岗。
 
  (二十一)压实工作责任。各盟市要进一步增强抗击疫情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压实政府工作责任,明确人力资源社会、卫生健康、公安、教育、交通运输等部门职责,跟踪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齐抓共管、合力推动的工作格局。
 
  (二十二)注重宣传教育。各盟市要充分发挥各类基层保障服务平台和农牧民工综合服务中心的作用,通过政府网、部门网、政务服务网和各类媒体等,采取倡议书、公开信等方式,开展疫情防控教育,广泛宣传疫情防护知识、应对措施,引导农牧民工合理安排返城返岗时间,并做好个人防护。
 
  (二十三)推广网上服务。疫情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运用“互联网+”、云平台等,畅通网上办理渠道,设置服务热线,开通机构(企业)微信公众号,公布网站网址、登录方式和在线办理流程,全面推行“网上办、掌上办、预约办”。组织各级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大线上招聘力度,推行视频招聘、远程面试,动态发布岗位信息,加快向中国公共招聘网(http://job.mohrss.gov.cn)和内蒙古人才网(www.nmgrc.com)归集共享,实施“就业服务不打烊、网上招聘不停歇”的线上春风行动。
 
  2020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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