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因疫情致不能履约的可解除或变更合同
新华网2月11日电 为依法审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9日晚间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民事行政案件的通告》,内容包含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保障疫情应急措施实施、制裁不诚信行为等十一个方面。其中,通告提出,因疫情致合同不能履行可根据约定解除或变更合同。
通告提出,妥善处理合同纠纷。因疫情发生以及防控疫情应急措施等原因,导致买卖、租赁、旅游、住宿、餐饮、运输等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按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可以根据约定解除或者变更合同。没有约定的,鼓励和支持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经济损失按公平原则合理分担。
通告提出,依法加强疫情防控保障。承担医疗卫生等疫情防控职能的机构,生产、销售、运输急需的医用物品、防疫物资及生活保障用品的企业,涉及债务清偿、破产(重整)等经济纠纷诉讼的,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疫情防控需要,可依法中止诉讼,酌情解除或者变更冻结、查封、扣押、划拨、没收、拍卖、信用惩戒等强制措施,及时恢复正常运行、生产和经营。
通告还提出,依法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因疫情防控接受医治、隔离、观察或者滞留,不能正常到岗参加劳动的,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因避免疫情传染停工停产的,用人单位应该按规定向职工支付合理的工资待遇并缴纳社会保险。
对于有关有关疫情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将按特事特办提供立案和信访服务。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接受治疗的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因疫情防控被隔离、观察、滞留人员,因交通关停受阻人员,无法参加诉讼活动的,可以提出延长诉讼期间申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上述情形无法参加庭审的,可申请涉诉案件延期审理或网上开庭审理。因疫情导致资金或生活困难的企业、个人,可按司法救助程序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记者周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