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青海省民政厅动员全省社会组织依法有序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系列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和民政部相关要求,1月30日,省民政厅印发《关于动员和规范全省社会组织依法有序参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导全省各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组织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通知》指出,各社会组织要在省及各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统一指挥领导下,在业务主管单位或有关防疫部门、社区(村委会)统一指挥下,结合自身特点依法依规有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要坚决落实上级分配的任务,做到不缺位、做到位、有作为、不添乱。
《通知》要求,慈善组织和志愿服务组织严格按照《民政部关于动员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要求,科学有序地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面向社会开展疫情防控专项公开募捐活动。募捐活动要按照《慈善法》和《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募捐方案,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要依法依规开展募捐,严格按照募捐方案使用捐赠款物。要加强信息公开,定期公布捐赠收入和支出明细,确保信息长期可查询,接受捐赠人和社会监督,确保社会爱心款物切实用于疫情防控工作。要严把质量关,接受的捐赠物品必须符合或高于国家标准。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各类组织,可依法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但不得单独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通知》强调,社会组织未经相关部门同意,不派工作人员、不发动组织志愿者进入重点疫区开展工作。社会组织向疫情重点地区捐赠应通过合法途径,符合实际需要,不支持捐赠与疫情防控无关的物资。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开展的与疫情防控有关的事项,要启动绿色审批通道,依法从速审批,特事特办,要联合相关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对于假借疫情非法敛财的,要从严从快查处,绝不姑息迁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