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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山东:坚持客观公正原则精准办理涉疫案件

  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形势,山东省检察机关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最重要、最紧迫的任务来抓,对涉及疫情的案件,积极履行提前介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职能,坚持证据标准,准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切实维护法律尊严,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引导侦查,4天办结一起涉疫诈骗案
 
  为充分履行检察机关在打击涉疫情犯罪中的诉讼主导责任,今年2月中旬,山东省检察院与省公安厅会签了《关于加强和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重大、敏感、复杂刑事案件听取人民检察院意见建议工作的意见》,要求公安机关在办理重大、敏感、复杂的涉新冠肺炎疫情刑事案件中,应当通过邀请同级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或其他方式,通报所侦查案件的事实、证据、重大复杂情况或敏感点以及存在的问题,充分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和建议。
 
  这是德州市德城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涉疫情诈骗犯罪案件。村民刘某利用群众急需口罩的心理,在明知没有能力供应口罩的情况下,利用网络发布虚假售卖信息,待受害人通过网络转账后就将受害人拉黑。案发后,德城区检察院迅速指定检察业务骨干人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办案检察官通过电话、微信视频指导,督促公安机关快速收集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并追缴赃款及时发还被害人。自2月11日该院对刘某以涉嫌诈骗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至2月14日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此案仅用了4天时间。
 
  2月5日,新泰市大港社区发生一起暴力殴打疫情防控人员案件。次日上午,涉案人员公某被刑事拘留。新泰市检察院迅速派员适时介入侦查活动,引导侦查取证,在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的基础上,2月11日,该院提出了“刑拘直诉”的建议,并与法院沟通、通报案情,确定该案适用“刑拘直诉”机制办理。两天后,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后当庭宣判,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公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该案成为山东省首例宣判的涉疫情寻衅滋事案。
 
  据了解,截至2月底,山东省检察机关共办理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163件240人,其中,适时介入案件侦查就达到了155件230人。
 
  立案监督,打砸执勤点怎能不立案
 
  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的法定监督职责。今年2月,“两高两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后,山东省检察机关把提高监督效能,提升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作为重中之重,认真组织逐案对照梳理,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情节,严格掌握法律界限,准确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既严厉惩治严重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又把握好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的界限、严厉打击与依法办案的关系,杜绝降格处理、一“捕”了之等情形的发生。
 
  山东省临沭县村民蒋某酒后大闹防疫执勤点,毁坏公共财物并殴打执勤人员,却只受到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1000元的处罚。临沭县检察院了解这一情况后对此启动立案监督程序,迅速派员到公安机关调取卷宗、走访了解案件知情人员,固定相关证据。检察人员查实,2月18日19时许,蒋某酒后打砸执勤点设施,殴打3名执勤人员,并致1人轻微伤,严重破坏了疫情防控秩序,情形恶劣。随后,临沭县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接到通知书后7日内书面说明蒋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不立案理由。2月25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对蒋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随后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3月5日,蒋某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通过立案监督,有效地纠正了以罚代刑现象,维护了法律尊严,保证了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临沭县检察院检察长姚晓东告诉记者。
 
  坚持客观公正,不捕决定取得多赢效果
 
  为防止片面强调打击犯罪出现“拔高”情况,导致“在一片打击声中失去方向”,山东省检察机关要求在适时介入涉疫情案件的侦查活动后,坚持客观公正立场,监督公安机关既要收集有罪证据,也要收集罪轻或无罪证据,审慎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和逮捕必要性。
 
  博兴县检察院在受理一起妨害公务案件时,有公安人员提出,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就应当“从严打击,构罪就逮”。博兴县检察院经审查发现,嫌疑人虽在防疫执勤点“闯卡”并将一名工作人员撞伤,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且事后嫌疑人家属主动赔礼道歉,赔偿了相关损失。经过认真研究,2月11日,博兴县检察院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通知督促公安机关撤销刑事案件转治安处罚。当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治安处罚。对这一处理结果,当事双方都能接受满意,公安机关认同,党委政府也认可,实现了多方共赢,取得了积极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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