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山西首例妨害传染病防治案9月18日宣判
9月18日上午,山西省首例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在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姚某某、冯某某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分别被判处刑罚。此案发生在太原市疫情防控进入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一度在全市引起广泛关注,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姚某某的姑姑、姑父、外甥三人从武汉抵并先后居住于姚某某父母家(杏花岭区某小区)、姚某某、冯某某家(尖草坪区某小区);1月28日,三人搬至姚某某为其租赁的出租房(尖草坪区),居住至2月7日。期间,姚某某的姑父、母亲、父亲先后出现发热症状,其母亲在家中曾晕倒,邻居聂某某帮助将其扶至床上离开;姚某某、冯某某始终未向上述居住地的社区报告武汉抵并亲属及接触史、家属发热史等情况,并在租房时故意隐瞒上述情况。
2020年2月6日14时38分,被告人姚某某的父亲出现神志不清的症状,由120救护车送至太原市中心医院急诊,姚某某、冯某某陪同就诊,二人均未主动如实告知医护人员其武汉接触史、发热史,且在急诊、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影像科、神经内科、ICU多名医生、护士多次询问相关流行病学情况时,故意隐瞒其父及家属的武汉接触史、发热史等。当日晚20时40分姚某某之父以“重症肺炎,呼吸衰竭,低钠血症”被收治于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在治疗过程中姚某某多次主动要求对其父亲进行核酸检测,在医生再三追问下,22时30分姚某某告知医护人员其父亲及家属发热史、武汉接触史情况,太原市中心医院随即按规定将姚某某父亲转入发热门诊隔离病房进行治疗,次日又转至太原市第四人民医院并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因被告人姚某某、冯某某未如实报告且故意隐瞒武汉抵并亲属及接触史、发热史等情况,致其本人及多名亲属被紧急隔离,太原市杏花岭区102户居民、太原市尖草坪区15户居民被采取居家隔离措施,太原市中心医院17名医护人员被采取单间隔离医学观察措施,其中,被告人冯某某等5人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法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冯某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期间,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的严重危险,二人行为均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姚某某、冯某某均当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经二被告人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评估调查,符合监管考验条件,适用社区矫正。法院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法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