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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最高检“把脉”涉疫情犯罪:相比“非典”发案量大 网络化特征明显

  正义网3月8日电  同为突发性公共事件,与2003年的“非典”疫情相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案件,具有怎样的新特点?3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与‘非典’时期相比,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犯罪发案量大,网络化、信息化特征明显,其犯罪行为传播速度更快、范围更广、社会危害性更大。”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两高两部”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记者注意到,与2003年“非典”期间“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比,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犯罪行为所涉及的罪名有很大范围的重合,都涉及传播病毒、制假售假、哄抬物价、失职渎职、造谣传谣等类犯罪。结合近一个月来,最高检专门就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发布的四批典型案例,典型案例中涉及的罪名,大都在“非典”期间发生过。
 
  “但是,两次疫情发生的经济社会背景、疫情波及面、严峻程度有较大不同。”苗生明特别指出,“特别是手机网络、高铁路网的普及以及发生的时间节点(春节期间),在改变人民生活方式、节奏的同时,直接影响了疫情传播的速度和范围,也对疫情期间的违法犯罪行为、犯罪手段产生重大影响。”
 
  从发案数量来看,“非典”期间,疫情波及大部分省份,但整体上涉疫情人口远远少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涉及疫情的犯罪案件数量有限。“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涉‘非典’疫情案件仅353人,而截至日前,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的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就人数已经超过1000人,检察机关介入公安%立案侦查的案件已经分别达到6000余件8000余人。”苗生明表示。
 
  从罪名分布情况来看,苗生明告诉记者,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检察机关办理的涉疫情犯罪案件罪名排名前三的分别是诈骗罪、妨害公务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其中诈骗罪占到所有案件的三成以上,“非典”期间数量最多的制售伪劣药品,哄抬物价,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等罪名,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合计占3%左右。
 
  从犯罪的手段来看,犯罪网络化、信息化特征明显。“从目前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和办理的案件情况看,除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暴力伤医犯罪以外,其他几类犯罪大部分涉及网络,特别是在案件数占比最高的诈骗犯罪以及造谣传谣犯罪中,通过网络平台实施的占绝大多数。”苗生明介绍说,而这一定程度上,正是“得益于”网络传播的便捷性和隐蔽性。
 
  苗生明表示,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诈骗等类别犯罪发案量大幅增长,犯罪行为的传播速度远远快于“非典”时期,传播的范围远远大于“非典”时期,社会危害性更大。同时也给司法机关依法查办该类犯罪,提出了更大挑战。
 
  “一些平时的‘好人’,心存侥幸,认为在网上发个假消息、骗点钱,只是点几下鼠标、点几下手机的事,容易得很,而且‘打一枪就跑’不容易被发现,发现了也无非是退钱、道歉了事。”苗生明表示,“网络从来不是法外之地,我们发布的第一批典型案例中,就选择了2个利用手机网络实施的诈骗案,就是要告诫那些潜在的犯罪分子,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同时也提醒社会,注意防范这类利用手机网络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见习记者 单鸽 郭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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