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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贵州高院出台意见: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

  2月19日,贵州高院下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审理涉新冠肺炎相关商事纠纷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按照“立足审判、服务大局、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的要求,针对商事审判领域与疫情防控密切相关的普遍性问题、重点问题开展研究,制定十三条审判指南,指导全省法院疫情防控期间的商事审判工作,有效化解和妥善审理相关商事纠纷。
 
  《意见》明确,要坚持平等保护,客观、全面认定疫情在具体案件中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影响,树立利益衡平的理念,妥善、公允处理因疫情引发的合同责任问题,以善意司法为企业战胜疫情、恢复正常经营秩序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意见》指出,新冠肺炎虽属不可抗力,但并非对所有商事合同的履行都构成阻碍,要正确理解法律规定,准确把握裁判尺度,结合合同签订时间、履行期限届满的时间节点、采取替代措施的可行性及履约成本等因素,对不可抗力抗辩依法进行认定。疫情对合同履行有重大影响,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根据情势变更的相关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依法进行处理。对于因疫情产生的损失,要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准确适用减损规则,鼓励当事人采取多种手段减少损失。
 
  《意见》规定,金钱债务的迟延履行一般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责任,但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确有可能影响企业资金链的,可以请求法院对违约金进行调减。同时各级法院应引导当事人与金融机构按照银监会的相关文件精神,积极调解金融借贷纠纷,维护市场经济平稳有序运行。
 
  《意见》还就防疫物资买卖合同、保险理赔案件、破产案件审理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以及涉及诉讼保全、诉讼时效、诉讼费减交、缓交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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