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新医保办函〔2022〕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医疗保障局、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应用方案(试行)》(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21号,以下简称《应用方案》)、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3号)和《关于地方拟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及有关事项意见的函》(医保办函〔2022〕11号)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疫情防控决策部署,服务当前疫情防控需要,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上来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上来,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要加强组织领导,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松劲心态,主动作为、积极配合,抓实抓细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各项工作。   二、主动适应防控形势变化,及时调整优化疫情防控医疗保障政策措施
  一是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抗原检测服务、群众在公立医疗机构购买检测试剂自测的,可以收取方便门诊诊察费。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应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信息平台采购,执行“零差率”销售政策。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其他渠道采购检测试剂价格不得高于平台价格。鼓励和支持通过其他渠道采购低于平台价格的检测试剂。参保人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检测试剂的费用,可使用个人账户支付,定点零售药店相关检测试剂的销售价格在采购价的基础上加价不得超过10%。
  二是及时调整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新冠治疗用药。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以下简称《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新增药品,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国医保电〔2020〕5号)和《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经办工作的紧急通知》(新医保明电〔2020〕2号)、《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新医保明电〔2020〕4号)要求,将其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对于《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调出且不在基本医保目录内的药品,在《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发布之日起停止医保支付。自治区建立绿色通道,做好《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新增药品挂网工作,对于尚未挂网的药品,允许医疗机构先在线下采购应急使用。《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新增的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由医疗机构按照挂网价格采购,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按规定做好支付。   三、强化各项政策落实,全力做好新形势下常态化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国医保电〔2020〕5号)和《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新医保明电〔2020〕4号)》等系列文件要求,细化完善工作举措,继续落实对确诊患者医疗费用实施综合保障等政策。支持疫情严重地区定点医疗机构正常运转,必要时可按程序预付部分救治资金。扎实做好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保障,认真落实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价格政策,实施“长期处方”、互联网诊疗等结算报销政策,确保各项疫情防控医疗保障政策落地实施,减少参保患者到医疗机构就诊配药次数,切实降低疫情传播的安全风险。   四、持续优化经办服务,统筹做好经办窗口防护和服务工作
  各地医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优化医疗保障经办服务推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医保电〔2020〕7号)和《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新医保明电〔2020〕5号)“五个办”要求,持续落实医保便民惠民政策。按照公共服务场所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认真做好医疗保障经办大厅室内通风、卫生检测、清洁消毒等工作,消除经办场所疫情隐患,引导办事群众佩戴口罩并自觉接受体温检测,保护好办事群众和经办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在工作中如遇重大问题、紧急情况,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并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报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2年3月31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