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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天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天津港口支持企业克服疫情影响实现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 English

天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天津港口支持企业克服疫情影响实现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
(津新冠防指[2020]149号)


市防控指挥部各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各区防控指挥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更好服务“六稳”工作,更大力度支持企业克服疫情影响复工复产,进一步优化港口营商环境,加大降费提效力度,充分发挥天津港口的服务保障作用,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阶段性减免港口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减半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免征出口国外和国外进口货物的港口建设费,将实行政府定价的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收费标准分别降低20%,取消非油轮货船强制应急响应服务及收费。   二、阶段性减免港航企业收费。2020年3月17日至6月30日,对外贸班轮公司在天津港进行中转分拨的空箱,免收码头库场使用费;对客户在天津港集团所属集装箱作业码头提离的内、外贸进口冷藏箱重箱,免收码头库场使用费;对客户在天津港集团所属铁路专用线到发的海铁联运集装箱,免收火车装卸费。鼓励班轮公司继续给予减免滞箱费等优惠。   三、升级加力服务外贸发展。升级环渤海内支线“天天班”服务,对环渤海内支线承运的集装箱,免收港口作业包干费和库场使用费。对内陆服务营销网络揽取的出口集装箱货物减免由于退关转船和超免费堆存期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对内陆服务营销网络揽取的进口货物免收由于堆场提箱和超免费堆存期而产生的费用。根据市场需求,再投入2100万元,将冷箱堆存能力比2019年提升100%,为广大客户排忧解难。   四、高效保障水路货物运输。继续实施防疫物资、重点生产生活物资、农业生产物资运输船舶优先引航、优先锚泊、优先作业、优先疏运的“四优先”措施,在做好疫情防控前提下,确保港口装卸运输畅通。   五、指导帮助港航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继续发挥帮扶机制作用,帮助港航企业协调解决在员工返岗、原材料供应、物资运输及疫情防控物资保障方面遇到的困难,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各项措施,推动国家和本市各项优惠政策在港航领域落实落地,指导企业有序复工复产,进一步提升服务客户的能力和水平。   六、强化政务服务保障。优化疫情防控期间水路运输、港口经营、水运工程项目、海事船检等各项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方式,采取网上审批、以函审代会审、视频开标评标等措施,全面实行不见面办理。对行政许可有效期满、因疫情原因未能办理维持手续的,准予其延期至疫情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   七、保障防疫和民生物资快速通关。对进口肉类等民生物资,关员挺进码头查验,允许企业不到场,解决企业人力、运力不足的难题,宁愿“人等货”、不让“货等人”。对企业进口用于防控疫情的涉及国家进口药品管理准许证的医用物资,海关凭医药主管部门的证明先予放行,后补办相关手续。对用于治疗、预防、诊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苗、血液制品、试剂等特殊物品,无需进行卫生检疫审批,海关凭国内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原件予以登记后放行。   八、坚持关港联动创新。深化“船边直提”“抵港直装”作业模式。对进口货物,只要不被布控查验,企业在船边即可将货物直接提离。对出口货物,推行码头运抵,合理安排货物在船舶结关前24小时内集港,减少因查验被船公司“甩船”情况发生。   九、创新关企“不见面”业务办理新模式。在企业自愿选择前提下,海关直接将企业急需的各类证书证明通过邮寄快递模式交付企业。对企业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除企业名称需要通过网上提交变更申请外,其他注册信息暂不申请,允许其疫情结束后再办理相关手续。加工贸易企业手(账)册超期核销的,允许企业事后补交有关材料。需要核销的保税手(账)册,海关不下厂盘点,采信企业盘点数据。对具备条件的企业,海关采用远程视频连线、文件数据电子传输等非现场的方式实施稽查,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减少人员聚集。   十、保证国家减税降费红利落到实处。因疫情或其他原因造成企业经营困难无法纳税的,依法减免滞纳金。进口货物滞留港口无法申报的,其滞报金起征日顺延至复工日期。对卫生健康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的物资,落实好关税免征政策,确保相关费用应免尽免、应减尽减。
天津市防控指挥部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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