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冷链物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 制定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 公布日期:2021.03.30
- 施行日期:2021.03.3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疫情防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冷链物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各地(州、市)交通运输局,自治区公路管理局、交通行政执法局,交投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切实做好全区冷链食品追溯系统推广使用工作的通知》(新疫指电〔2021〕12号)精神及3月17日自治区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会议李邑飞部长讲话要求,加强冷链食品常态化监管,全面实现冷链食品全链条可追溯和质量监督,确保自治区“八项监测预警机制”落实到位,有效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冷链食品传播的风险,请各单位按照该文件要求,在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全面加强道路运输环节冷链食品的安全监管,坚持人物同防,重点围绕“四个强化”,持续做好疫情防控相关工作。
一是强化从业人员防护,防止一线人员感染。要求冷链物流企业及口岸严格落实作业人员、驾驶员、装卸工、执法人员等一线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举措,做好人员健康登记、日常健康监测、安全防护用品配备、定期核酸检测以及消毒等工作,切实保障一线人员作业安全。
二是强化运输工具消毒,降低病毒传播风险。部署安排冷链物流企业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消毒单位,对从事进口冷链食品的车辆等载运工具,以及集装箱内壁进行严格消毒。
三是强化信息登记管理,助力实现全程可追溯。配合检查进口冷链食品倒箱过车(从进口集装箱换装到国内运输车辆)过程中的消毒处理措施的落实情况,要严格查验进口冷链食品运输的随附证明情况、进口冷链食品信息申报情况,督促冷链物流企业如实登记货物、车辆、司乘人员、收发货以及装卸货等信息,为冷链物流疫情防控信息追溯提供基础支撑。
四是强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升快速响应能力。各单位要健全完善新冠疫情应急处置预案,指导冷链物流企业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对于检出核酸阳性的,迅速响应并启动预案,第一时间隔离密切接触者,及时报告疫情防控机构,配合做好车辆及环境消杀,切断病毒传播途径。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公路运输系统疫苗接种、密接人员的追踪管理和健康筛查等工作。
同时,请各单位严格执行自治区对冷链食品追溯管理系统推广使用工作实行周报制度,按要求每周三18点前将本地推进情况(进展、措施、成效和依法处置情况)报送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疫情防控指挥部,厅将把此项工作作为落实疫情防控的重要考核依据。联系人:江波拉提,电话:5280309,手机:18609946997,邮箱:61161618@qq.com。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1年3月30日
202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