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字号:京医保发〔2022〕16号
- 公布日期:2022.04.08
- 施行日期:2022.04.0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疫情防控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
(京医保发〔2022〕16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关于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和费用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5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减轻人民群众检测费用负担,经认真研究,现将本市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相关政策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具体标准详见附件。该项目价格为最高指导价格,不得上浮,下浮幅度不限。此前价格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相关部门将综合考虑检验技术发展进步和相关成本变化等因素,对项目价格进行动态调整。 疾控中心和其他相关单位的补偿标准按照本通知相应调整。 各有关医疗机构应当主动在显著位置公示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及混合检测价格,严格按照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单纯进行核酸检测的,不得收取门诊医事服务费。各检测机构应同时提供不同服务,供群众选择。 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并做好台账统计及时结算,落实责任,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跟踪政策实施效果。 本通知自2022年4月9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表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4月8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4月8日
附件
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表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涵 | 除外 内容 | 计价 单位 | 计价 说明 | 项目 价格 (元) | 备注 | 医保 类别 | 工伤保险类别 |
CLAE8000-L | 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 | 样本类型 :各种标本。样本采集、签收、处理(据标本类型不同进行相应的前处理),提取模板RNA,与阴、阳性对照及质控品同时进行实时扩增,分析扩增产物,判断并审核结果,录入实验室信息系统或人工登记,发送报告;按规定处理废弃物;接受临床相关咨询 。 | 次 | 24.9 | 根据疫情需要,按照市卫健部门技术要求和标准实施混合检测时,每样本统一按不高于5.9元收费。 | 甲 | 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