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阿拉善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公告第4号--关于禁止提前复工开学及做好疫情防控措施的公告

阿拉善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公告
(第4号)


  按照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部署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学校开学和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的通知》要求,现公告如下。

  一、盟内企业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不得要求员工返岗。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和物流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疫情期间未停止生产经营的企业,要统筹用好留守在岗人员和盟内员工,不得提前召回盟外员工,采取有效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切实保障在岗员工安全健康。   二、全盟各级各类学校(高校、中小学、中职学校、幼儿园等)春季学期开学时间不早于3月1日。此前,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返校和开展任何形式的线下集中教学活动和集体活动。各级各类培训机构,如职业技能、课外兴趣、儿童早教、托幼等机构,均不得开展培训活动。   三、盟内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2月3日正常上班后,在保证疫情防控工作正常开展和机关单位日常运转的基础上,实行弹性工作制至2月9日。期间可错峰上下班,尽量减少会议和人员聚集,有效控制参加人员范围和数量。   四、对确因工作需要近期返回盟内的人员,各旗区、各相关部门及所在单位要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对近期有疫情较重地居住史或旅行史的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按规定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对确因疫情所限和工作需要在盟外无法返回的人员,所在单位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明确“一对一”管理责任人员。   五、对确需正常营业、开放的公共场所(超市卖场、农贸市场、医疗卫生机构等),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加大管理力度,加强防护措施,加密消毒频次,配备好测温设备、口罩等物资,严格执行体温检测、人员限流和人员密集区卫生防疫要求。
  企业复工和学校(培训机构)开学时间,将视疫情防控情况和上级要求确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特此公告。
阿拉善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1月31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