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海西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通告第6号——关于严格落实海西州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第1、2、3、4、5号通告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处置工作的通告

海西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通告
(第6号)


  鉴于海西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输入性风险持续增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青海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青海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相关规定,在严格落实海西州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第1、2、3、4、5号通告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处置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再次对两类人员进行全面排查:一是湖北来(返回)海西人员;二是与确诊病例和湖北来(返回)海西人员有密切接触史者。
  自公告之日起,上述两类人员居家隔离不满14天的(2020年1月17日后),有症状的在就近发热门诊实施医学隔离,无症状的实行更严格的隔离措施。在城市居住的,在其住所、单元、小区门口设置明显的警示提示标志,不得随意进出所在单元;在农村居住的,在其住宅、周边院落、入村口等处设置明显的警示提示标志,不得随意走动相邻院落。实施严格的出入人员登记制度,做好进出车辆、周边环境消毒工作,原则上禁止非本小区或本村人员进入。
  二、严格实行个人主动报告制度,所有风险人群特别是重点人群,要主动向所在社区(村)、单位报告重点疫区旅居史,履行居家自我隔离、体温自我监测、出门佩戴口罩等责任和义务,尽量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刻意隐瞒和不如实报告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海西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
2020年1月31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