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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津卫基层〔2021〕60号)


各涉农区卫生健康委:
  近期,我国零星散发病例和局部地区聚集性疫情明显增加,暴露出农村地区防控意识松懈、防控能力薄弱、防控难度大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1〕1号)、《关于印发冬春季农村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11号)和市防控指挥部农村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冬春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提升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早发现”能力,对可疑患者实行“村报告、乡采样、区检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农村地区疫情监测,扩大“应检尽检”范围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同)新住院患者及陪护人员、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下同)工作人员、个体诊所工作人员等纳入“应检尽检”范围,按要求定期开展核酸检测。   二、加强核酸检测上提下沉能力建设
  区卫生健康委要加强区、镇、村三级专业人员样本采集、核酸检测、流行病学调查、环境消杀等技术培训,统筹协调,加大对采样力量薄弱的乡镇卫生院人员培训力度和采样物资保障力度,区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专家组要加强对基层监测排查工作的巡回指导和督查。   三、实行“村报告、乡采样、区检测”
  (一)尽早发现可疑患者。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按照“六步工作法”和《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下村卫生室人员接诊十须知》,强化预检分诊和首诊负责制,重点关注近期外地返乡人员中有发热、干咳、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临床症状的患者,加强流行病学史问诊、核酸检测和可疑病例早期识别。
  (二)严格落实首诊报告制度。充分发挥村卫生室、个体诊所、药店等的“哨点”作用,做好退烧药、抗病毒药、抗菌素等药品处方或销售的实名登记,发现有发热、咳嗽、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的可疑患者,要在留观患者的同时,2小时内必须向乡镇卫生院报告,对缓报、迟报甚至瞒报的严肃处理。
  (三)及时开展样本采集和核酸检测。实行“村报告、乡采样、区检测”规定,接到可疑患者报告后,乡镇卫生院要严格执行《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工作手册(试行 第二版)》中技术人员、标本采集、标本管理、核酸检测信息化管理等要求,立即组织核酸检测样本采集,及时送本区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核酸检测。
  (四)做好可疑患者转诊。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要设置发热门诊(或发热诊室),不具备条件的乡镇卫生院要设置隔离观察室,村卫生室和诊所等要在相对独立区域设置隔离转运点,对可疑患者进行隔离。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诊所发现可疑患者后要立即报告区卫生健康委。区卫生健康委2小时内安排负压救护车将患者转运到发热门诊。如没有负压救护车使用普通救护车时,要注意做好司机和医务人员防护。
  (五)及时反馈核酸检测结果报告。检测机构接到乡镇卫生院样本后在6小时内反馈乡镇卫生院检测结果,阳性结果要立即反馈乡镇卫生院和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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