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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泉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支持加快口罩和防护服应急物资生产的通知

泉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支持加快口罩和防护服应急物资生产的通知
(泉防控指办〔2020〕29号)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市工信局、财政局: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加快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经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同意,提出以下4条措施,请抓紧组织实施。

  一、支持企业扩建、转产和新建生产口罩和防护服。自2020年1月26日至2月底前,对新购置或通过设备改造的口罩生产设备和防护服热压机生产设备安装到位并生产的,按设备投入金额的30%给予补助。   二、支持企业加快口罩生产设备研发。对2020年2月底前研发成功并经市工信局组织认定能符合生产要求的口罩生产设备(日产量达40万片及以上),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研发补助。对参与共同攻关研发的重要厂家或研究单位,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物资保障组可以视研发攻关的实际情况认定,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标准报经物资保障组研究确定。   三、支持企业加快口罩和防护服重要原材料研发。对2020年2月底前研发成功并经认证符合生产口罩和防护服技术要求的熔喷布、防护服专用复合无纺布,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研发补助。   四、鼓励扩大口罩和防护服生产规模。疫情存续期间,对企业口罩日产量达20万片、40万片、100万片,防护服日产量达2000件、3000件、5000件,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本通知适用于口罩、防护服生产及原材料企业和口罩生产设备研发生产企业,企业可叠加享受;即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至疫情解除之日;奖补资金由市本级财政承担。
泉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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