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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15年修订)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15年修订)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部门:
  《眉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15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4日

  眉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015年修订)

  1.1 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预案。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其他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其他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与我省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我省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1个区县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区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我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其他2个以上市(州)。
  (4)霍乱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其他2个以上市(州),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区县,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区县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市行政区域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1个区县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区县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区县。
  (3)霍乱在1个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区县或眉山城区首次发生。
  (4)1周内在1个区县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1个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1个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1个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 工作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责任;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依法处置,科学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部门协调,公众参与的原则。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1 应急处理指挥机构
  市卫生计生委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2.1.1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与职责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人民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和市卫生计生委主任任副总指挥,指挥部成员由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担任,指挥部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指挥协调。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市卫生计生委主任兼办公室主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市政府或者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启动部门应急措施,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处理工作,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任务。
  指挥部成员的组成: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体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旅游局、市外侨台办、市法制办、市畜牧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气象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政府新闻办、市红十字会、眉山军分区、武警眉山支队等。根据实际需要,指挥部可临时指定增加成员单位。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建议,配合市政府新闻办及时发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和卫生监督体系基础设施立项建设,将全市公共卫生设备设施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卫生防护用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应急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协调通信部门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报告)提供通讯保障。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和托幼机构中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措施,在专业部门的指导和协助下,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和托幼机构内发生和发展,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技术和方法的研究,协调、解决卫生应急相关技术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配合相关部门申报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置方面的科技成果。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维护社会治安大局平稳,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强制隔离和封锁措施等。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处理和其他善后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做好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法治宣传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建立健全公共卫生财政体系,保证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发生工伤后有关待遇政策落实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卫生计生部门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确保应急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的运送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协助配合畜牧、卫生计生部门做好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检测、处置等应急防控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保障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执法、查处环境污染事件,维护环境安全。
  市旅游局:负责组织做好旅游团的卫生防病管理,对旅行社、导游和旅游人员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及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市外侨台办: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向相关国际组织及有关国家通报情况,接待国际组织考察,争取国际援助等方面工作。
  市法制办: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市畜牧局:负责组织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加强对动物的人畜共患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市工商局: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物资、动物和动物产品以及其它危害或可能危害群众身体健康产品交易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应急物资的质量监督,查处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械的质量监督和管理。
  市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有关的气象资料和信息,做好有关气象预测和报告。必要时,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在区县或全市进行自动气象站加密观测,提供实时监测和预测预报信息,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需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职业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及时将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需进行卫生防疫处理的场所通报卫生计生部门。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单位,及时报道授权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并积极主动地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
  市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社会发出呼吁,依法接受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眉山军分区:应地方商请负责调集军队卫生资源支援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武警眉山支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和本部门职责,组织好科研攻关、紧急物资的进口、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法规的制订以及市人民政府或者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等。
  2.1.2区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与职责
  区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区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各项应急处理工作。   2.2 日常管理机构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卫生计生委,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其主要职责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对策措施;建立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护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区县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帮助和指导区县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参照市卫生计生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职责,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要指定科(处、室)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工作,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   2.3 专家委员会
  市卫生计生委组建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和处理提供咨询和建议;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委员会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类别设立专家组,按照职责分工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咨询和技术指导。
  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委员会。   2.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4.1医疗机构
  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尸体解剖,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2.4.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的技术指导和支持任务,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工作。
  2.4.3卫生执法监督机构
  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市卫生执法监督支队协助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实施全市性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对区县的卫生监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区县卫生执法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卫生监督工作。   2.5 应急联动机制
  2.5.1调查处理职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按照部门职能由主管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职责分工为:
  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以及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预防接种引起的群体性反应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卫生计生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对疑似投毒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公安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对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对怀疑为因药械质量引起的群体性反应事件的调查处理,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对涉及水、空气等环境受到化学性、生物性污染事件以及辐射事故的按照职责进行调查处理,由环境保护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按部门职能分工,由主管部门和机构具体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2.5.2应急联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处理的需要,事发地中央、省、市级及其他有关单位要服从当地政府或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承担相关的应急处理工作任务。   2.6 应急组织体系框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体系见附件。
  3.1 监测
  按国家要求全市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其他部门和机构收集的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信息,应及时向上述机构通报。
  市卫生计生委要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区域内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同时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
  市、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执法监督机构等提供的监测信息和预测报告,以及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及毗邻地区有关部门的预警通报,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逐级向县政府、市政府、省卫生计生委和省政府报告,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或社会公众发布响应级别的预警。
  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I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预警信息包括事件的性质、原因、可能造成的危害、可能波及的范围、提醒事项和应采取的措施等。
  4.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1.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市、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市、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市、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机构和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及相关单位工作人员。
  4.1.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针对较大及以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接到报告的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在30分钟内电话方式、1小时内书面形式报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应急办),同时可直接向省政府应急办(省政府总值班室)报告。
  市人民政府和市卫生计生委在接到报告后,尽快分别报省政府应急办(省政府总值班室)和省卫生计生委。
  报告应逐级上报,但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直接上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并同时报省卫生计生委。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逐级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规定上报本级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4.1.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已采取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国家卫生计生委、省卫生计生委规定的其他内容。   4.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通报与信息发布
  市卫生计生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及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市、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
  接到通报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应当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并视情况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理准备,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区县有关部门对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发现可能引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授权,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向社会及时、准确、全面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5.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事件的级别,由事发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变化的需要,及时调整反应级别。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上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下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自然启动,各有关部门机构应急预案自然启动。
  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即刻开始工作。下级人民政府在上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5.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5.2.1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应急反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交通、通讯工具和医疗器械、防护设备及药品等物资供应。检查督导有关部门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措施。督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应急要求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各项应急处理工作,防止事件扩大和蔓延。决定启动区县应急预案。
  事发地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立即组织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医疗救治、传染病病人及密切接触者隔离和医学观察、环境生物样品采集检验和消毒、杀虫、灭鼠等紧急处理措施。及时组织专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判定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等级。同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卫生计生委报告。必要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区县应急预案的建议。
  市卫生计生委应急反应: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检查督导本市区域内其他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应急准备工作。
  5.2.2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市人民政府应急反应:组织协调指挥政府相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决定本市区域内要采取的紧急应急措施。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医疗救治、人员隔离与疏散安置工作,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做好舆论宣传和健康教育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经费和交通、通讯工具以及医疗救治、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检查督导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措施,防止事件扩大和蔓延。决定启动市应急预案。
  市卫生计生委应急反应:市卫生计生委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救治、传染病病人及密切接触者隔离和医学观察、环境生物样品采集检验和消毒、杀虫、灭鼠等紧急处理措施。按照规定向市人民政府、省卫生计生委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必要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市应急预案的建议。
  事发地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组织开展各项应急处理工作。启动区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区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区县卫生计生局按照市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要求,组织开展各项应急处理工作,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
  5.2.3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市人民政府、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开展各项应急处理工作。启动市、区县应急预案,成立市、区县应急指挥部,组织本行政区域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市卫生计生委、事发地区县卫生计生局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要求,组织开展各项应急处理工作,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非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按照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准备。要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主动开展监测并落实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传染病传入或者事件在本地发生。加强信息收集和报告工作,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服从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调度,对事发地进行人员、技术、物资、装备等支持。
  5.2.4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市人民政府、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按照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立即组织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启动市、区县应急预案,市、区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迅速开展工作。组织领导、协调指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检查督导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承担规定的应急任务、落实有关预防控制措施。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积极配合、大力支持应急处理专业机构进行现场调查处理、采样等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事发地区县卫生计生局按照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迅速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件扩大和蔓延。及时向本级政府、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非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按照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准备。要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主动开展监测并落实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传染病传入或者事件在本地发生。加强信息收集和报告工作,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服从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调度,对事发地进行人员、技术、物资、装备等支持。   5.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结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结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县卫生计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结建议,报请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计生委报告。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结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者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计生委报告。
  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结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报告。
  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照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国家卫生计生委的规定实施。
  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根据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终结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市、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遵循“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大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和卫生执法监督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6.1 技术保障
  6.1.1信息系统
  按照国家、省的统一部署,建立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信息系统,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信息传递等工作。信息系统由网络传输系统、软件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覆盖市、区县、乡镇(街道)的网络系统,采用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实施。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市级部分的实施,区县卫生计生局负责本地区的实施。
  充分利用现有的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救治机构与卫生监督执法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6.1.2医疗卫生应急体系
  市、区县建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承担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疫情信息收集报告、监测检验评价、健康教育促进等公共卫生职能。市、区县卫生执法监督机构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全市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医疗救治体系由急救机构、传染病救治机构组成。市设紧急救援中心、传染病医院。各区县分别指定有条件的医院建立紧急救援和传染病病区,乡镇(中心)卫生院设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化学中毒、核辐射病人的救治由市人民医院、仁寿县人民医院负责,技术力量不足时,上报请求省定点医院提供支持。
  6.1.3医疗卫生应急队伍
  市、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平战结合、结合实际、分类组建、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由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执法监督等机构技术水平较高、临床和现场处置经验丰富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各类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并配备必要的医疗救治和现场处置设备,遇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够迅速赶赴现场,及时开展医疗救治和流行病学调查及现场处置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组建的市级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包括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队伍,每类队伍各20人左右,根据应急处理需要,及时对队伍和人员进行调整。各区县卫生计生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需要,结合本地实际,参照市级建立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救援队伍。
  6.1.4培训和演练
  市、区县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建立考核制度。在队伍培训的基础上,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通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理水平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市卫生计生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安排全市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演练。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应急演练必须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6.1.5科研和交流
  全市要有计划地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防治科学研究,在国家、省和市专业机构的指导下,开展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因检测技术、药物治疗、疫苗和应急反应装备、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防治先进技术、方法的学习研究等,做到技术上有所储备。同时,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的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技术、装备和方法,提高全市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6.2 物资经费保障
  6.2.1物资储备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市、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的计划,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市、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市、区县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市、区县财政部门保障物资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消毒药械、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6.2.2经费保障
  市、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应积极争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市、区县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日常工作经费和应急处理经费,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6.3 通讯与交通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   6.4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6.5 纪律保障
  各级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本预案由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制定报市政府审批发布,并组织编制应急预案简本。本预案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8.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相同或相似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出血热、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旅行建议是指国务院为防止疫病因人员流动进一步扩散蔓延,向社会公众发出的尽量避免或减少到疫区非必要旅行的建议。   8.2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8.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7年3月23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眉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眉府办发〔2007〕11号)同时废止。
  附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示意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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