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落实我区药品带量采购工作的补充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落实我区药品带量采购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
  为落实国家、自治区相关部署,加紧做好我区药品带量采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中选药品购销合同签订
  参与我区药品带量采购的医疗卫生机构、中选药品生产企业、相关配送企业应于2020年3月15日前完成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及广西药品集团采购(第一批)所有中选药品购销合同的签订。药品购销合同由医疗卫生机构在广西药品集团采购服务平台(下称“平台”)发起,相关生产企业、配送企业须在5日内完成签订工作。
  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合同时应仔细核对采购药品数量、包装及金额,如因医疗卫生机构自身原因,导致签订合同数量错误,由医疗卫生机构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二、中选药品采购及配送
  (一)医疗卫生机构的采购订单生成后,配送企业应于24小时内在平台完成订单响应,如超时平台将自动默认响应。
  (二)生产企业须在平台订单到达7日内确保药品到货至配送企业。配送企业须在订单响应后10日内发货至医疗机构,并在平台完成“点配送”操作。
  一个采购周期内生产企业有3次无故未及时保障药品供应行为,被医疗卫生机构或配送企业投诉且经查实的,一个采购周期内配送企业有3次无故未及时保障药品配送行为,被医疗卫生机构投诉且经查实的,取消其作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扩围药品及广西集团采购(第一批)中选药品生产、配送企业资格,进入广西药品采购供应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清单,并在平台官网发布,通报自治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并报送国家相关部门。
  (三)药品送达医疗卫生机构指定交收地点后,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及时验收,并在配送企业完成发货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平台进行确认验收及发票核验确认,如超时平台将自动默认已确认。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药品交货验收合格后30日内,完成药品货款支付工作。
  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合同签订、中选药品承诺量采购及使用、及时结算药款等情况由医保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考核。   三、中选药品紧缺情况报备
  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特殊原因,确实存在药品短缺、供应不足的情况,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及广西药品集团采购(第一批)中选药品生产企业应于收到平台订单起5日内向平台提交《药品短缺情况说明》,需注明缺货药品名称、品规包装、缺货原因、解决措施、最晚供货时间等,并加盖单位公章。
  目前无法正常供应中选药品的生产企业请于2020年3月15日前向自治区医保局报送包含上述内容的《药品短缺情况说明》(邮箱:gxjgzcc@163.com)。
  本通知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医保局及广西药品集团采购服务平台反映。
  (联系电话:0771-5897095、5897096)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3月9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