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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继续延期缴纳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继续延期缴纳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分局,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各区县税务局、经开区组织人事部:
  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工作,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将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期延长,对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其中: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从疫情解除之日起延长三个月;居民医疗保险费缴纳从疫情解除之日起延长一个月。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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