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的通知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的通知
(东政发〔2016〕46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现将《东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总体应急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东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东政发〔2011〕23号)同时废止。
附件:东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
2016年9月28日
(2016年修订)
目 录
1 总则
1.1东城区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性
1.2东城区突发事件的现状与特点
1.3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4编制目的
1.5编制依据
1.6适用范围
1.7事件等级
1.8响应分级
1.9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领导机构
2.2办事机构
2.3专项指挥机构
2.4街道及社区应急机构
2.5专家顾问组
3 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3.2预警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信息报送
4.2先期处置
4.3指挥协调
4.4处置措施
4.5现场指挥
4.6响应升级
4.7社会动员
4.8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
4.9应急结束
5 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5.2社会救助与抚恤
5.3调查与评估
6 应急保障
6.1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6.2应急队伍保障
6.3通信保障
6.4道路交通保障
6.5现场救援装备保障
6.6应急物资保障
6.7医疗卫生保障
6.8治安保障
6.9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10人员防护保障
6.11资金保障
6.12法制保障
7 宣教培训与演练
7.1宣传教育
7.2培训
7.3演练
8 附则
8.1名词术语、缩写语的说明
8.2监督检查与奖惩
8.3预案管理
9 附件
9.1东城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1.1东城区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性
1.1.1东城区是北京市中心城区,是首都功能最主要的载体之一,是国家和北京市行政、事业机构的主要集中地。维护全区安全稳定、全面做好“四个服务”、创造一流政务环境,是东城区首要的工作任务。
1.1.2东城区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和丰富的文化资源,是全市文化遗存、胡同四合院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最为密集的地区,拥有故宫和天坛两处世界文化遗产,历史文化街区18.5片,文物保护单位165处,挂牌保障院落413处。目前,文化资源优势尚未完全转化为发展优势,历史文化保护、人口疏解、民生改善、产业发展诸多矛盾还得不到有效解决,存在诸多不稳定因素。
1.1.3东城区气候类型属于典型的大陆性暖温带季风气候,夏季炎热多雨,冬季寒冷干燥;区域面积41.84平方公里,北部、东部与朝阳区相连,南部同丰台区接壤,西部与西城区相接;常住人口91.1万人、外来人口21.2万人,人口稠密、建筑密集;交通设施完善、路网密布,是首都重要的人员流动集散区,北京火车站、东直门交通枢纽坐落在本区,南部毗邻北京南站,地铁1、2、5、6、7、8、13、14号线和机场线贯穿全区。东城区也是首都重要的商业和旅游聚集地,故宫、天坛、王府井、前门大街、南锣鼓巷、雍和宫等地已成为首都重要的旅游、购物目的地,各类风险的不确定性也随之增加。
1.1.4进入新历史发展阶段,东城区发展既面临京津冀协同发展和北京市“四个中心”建设等战略机遇,同时也面临功能疏解等重大挑战,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向“国际化、现代化新东城”迈进的新阶段。制定本预案,对于积极防范和及时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增强应急处置能力,提高区域综合竞争力和综合服务能力,提升城市品质,促进协同发展,切实保障民生,建设和谐宜居之区,具有重大意义。
1.2东城区突发事件的现状与特点
1.2.1突发事件现状
东城区是一个突发事件频发的地区,主要突发事件可划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4大类、17分类33种(见表1)。
表1 东城区主要突发事件
4大类 | 分类 | 主要种类 |
自然灾害 | 气象灾害 | 气象灾害(暴雨、暴雪、大风、沙尘、高温、雷电、冰雹、大雾、霾) |
地震灾害 | 破坏性地震 | |
生物灾害 | 突发林木有害生物事件 | |
事故灾难 | 生产安全事故 | 危险化学品事故 |
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 | ||
火灾事故 | 火灾事故 | |
道路交通事故 | 道路交通事故 | |
路面突发事故 | ||
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 | 供排水突发事故 | |
电力突发事故 | ||
燃气事故 | ||
供热事故 | ||
地下管线突发事故 | ||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 ||
人防工程事故 | ||
特种设备事故 | ||
公共安全事件 | 公共场所人群拥挤踩踏事件 | |
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件 | 空气重污染事件 | |
突发环境事件 | ||
公共卫生事件 | 传染病疫情 | 鼠疫、霍乱、非典、流感等传染事件 |
动物疫情 |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传染事件 | |
食品药品安全 | 食品安全事件 | |
药品安全事件 | ||
社会安全事件 | 恐怖袭击事件 和刑事案件 | 爆炸、暴乱、人为破坏、驾车撞人、杀人、放火、投毒等暴恐事件 |
刑事案件 | ||
经济安全事件 |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事件 | |
涉众型金融类突发事件 | ||
涉外突发事件 | 涉及外国人的各类事件 | |
群体性事件 | 群体访、聚集等事件 | |
民族宗教群体性事件 | ||
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 | ||
其他 | 舆情事件 | |
旅游突发事件 |
1.2.2突发事件特点
特别敏感。东城区流动人口大,人员高度聚集,敏感地点多,敏感时间多,敏感事件多,发生突发事件,受关注度高,传播速度快。处置不好或稍有迟疑,易被媒体特别是外国媒体夸大、歪曲或变相报道,有些事件被局部放大,直接产生不良反映。
影响重大。东城区作为北京的中心城区,驻有较多的中央、国家机关、市属单位,发生突发事件,辐射效应强,容易产生连锁反映,直接影响首都的安全稳定,干扰党政机关和居民群众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直接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
多种危害。单一危害的突发事件呈下降态势,多种危害的突发事件越来越多,次生、衍生性灾害转变为主要灾害的概率越来越大,突发事件协调处置的难度加大。
非本地化。风险隐患在外地、外区形成,突发事件在我区发生,没有征兆,没有预警,无法主动防范,只能被动处置。涉事人员非本地居民,安全常识教育形成盲区,导致生产安全类突发事件发生,特别是外地来京的群体性访民,往往情绪激动,语言偏激,行为极端,给突发事件处置带来了诸多不确定性。
1.3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3.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瞄准“首都文化中心区,世界城市窗口区”的新定位,建立“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事件应急体系,不断提升本区快速应急处置能力,高效有序开展救援工作,全面履行党委和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职责,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轻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1.3.2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积极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人民群众的危害,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党委和政府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坚持依法应对的原则。完善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坚持依法依规应对突发事件,坚决贯彻落实《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关口前移,着眼于提升应急管理与处置能力,在各类措施中以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为首要出发点,把预防和应急准备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强化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控制和隐患排查整改,实现从事后应急处置到综合应急管理的转变。
坚持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原则。在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坚持资源整合的原则。按照资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实现组织、资源、信息的有机整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进一步理顺体制、机制,努力实现部门之间、条块之间的协调联动。
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专业处置,形成分类指挥、综合协调的突发事件应对体系。
坚持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坚持强化基层、全民参与,以保障生命安全为核心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应急避险意识和技能,更加注重动员公众积极主动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4编制目的
完善突发事件应对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确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启动程序,明确各相关单位的职责和权力,完善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体系,提升全区公共安全和应对突发事件的保障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1.5编制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应急能力的意见》等国家、北京市及本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规定为依据,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1.6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东城区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涉及东城区的有关机构、单位或人员,应由东城区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
1.7事件等级
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级别。具体分级标准依照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北京市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度首都各方面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
重大突发事件: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多个部门、地区和有关单位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紧急事件。
较大突发事件: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个别部门、有关单位和地区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
一般突发事件: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只需要调度个别部门、有关单位或地区的力量和资源就能够处置的事件。
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东城区应急委负责指挥协调本区内发生的一般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处置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东城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总体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确定的职责和要求,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应急救援和处置,并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1.8响应分级
为了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依据各级突发事件处置责任主体的能力,参照北京市突发事件等级,将区级层面应急响应分为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响应和一般突发事件响应。各类突发事件响应分级依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中央(国家)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应适当提高级别。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1.9应急预案体系
本区应急预案体系分区、街道(地区)及社区三级管理,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组成。(见附件一)。 2.1领导机构
2.1.1东城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统一领导全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2区应急委主任由区委副书记、区长担任,设两位副主任,分别由区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和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担任,委员由区委宣传部部长、武装部部长、区委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副区长、东城公安分局局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组成人员为区应急委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
区应急委的职责:
(1)研究制定全区处置突发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2)审定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负责配合北京市应急委或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做好本区内发生的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善后和相关服务保障工作;负责本区内发生的一般突发事件的指挥处置工作;
(4)在应对突发事件工作中,负责协调与驻区中央国家机关、市级机关、驻区部队等有关部门的关系;
(5)当突发事件超出东城区处置能力时,依程序请求北京市应急委支援;
(6)分析总结全区年度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2.2办事机构
2.2.1东城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办)是区应急委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区政府办公室,加挂区应急指挥中心牌子,承担区应急委的具体工作,负责区政府总值班工作。区应急办根据区应急委的决定,负责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及应急管理的预案、体制、机制建设。
2.2.2区应急指挥中心设有指挥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作为突发事件发生时区应急委的指挥平台。区民防局指挥系统是区应急委备份指挥平台。
2.3专项指挥机构
2.3.1区应急委设17个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指挥部),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各单位行政办公室或指挥中心,作为专项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组织落实专项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开展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3.2专项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相关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
(2)研究制定应对本区相关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具体指挥本区相关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分析总结本区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负责本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6)承担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各专项指挥部及其主责部门(见表2)。
表2 东城区专项指挥部及其主责部门
序号 | 专项指挥部 | 主责部门 |
1 | 区反恐和刑事案件及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 | 东城公安分局 |
2 | 区消防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 东城消防支队 |
3 | 区防灾减灾(地震)应急指挥部 | 区民防局 |
4 | 区防控重大疫病指挥部 | 区卫生计生委 |
5 |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 区卫生计生委 |
6 | 区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 东城交通支队 |
7 | 区防汛应急指挥部 | 区城管委 |
8 | 区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 | 区城管委 |
9 |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 区安全监管局 |
10 | 区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 | 区住房城市建设委 |
11 | 区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 东城食品药品监管局 |
12 | 区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 | 区发展改革委 |
13 | 区应急物资保障指挥部 | 区发展改革委 |
14 | 区通讯保障及信息安全应急指挥部 | 区信息办 |
15 | 区突发事件新闻应急指挥部 | 区委宣传部(新闻中心) |
16 | 区扫雪铲冰应急指挥部 | 区城管委 |
17 | 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 | 区环保局 |
2.3.3除以上专项指挥部外,如发生其他突发事件,由区应急委或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及相关主责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组建临时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突发事件指挥和处置等应对工作。
2.3.4各专项指挥部、临时应急指挥部和相关单位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在区应急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相关突发事件预防、指挥和处置等应对工作。
2.3.5突发事件处置分工
各类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为主责部门;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部门为协作部门;区委宣传部(新闻中心)、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商务委、区民政局、区卫生计生委和保险部门等部委办局是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保障部门。
各类突发事件处置主责部门分工(见表3)。
表3 突发事件处置分工表
序号 | 事件类别 | 处置主责部门 |
1 | 暴雨、大风、沙尘、高温、雷电、大雾、霾等 | 区城管委、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区卫生计生委、区环保局、区房管局、东城交通支队、区环卫中心、区房地一中心、区房地二中心 |
2 | 暴雪、冰雹、道路结冰、电线积冰 | 区城管委 |
3 | 破坏性地震 | 区民防局 |
4 | 突发林木有害生物事件 | 区园林绿化局 |
5 | 危险化学品事故 | 区安全监管局 |
6 | 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 | 区住房城市建设委 |
7 | 火灾事故 | 东城消防支队 |
8 | 道路交通事故 | 东城交通支队 |
9 | 路面突发事故 | 区城管委 |
10 | 供排水突发事故 | 区城管委 |
11 | 电力突发事故 | 区发展改革委 |
12 | 燃气事故 | 区城管委 |
13 | 供热事故 | 区城管委 |
14 | 地下管线突发事故 | 区城管委 |
15 |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 区信息办 |
16 | 人防工程事故 | 区民防局 |
17 | 特种设备事故 | 区质监局 |
18 | 公共场所人群拥挤踩踏事件 | 东城公安分局 |
19 | 空气重污染 | 区环保局 |
20 | 突发环境事件 | 区环保局 |
21 | 传染病疫情(鼠疫、霍乱、非典、流感等) | 区卫生计生委 |
22 | 动物疫情(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 | 区卫生计生委 |
23 | 食品安全事件 | 东城食品药品监管局 |
24 | 药品安全事件 | 东城食品药品监管局 |
25 | 恐怖袭击事件 | 东城公安分局 |
26 | 刑事案件 | 东城公安分局 |
27 |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事件 | 区商务委 |
28 | 涉众型金融类突发事件 | 区产业投资促进局(区金融办)、东城公安分局 |
29 | 涉外突发事件 | 区政府外事侨务办 东城公安分局 |
30 | 群体访、聚集等事件 | 东城公安分局 |
31 | 民族宗教群体性事件 | 区民族宗教办 东城公安分局 |
32 | 校园安全事件 | 区教委、东城公安分局 |
33 | 舆情事件 | 区委宣传部(新闻中心) |
34 | 旅游突发事件 | 区旅游委、东城公安分局 |
2.3.6主责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协作部门、保障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
2.4街道及社区应急机构
区应急委下设17个街道、4个地区突发事件分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分指挥部),分指挥部办公室统一设在街道、地区行政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全面负责应急工作,并指派专人负责预案制定、风险评估、信息报送、宣传培训及应急演练等工作,按照区应急委统一部署做好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社区建立完整的预案体系,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指挥、组织开展应急宣传、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协助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2.5专家顾问组
东城区应急委专家顾问根据专业领域知识和相关管理规定,参与本区突发事件的处置和各项应急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在本区发生突发事件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
(2)根据区应急管理机构委托,对突发事件进行分析和研判,对相关事件的监测预警、调查评估和恢复重建提出意见和建议。
(3)依相关通知要求参加区应急委全会、区公共安全季度形势分析会和相关专题会议等,并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4)积极参与本区有关法规文件、应急规划编制、理论和课题研究等相关工作,并根据自身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本区日常应急管理建设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5)参与区应急办主办的应急管理培训、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
(6)发生突发事件后,启动专家顾问咨询程序,相关专家顾问应及时到位,并就预测研判、应对策略、处置措施、救援技术等方面提出建议,供决策参考。有关应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重要文件出台前,征求专家顾问意见。
(7)完成区应急委领导或区应急办委托的其他工作。 3.1监测
3.1.1充分利用公共安全网格化监管体系,建立风险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机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防控,常态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更新、整改、追踪等工作。
3.1.2各专项指挥部、分指挥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对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3.1.3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各分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各类突发事件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处理,并定期向区应急办报告。
3.1.4在区应急委领导下,区应急办负责定期组织召开季度公共安全形势分析会议,研判突发事件应对的总体形势,提出防范措施建议。
3.1.5区应急委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和属地管理原则,定期研究信息收集计划、制定报送要点,依照及时、准确、保密的原则,及时汇总、分析、处理本地区、本部门或本系统突发事件,及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信息,并负责收集、整理和研究可能对本区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突发事件信息,预测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时报区应急委。
3.1.6区公安、消防、交通、卫生等紧急报警服务系统和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以及防疫、防汛、城市管理、安监、维稳等部门应充分发挥信息收集主渠道作用,第一时间收集报送突发事件信息,以及涉及安全稳定和其他敏感信息。
3.1.7区宣传、公安等部门应建立突发事件舆情快速收集研判机制,及时收集新闻媒体对本区突发事件和有关敏感问题的报道,密切跟踪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渠道的舆情动态,快速核实、评估影响、及时回应,并向区应急办通报工作情况。
3.1.8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各部门应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3.1.9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报送突发事件信息。
3.2预警
3.2.1区应急委负责本区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管理工作。
3.2.2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红色等级(一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等级(二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等级(三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等级(四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2.3预警发布和解除
(1)预警信息由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部门或市应急办发布和解除。
(2)区应急委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区实际情况,发布本地区预警信息,并同时报市应急办及市有关部门备案。
3.2.4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和预计持续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可能影响时间和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以及事态发展、政府工作措施及公众预警响应建议和咨询电话等内容。
3.2.5预警响应
(1)发布蓝色、黄色预警后,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各分指挥部和相关部门主管领导做好应急指挥准备,根据即将发生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依据相关应急预案立即做出响应,可采取以下措施:
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2)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区应急委主管领导、各专项指挥部、各分指挥部和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做好应对准备,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各相关部门加强领导在岗带班制度,加强应急值守、巡视力量,加强信息报送;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学者处于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2.6区应急委及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区预警级别,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3.2.7当确认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区应急委应立即宣布解除本地区预警,并通报相关部门。
3.2.8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特定区域应急短信、警报器、宣传车、户外新媒体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接到预警信息后,区应急委各成员单位要及时督促商场、公园、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所、交通场站、学校、医院、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各种手段及时传播预警信息。加强对社区、学校、医院、旅游景点、交通枢纽、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区,以及其他重点区域和单位的预警信息接受传播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于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警报盲区人群,要督促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采取各种方式逐户逐人告知。
3.2.9向社会公布咨询联系电话,必要时通知紧急报警服务中心和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等单位,提供统一书面答复口径及相关情况,共同做好向公众的相关咨询、服务与反馈等工作。 4.1信息报送
4.1.1区应急办、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各分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强化信息初报、续报、核报和终报。信息报送应贯穿于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的全过程。
4.1.2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立即拨打报警电话或向所在街道、有关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各街道、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要及时向区政府值班室(区应急办)、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4.1.3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应急办、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市应急办、市各专项指挥部或相关部门、有关单位报告。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应急办根据区应急委领导指示,应立即报告市应急办,并同时通报区委宣传部及相关部门,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报送。
4.1.4对于事件本身比较重要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必须立即报告区应急办。
4.1.5对于涉及港澳台、外国人员事件,报区应急办同时报区政府外事侨务办、区政府台办、东城公安分局,经请示区应急委主管或主要领导同意后,向市应急办汇报。
4.1.6区应急委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获悉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事件后,应按照以下规定向区应急办报送突发事件信息:
(一)发生一般级别以下的突发事件,在处置结束后当天将突发事件信息书面材料报区应急办备案。
(二)对于能够判定为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等级的,以及事件本身比较重要,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突发事件或突出情况,应立即向区应急办报告,最迟不晚于接报后5分钟,详细信息最迟不晚于事件发生后1小时报告。
(三)对于仍在处置过程中的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每30分钟续报一次该事件的人员伤亡、处置进展和发展趋势等情况,直到处置基本结束。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及时汇总综合情况,于7日内或按区应急办具体要求,报送应对工作总结报告。
(四)对于暂时无法判明性质或等级的突发事件,应迅速核实,最迟不晚于接报后20分钟向区应急办报告,并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和影响程度,参照上述规定上报。
4.1.7上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原因、事件类别、人员伤亡情况、损失情况、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发展趋势、潜在次生灾害、已采取的措施,以及签发人、信息提供者或单位、联系方式等辅助性信息等,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4.1.8应急队伍应及时将队伍行进和到达情况、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现场遇到的问题等信息,动态报送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现场指挥部。
4.1.9现场指挥部负责全面收集伤亡损失、现场处置、队伍物资、后期保障等信息,及时向政府值班室(区应急办)及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人员伤亡、处置阶段性进展情况和各类需求信息随时上报。
4.2先期处置
4.2.1事发单位要立即明确先期处置指挥员,第一时间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做好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引导;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4.2.2各街道要第一时间组织群众转移疏散,调动应急力量开展处置,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做好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引导、社会治安、后勤保障等工作,及时向区应急办报告事件情况,并在上级单位到达现场后做好工作移交,同时继续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4.2.3事发街道要按照区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配合做好应急处置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4.2.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迅速做好应急准备,开展自救互救,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报告安全隐患和受灾情况;服从行业主管部门、街道的指挥和安排,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和道路交通管制等响应措施。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应对突发事件实际需要,及时开放办公楼、体育馆、商场、宾馆、饭店等场所,提供应急避险安置服务。
4.3指挥协调
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有相关责任主体按照基本应急响应程序,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响应措施进行处置。
4.3.1分级响应
一般突发事件响应:由事件处置主责部门启动相关应急响应,部门主要领导到达现场指挥处置;当事件扩大或有扩大趋势时,相应专项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相关专项指挥部主要领导到达现场,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应对工作;根据事态发展,区应急委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到达现场,指挥组织各专项指挥部、各分指挥部,协调相关部门,调集保障资源为应急处置提供保障。
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响应:由相应专项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当市级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人员到达后,移交指挥权。区应急委主要领导、主管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属地力量辅助做好先期处置救援、现场封控、秩序维护、综合保障等工作。
4.3.2对于未明确处置主责单位的突发事件,由区应急委指定主责部门,由该主责部门主要领导到达现场指挥处置。
4.3.3专业处置主责部门和区应急委领导同时到达现场时,按照“谁先到达谁指挥、逐步移交指挥权”的原则,统一指挥调度现场处置工作。随着现场指挥部的设立,按程序将现场指挥权逐步移交至专业处置主责单位到场最高级别负责同志。
4.4处置措施
4.4.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标明危险区域,实行交通管制及其他控制措施,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车辆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正常;
(4)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用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
(6)组织公民参与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7)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食品、饮用水、燃料等生活必需品;
(8)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9)依法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0)进入相关场所进行检查和封存物品;
(11)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设施、设备或其他障碍物等;
(12)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市政府认为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4.4.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情况,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
(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4)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5)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加强对重要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6)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7)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5现场指挥
4.5.1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处置事件主责部门牵头,依托专项指挥部或临时应急指挥部,依照“安全就近、方便指挥”的原则,选择合适的场所成立现场指挥部,并设立明显的标识。指挥部由指挥长、执行指挥长和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可设专业处置组、新闻发布组、治安交通组、综合保障组、通信保障组、医疗救护组、专家顾问组等工作组,并确定各组牵头单位、组长、联系人和通信方式。
4.5.2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救治与疏散、群众安置等工作,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区应急办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评估,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按处置方案发布命令,全面展开调集应急物资,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生活必需品、医疗救护等各项紧急处置工作。
4.5.3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各工作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应急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到达现场的应急队伍、物资等资源,要首先向现场指挥部报道或登记,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
4.5.4东城公安分局、东城交通支队负责在相关路线部署警力,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为应急救援队伍及装备运输车辆快速到达现场提供通行便利,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4.5.5属地派出所负责立即在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周围确定核心封控线、安全封控线,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秩序控制、交通管制、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属地街道负责做好综合保障工作,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场地、办公设备,以及饮食、流动厕所、环卫清洁等基本生活后勤保障。
4.5.6专业处置主责单位到达现场后,迅速搭建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的临时通信网络。根据需要派遣应急移动指挥通信车赶赴现场。充分利用照相机、手持摄像机、车载摄像机等设备,实现突发事件现场图像信息的快速采集与传送。
4.5.7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时,应报请区应急委协调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同时应及时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4.5.8与突发事件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尽全力为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4.5.9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和其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4.6响应升级
如果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依靠全区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需要北京市或其他区县提供援助和支持时,应以区应急委名义,协调北京市或其他区县应急力量协同处置突发事件。
4.7社会动员
4.7.1区应急委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向社会发布事件信息,实施现场动员,发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配合政府做好自救互救、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协助处置工作。
4.7.2全区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区政府报请市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局部小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区政府组织实施,并报市政府备案。在区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区社会办、区委宣传部(新闻中心)、区应急办负责,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工作,指导并组织区属各单位开展全区社会动员工作。
4.7.3各街道、相关单位要积极通过各种宣传途径,提高、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对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参与意识,以保证社会动员工作顺利实施。
4.8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
4.8.1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由区委宣传部(新闻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根据事态发生、发展,及时向社会发布信息,及时告知采取的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4.8.2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应急办在上报区应急委领导的同时,应向区委宣传部(新闻中心)通报相关情况。
4.8.3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应按照市应急办和市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管理和协调。区委宣传部(新闻中心)及各专项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应指派专人配合市新闻部门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4.9应急结束
4.9.1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4.9.2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单位,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4.9.3应急结束后,现场指挥部或承担突发事件处置的主责部门,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总结,并及时上报区应急委。 5.1善后处置
5.1.1在区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部门和事发地区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
5.1.2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统计、核实和评估。自然灾害灾情数据由区民政局统一汇总、统计、上报,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的统计数据可分别由区安全监管局、区卫生计生委、东城公安分局等部门和单位统一汇总、核实和上报。各种重要数据需经善后工作领导审核、区主要领导审定后,统一对外公布。
5.1.3组织力量尽快恢复受影响地区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尽快组织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保障居民饮食、住宿等基本生活。
5.1.4东城规划分局、区住房城市建设委负责制定居民住房和基本配套设施修建计划,对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居民进行妥善安置。区卫生计生委负责疫病控制工作及组织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由专业处置主责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制定需由政府补偿的标准和办法。各街道应做好社会管理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助款物的管理和调拨、发放工作。
5.1.5对于疫病或环境污染事件,区卫生计生委、区环保局会同区城管委等部门及时收集、清理污水、污染物等垃圾,由专业运输工具运送到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
5.2社会救助与抚恤
5.2.1区民政局负责统筹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工作,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并会同区应急保障指挥部和相关分指挥部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5.2.2区民政局负责展开接受救灾捐款工作,开通24小时捐赠热线,接受捐赠款物坚持“专款专用、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迅速安排使用。区民政局要进一步规范接受捐赠工作的制度化和经常化,为灾后社会救助工作的开展提供更加充实的物资和资金保障。区监察局、区审计局负责对救灾捐赠援助款项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事后审计。
5.2.3因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区财政局启动保险机制,根据保险规定,对适用范围内的人群及险种积极补偿。
5.2.4区红十字会等社会公益组织应在各自工作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
5.3调查与评估
5.3.1区应急委应根据突发事件具体情况适时成立突发事件调查小组,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
5.3.2由专业处置主责部门牵头,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总结评估,并出具总结评估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分析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对信息报送、应急决策与处置等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报告原则上应在处置工作结束后1周内完成,并报区应急委。 6.1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本区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主要包括图像监控系统、计算机网络应用系统、信息报送系统、IP视频会议系统、移动指挥系统、GSM通信系统等。
区信息办、东城公安分局、区民防局、区应急办和各系统运维单位,负责保障指挥技术支撑体系正常运行,以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指挥要求。
6.2应急队伍保障
6.2.1专业应急队伍
区公安、消防、交管、医疗急救、市政、城管、民防、安监、建筑工程、信息等队伍是基本的抢险救援队伍;区属十七个街道和四个地区的应急队伍是属地首控的主要力量;驻区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是抢险救援的后备力量;志愿者队伍是抢险救援的补充力量。
各专业部门要落实先期处置队伍和增援队伍的组织保障方案。
专业应急队伍接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指令后,迅速赶赴事发现场,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
6.2.2社区和志愿者应急队伍
健全社会力量动员机制,充分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公益团体等社会力量的作用,组建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队伍,在突发事件中发挥积极作用。
志愿者队伍的组织、技术装备、培训、应急预案演练、救援行动人身保险等方面,由区社会办(区志愿者联合会)、团区委、各分指挥部和相关委办局负责。东城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技术装备、人身保险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
6.2.3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本单位职工成立兼职或专职应急队伍,承担突发事件信息报告、预警信息传递、协助开展先期处置、善后工作或配合专业处置等工作。
6.2.4应急队伍调动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时,各专项指挥部、分指挥部及相关部门按照预案调动相应应急队伍进行处置。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根据市应急委或市专项指挥部的命令,由区应急委统一协调、组织区属各应急队伍开展先期处置、应急保障和善后工作。
6.2.5区财政局要按照现行事权、财力划分原则,将应急队伍建设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
6.3通信保障
6.3.1区信息办负责协调相关单位,保障应急通信畅通。
6.3.2各应急值守单位应保障800兆电台和IP视频系统畅通。
6.3.3必要时,区民防局派遣应急移动指挥通信车赶赴现场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6.3.4充分利用手持便携设备,实现突发事件现场图像信息的快速采集与传送。
6.4道路交通保障
突发事件发生后,东城交通支队要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障抢险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区城管委负责组织专业救援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交通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
6.5现场救援装备保障
6.5.1根据现场处置需要,区城管委、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区民防局、区安全监管局、区卫生计生委、区环保局、东城消防支队、区房地中心等部门,及时为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提供相应装备。
6.5.2各专项指挥部、各分指挥部根据自身应急救援业务需求,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的装备及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保障各种相关灾害事件的救援和抢险。
6.5.3必要时,由区应急保障指挥部负责统一调配急需的装备或由区应急委向市应急办请求装备支援。
6.6应急物资保障
6.6.1由区发展改革委根据不同突发事件和灾害种类,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本地区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坚持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与规模大、信誉高的大型企业或超市签订应急物资供应协议,进行能力储备。
6.6.2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失和失效。区应急物资保障指挥部根据需求,及时对各类物资予以补充和更新;建立与市及其它区县物资调剂供应的渠道,以备本地区物资短缺时迅速调入。
6.6.3区应急物资保障指挥部由区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区国资委、区商务委、区民政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落实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东城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药品的储存和供应的协调工作。
6.6.4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区国资委、区商务委、东城工商分局、区质监局、东城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掌握本区生活必需品市场的总需求及储备库存、经营库存、生产能力和销售、价格的变化情况,负责应急机制启动后的市场监测和市场异常情况下的应急方案实施,调动经营企业现有库存的生活必需品投放市场,组织社会商业库存充实零售市场。
6.6.5必要时,区应急委可以以政府名义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
6.7医疗卫生保障
6.7.1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治疗等阶段组织实施救护。区急救站、区属各医院的应急抢救小分队,做好院前急救工作;各医院负责院内救治工作;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6.7.2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时,区卫生计生委应快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赶赴救灾现场,对伤员进行救治,同时积极协调有关单位做好伤病人员的现场转移。组织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CDC)、卫生监督所、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各医疗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做好传染性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准备,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区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区环保局及时监测灾区饮用水源、放射源的安全情况。区卫生计生委、东城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迅速向突发事件影响地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
6.7.3区卫生计生委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公共卫生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长等,全面提高城市公共卫生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6.8治安保障
6.8.1突发事件发生后,由东城公安分局、东城交通支队和属地分指挥部负责治安保障,在处置现场周围确定核心封控线、安全封控线,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6.8.2由东城公安分局负责,驻区武警部队予以协助和配合,承担对重要场所、重要目标和救灾设施的警卫;属地分指挥部做好配合工作。
6.8.3 突发事件发生后,如现场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品或发生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根据事态扩大和实际需要,区发展改革委、区城管委、区安全监管局、区环保局、东城公安分局、东城消防支队等主管部门,要果断采取灭火、排爆、断电、断水、断气,疏散人员等措施,及时对现场及周边环境、水源进行监测,清除现场危险品,避免次生灾害的出现。
6.9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9.1区应急委依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6.9.2区民防局、区园林绿化局、区园林绿化中心、区城管委、区教委、区民政局、区体育局、东城规划分局等部门依据规划,在市民生活及工作地点周围,规划、改造、建设和维护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在紧急情况下为市民提供疏散避难和临时生活的保障场所。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宾馆、招待所等明确主责部门,根据规划、按照要求升级或建立正式及临时避难场所。
6.9.3应急避难场所主管单位应当制定管理办法和应急疏散预案,保证应急避难场所功能运行正常。
6.9.4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应急委根据突发事件危险程度及事态发展情况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按照疏散程序组织居民进入应急避难场所。
6.9.5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提供必要的保障,确保避难人员的正常生活。
6.10人员防护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认真分析事件处置过程中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设备、装备,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护措施和救援程序,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6.11资金保障
6.11.1根据国家、市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按照区财政支出预算额的适当比例安排政府预备费,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区财政和街道财政要在一般预算支出中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机制保障资金,提高突发事件资金保障和管理水平。
6.11.2突发事件发生后,经区政府批准后,启用突发事件应急专项准备资金,必要时动用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
6.11.3突发事件发生后,区财政局按照“急事急办”的原则启动《东城区财政资金拨付应急预案》,简化工作环节,对有关应急措施的拨款事宜,按照《资金拨付应急预案》完成相关手续,确保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6.11.4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负责对突发事件应急专项准备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监管和事后审计。
6.12法制保障
6.12.1在突发事件发生及延续期间,根据需要依法制定和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
6.12.2在突发事件发生、延续期间及善后阶段,区政府法制办按区应急委要求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 7.1宣传教育
7.1.1区应急办组织协调各专项指挥部、各分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制定应对突发事件宣传教育规划,广泛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
7.1.2区民政局、区民防局、区红十字会等单位在区应急委领导下,加强防灾减灾站点建设和人员培训,协助区应急办开展有关应对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
7.1.3区应急委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对本单位、本区域的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与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加强对在校学生相关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
7.1.4充分利用现有的刊物、报纸、网站等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增强公民防范意识,普及逃生避险基本知识和技能。
7.2培训
7.2.1领导干部、公务人员的应急知识培训。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区委党校(行政学院)、区红十字会,在组织培训时,应增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及应急知识培训课程。
7.2.2区应急委成员单位的培训。区应急办负责组织区应急委各成员单位应急管理人员,定期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相关知识培训,将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预防、指挥、综合协调、信息报告、应急保障等作为重要内容,增强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提升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7.2.3应急志愿者的培训。区社会办、团区委、区民防局、区红十字会会同区应急办,组织协调区属相关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应急志愿者培训工作,使其掌握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突发事件应对基本技能,增强现场组织、自救互救及配合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工作的能力。
7.2.4基层单位人员和社区积极分子的培训。区应急委成员单位要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面向基层单位、个体商户、社区积极分子进行不定期培训。
7.3演练
7.3.1区应急委统筹全区应急演练工作,定期组织区级综合应急演练。
7.3.2各专项指挥部和相关部门负责本系统、本领域的应急演练工作,加强对各分指挥部和基层单位应急演练工作的指导;各分指挥部负责本地区应急演练的综合管理工作。
7.3.3应急演练包括计划、准备、实施、评估总结和改进5个阶段。应急演练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贴近实战、注重实效、厉行节约、保证安全”的工作原则。通过应急演练,发现和解决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报告、处置、保障的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培训和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的联动机制和现场处置能力,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并改进完善。 8.1名词术语、缩写语的说明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紧急事件。
总体应急预案:是组织管理、指挥协调所辖区域内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是本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分指挥部应急预案:是街道办事处组织管理、指挥协调所辖区域内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
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是指每年按照区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政府预备费,经区政府批准后可用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应急专项准备资金:是指每年在区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固定额度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各类突发事件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专项应急指挥部:是指为组织、协调、指挥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而设立,由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组成的议事协调机构。
临时应急指挥部:是指为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区应急委主要、主管领导指定单位或负责同志牵头、相关部门参与设立的临时议事机构。
相关部门:是指与应对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处置、善后、保障等各环节有关的各相关工作部门。
8.2监督检查与奖惩
8.2.1区应急委对区应急委各成员单位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日常应急管理工作与应急处置等全方面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8.2.2对未按规定制定、修订应急预案,或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危害扩大的,或出现不服从上级政府统一指挥,迟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信息,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和善后工作;未按要求认真组织开展风险排查或对风险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截留、挪用、挤占应急资金等情况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3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各相关部门、街道(地区)办事处要对本系统、本行业、本地区的应急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
8.3预案管理
8.3.1预案编制与制定
本预案由区政府负责制定,区应急委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编制工作由区应急办具体负责。
8.3.2预案审查与批准
本预案由区应急委审定。
8.3.3预案印发、备案与公布
本预案以区政府名义印发,并报市应急办备案。同时,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确需保密的内容,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8.3.4预案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和各类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由区应急办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每3年修订1次。
8.3.5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东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东政发〔2011〕23号)同时废止。 9.1东城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序号 | 预案 | 牵头编制部门 |
专项及其他应急预案 | ||
1 | 东城区防汛应急预案 | 区城管委 |
2 | 东城区扫雪铲冰应急预案 | 区城管委 |
3 | 东城区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 区民防局 |
4 | 东城区突发林木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 | 区园林绿化局 |
5 | 东城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 区安全监管局 |
6 | 东城区建设工程施工事故应急预案 | 区住房城市建设委 |
7 | 东城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 东城交通支队 |
8 | 东城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 东城消防支队 |
9 | 东城区电力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 区发展改革委 |
10 | 东城区路面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 区城管委 |
11 | 东城区供排水事故应急预案 | 区城管委 |
12 | 东城区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区城管委 |
13 | 东城区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区城管委 |
14 | 东城区地下管线事故应急预案 | 区城管委 |
15 | 东城区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 区信息办 |
16 | 东城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 区质监局 |
17 | 东城区人防工程事故应急预案 | 区民防局 |
18 | 东城区公共场所人群拥挤踩踏事故应急预案 | 东城公安分局 |
19 | 东城区空气重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 区环保局 |
20 | 东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区环保局 |
21 | 东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 区卫生计生委 |
22 | 东城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保障预案 | 区卫生计生委 |
23 | 东城区突发动物疫情事件应急预案 | 区卫生计生委 |
24 | 东城区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 东城食品药品监管局 |
25 | 东城区恐怖袭击事件和刑事案件应急预案 | 东城公安分局 |
26 | 东城区社会治安事件应急预案 | 东城公安分局 |
27 | 东城区突发事件应急物资保障预案 | 区发展改革委 |
28 | 东城区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区政府外事侨务办 东城公安分局 |
29 | 东城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 | 区商务委 |
30 | 涉众型金融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区产业投资促进局 (区金融办) |
31 | 东城区民族宗教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 区民族宗教办 东城公安分局 |
32 | 东城区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 东城公安分局 |
33 | 东城区突发事件新闻应急预案 | 区委宣传部 (新闻中心) |
34 | 东城区校园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 区教委 |
35 | 东城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区旅游委 东城公安分局 |
36 | 东城区突发事件应急救助预案 | 区民政局 |
区分应急指挥部预案 | ||
37-53 | 东城区各分指挥部预案(17个街道) | 街道 |
54-57 | 东城区各重点地区应急预案(4个地区) | 地区管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