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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单位食堂防控新型肺炎疫情工作指导意见》和《南宁市餐饮服务单位疫情防控期间警示告诫书》的通知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单位食堂防控新型肺炎疫情工作指导意见》和《南宁市餐饮服务单位疫情防控期间警示告诫书》的通知


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各分局:
  目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春节假期结束后即将迎来返工高潮,部分单位食堂陆续开始供餐,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南宁市单位食堂防控新型肺炎疫情工作指导意见》和《南宁市餐饮服务单位疫情防控期间警示告诫书》已经市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督促各单位抓好落实,确保监管到位,不留死角。
  附件:1.南宁市单位食堂防控新型肺炎疫情工作指导意见
  2.南宁市餐饮服务单位疫情防控期间警示告诫书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8日

  附件1
  南宁市单位食堂防控新型肺炎疫情工作指导意见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令第2号》和《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在疫情期间依法做好当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桂市监函〔2020〕200号)要求,结合南宁市单位食堂实际,现就全市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单位食堂(含学校、幼托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工地食堂等)防控新型肺炎疫情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食材进货查验
  (一)禁止经营、贮存野生动物或野生动物制品。   (二)加工经营场所内不得圈养、宰杀活禽畜类动物。   (三)对采购的肉及肉制品做好索证索票工作,确保肉类来源可追溯,尤其是加强对猪肉“两证一报告”的查验,严禁采购、使用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动物肉类及肉制品。
  二、加强从业人员管理   (四)单位食堂应每天对从业人员进行晨检(必要时每餐前检查),做好记录和建档工作,发现有发热(37.3度以上)、感冒、咳嗽症状、呼吸道感染的在岗员工,应立即停止其工作并督促其及时就诊,在医院确诊为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前不得上岗。   (五)所有在岗员工应配戴口罩上岗,且按规定及时更换口罩。   (六)从业人员应尽量避免与具有呼吸道疾病症状的人员密切接触,避免接触野生动物、养殖或生病禽畜动物。   (七)从业人员在制备食物前、加工生食或熟食之后、餐前便后、接触垃圾后,要用流动水和皂液采用六步洗手法洗手,手部揉搓时间不少于15秒。从事分餐工作的员工,分餐前应二次更衣,用流动水和皂液采用六步洗手法洗手,手部揉搓时间不少于15秒,冲洗后使用酒精消毒液进行手部消毒。   (八)有湖北武汉等疫情发生地驻留史的工作人员暂停工作14天,并协助将其送至所住(在)社区工作站做好信息登记,接受社区工作站管理,早晚测量体温,14天内自我隔离观察无恙后方可上岗。
  三、落实场所清洁消毒   (九)食品加工制作要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确保餐用具严格清洗消毒后使用。   (十)复工前,必须对加工操作场所、设施设备全面检查,全面进行清洗消毒,方能开展供餐。开展供餐后,每天对就餐场所、保洁设施、人员通道、电梯间和洗手间等进行消毒,洗手间应配备洗手水龙头及洗手液、消毒液等。   (十一)保持加工场所和就餐场所的空气流通,定期对空气过滤装置进行清洁消毒。   (十二)如单位中出现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应停止供餐,开展终末消毒(传染源住院、转移、死亡而离开疫点或终止传染状态后,对疫点进行一次彻底消毒),由所在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同意后方能供餐。
  四、抓好集体用餐管控   (十三)单位员工用餐应减少人员聚集,非必要情况不开放食堂就餐场所,不采取现场分餐、排队取餐,员工用餐应提前做好餐盒分装,配送至工作岗位用餐;不具备在工作岗位用餐的单位,优先选择小型会议室(10人以内)等单位公共场所用餐,应采取分批、分段方式供餐,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   (十四)如因条件不足,必须在食堂内用餐,建议采取分批就餐方式,同一岗位或办公室同批就餐,尽量减少餐桌数量和聚集性用餐;在食堂入口处对就餐员工开展体温监测,如发现有发热、感冒、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症状,应禁止该员工及其同岗位(或同一办公室)等密切接触人群入内,提醒其及时到医院就诊。   (十五)提高对疫情防控形势的认识,配合政府加强对疫情防控有关政策法规、科学知识、防控措施的解读和宣传,加强对疫情防控的宣传工作,如张贴禁止开展聚餐活动的指示牌等。
  如地方政府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已对这方面工作有明确规定的,遵照地方政府或疫情防控指挥部的要求执行,如疫情防控指挥部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2
  南宁市餐饮服务单位疫情防控期间警示告诫书

南宁市餐饮行业协会、各餐饮服务单位:
  目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为做好疫情防控,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令第2号》和《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在疫情期间依法做好当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桂市监函〔2020〕200号)》要求,结合南宁市实际,特发布我市餐饮服务单位疫情防控期间警示告诫书,内容如下:   一、餐饮服务单位加工经营场所内不得圈养、宰杀活禽畜类动物,禁止采购使用野生动物。   二、禁止餐馆、农家乐等餐饮行业承办群体性聚餐(含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对举办或承办集体聚餐、参与聚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严肃处理。   三、创新供餐方式,减少人员接触时间。消费者有餐饮需求的,可采取到店堂打包即离开或通过送餐、网络订餐等方式解决,避免人群接触,防范疫情传播。   四、严格落实健康检查制度,每天要使用医疗器械级别的温度计开展晨检体温检测,确保责任到人、逐一确认检查。有感冒发烧(体温>37.3℃)、咳嗽、乏力、呼吸困难等症状的,应立即停止上班,有疑似症状者要主动就医并报告。   五、严格落实食品采购进货查验、索票索证制度,严禁采购使用没有合法来源、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六、严格落实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材存放要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存放,肉类、蛋类等食物加工操作要彻底烧熟煮透。   七、严格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严禁向消费者提供使用未经消毒的餐具。要做好经营场所环境卫生工作,保持空气流通,定期对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进行清洁消毒,对顾客频繁接触的地方要增加清洁消毒频次并做好登记。   八、从业人员要落实个人防护措施,在工作期间要勤洗手、勤消毒,正确佩戴口罩,更换后的口罩应丢弃在密闭的垃圾容器中。   九、餐饮单位要实施人员上岗前疫病防控措施,节后回流人员上岗前应询问是否去过武汉等疫区,以及和疫区人员是否有过接触。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进行必要的测温检查方可上岗。   十、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要落实管理责任,落实餐饮食品配送制度管理,强化食品配送工用具的定期清洗消毒,外卖快餐送餐人员要戴口罩送餐。
  如自治区、南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有新要求,按新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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