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制定机关: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文字号:苏医保发〔2020〕16号
- 公布日期:2020.03.13
- 施行日期:2020.03.13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疫情防控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医保发〔2020〕16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在宁省(部)属医疗机构:
现将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医保电〔2020〕10号)转发你们,并按照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部分医疗服务的通知》(苏医保发〔2020〕10号)要求,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规范价格和支付政策
1. 可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互联网+”医疗服务,是由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置互联网医院的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为本设区市参保的常见病、慢性病复诊病人提供的“互联网+”门诊医疗服务。
2. 部分“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收费价格按照省物价局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部分“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的通知》执行。“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与线下医疗服务执行相同的目录、医保支付类别和支付标准。 优化医保服务
1. 医保经办机构要与定点医疗机构密切配合,对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为实现“互联网+”医疗服务在线医保结算进行的系统改造提供帮助。
2. 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要合理制定补充协议,协议应明确纳入医保支付的“互联网+”医疗服务范围、条件、收费和结算标准、支付方式、总额指标管理以及医疗行为监管、处方审核标准等。疫情防控期间,鼓励开展以“不见面”的方式签订补充协议。 平稳有序推进
1. 各设区市要做好“互联网+”医保服务政策宣传,提供必要的电话和网络咨询服务,及时为群众解答相关政策问题。鼓励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开通运行,为广大参保人提供优质的“互联网+”医疗服务。推动医疗机构实行预约诊疗服务。
2. 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对医疗行为和费用监管,配套建立符合“互联网+”医疗服务特点的线上就医实名制审核、在线处方审核机制,保障诊疗、用药合理性,防止出现虚构医疗服务、分解服务等失信行为。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电子病历、在线处方、购药记录等信息,做到全流程可追溯、可监控。
3. 各设区市要做好《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部分医疗服务的通知》(苏医保发〔2020〕10号)下发以来工作情况的评估总结。疫情防控期间,指定专人负责,于每周一14:00前报送工作动态。
附件: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略)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3月13日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