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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狂犬病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狂犬病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昌府[2009]33号 2009年09月17日)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了科学、规范、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狂犬病疫情,一旦发生狂犬病暴发流行,确保迅速查清疫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扑灭疫情。尽最大可能防止或减少狂犬病造成的危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海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编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预防和控制本县境内的狂犬病疫情。
  (四)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靠科学,资源整合;依法规范,加强管理;条块结合,加强合作;平战结合,快速反应。
  (五)疫情的分级
  根据狂犬病疫情发生、传播速度和范围,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并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狂犬病防控工作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省、县直属各企事业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建立由公安、畜牧、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参加的协调工作机制。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责,加强工作配合与信息交流。
  1、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和免疫注射;负责犬伤患者的伤口处理、病人救治、疫情统计、监测,做好狂犬病病人流行病学个案调查;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血清学监测;开展防控知识宣传教育。
  2、公安部门负责城区养犬的审批、管理,处理违章养犬,捕杀病犬、恶犬、野犬,查处拒绝、阻碍狂犬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案件。
  3、畜牧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对城乡准养犬只进行预防注射、挂牌,发放《免疫证》;负责登记、统计养犬数量及犬只变动情况,开展动物带毒情况调查研究;
  负责犬的免疫、犬及其产品的检疫和管理,兽用狂犬病疫苗血清学、安全性检测;负责家畜狂犬病疫情统计、监测、犬伤家畜登记报告,对捕杀的犬类及患狂犬病死亡动物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在狂犬病疫情发生后,具体确定疫点周边半径5公里、5至15公里区域内的犬类捕杀、紧急强制免疫范围报县政府批准。
  4、工商行政部门负责稽查、取缔、关闭疫区及城区非指定范围内的犬、猫等动物交易市场,严防病死、不明原因死亡及强制捕杀的犬肉及其产品流入市场,协助畜牧、卫生部门对农贸市场出售的犬类及其产品进行检疫和卫生监督。
  5、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狂犬病疫苗的质量监管。
  6、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养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严禁携带各类犬只进入公共活动场所、城区主要交通干道,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违规养犬等行为。
  7、新闻宣传单位负责提供条件,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狂犬病预防知识的公益宣传工作。
  8、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人狂犬病疫情的监测、评估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县政府提出防控建议;组织采集病人血清报送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诊断,配合畜牧部门划定疫点、疫区;监督、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培训、指导基层防疫人员,参与对疫点、疫区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三、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1、监测机构
  县卫生防疫站和各级医疗机构单位。
  2、监测内容
  县卫生防疫站接到狂犬病病例报告后,应对所有病例进行个案调查,填写《狂犬病病例个案调查表》。选择各犬伤门诊进行狂犬病暴露后预防处置情况监测,收集前来就诊的所有狂犬病暴露者预防处置的相关信息。
  (二)预警
  1、预警发布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指定专人,对辖区内网络直报系统狂犬病疫情进行实时监视和分析,及时发现出现的暴发疫情。同时组织有关专家,结合历年狂犬病疫情资料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对当地狂犬病疫情发生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并及时向卫生局提出建议。县卫生局应根据预测结果,并根据疫情分级标准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建议,及时向当地政府提出相应级别的预警建议,并由当地政府向社会公告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2、预警变更与解除
  根据狂犬病疫情的变化动态,领导小组在参考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意见基础上,可向县政府提出原发布预警的变更或解除的建议,经省卫生厅授权和县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三)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狂犬病疫情,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狂犬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1、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它有关单位;医疗卫生从业人员、乡镇(街道)公共卫生管理员和村(居委会)公共卫生联络员。
  (2)义务报告单位和报告人:除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向县卫生局和县卫生防疫站报告相关信息。
  2、报告时限和程序
  (1)责任报告人和报告单位发现狂犬病疫情,应立即向县卫生防疫站报告。
  (2)县卫生防疫站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卫生局和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3)接到疫情报告后,县卫生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省卫生厅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各项防控措施。
  (4)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防保科,接到义务报告人和单位有关狂犬病疫情相关信息的报告,应立即组织核实,情况可疑的应立即按规定程序报告。
  3、报告内容
  《传染病报告卡》、《狂犬病病例个案调查表》。   四、应急响应和终止
  (一)分级响应
  1、Ⅳ级应急响应
  县卫生局在确认一般狂犬病疫情发生后,应立即启动本级预案,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评估;根据疫情程度,提出疫点、疫区的划定建议,要求有关部门采取扑杀可能染毒的动物等综合性控制措施,并在疫区范围内开展暴露人群搜索、免疫处理和健康教育等工作;加强病人的治疗和管理;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县政府和省卫生厅报告。
  2、Ⅲ级应急响应
  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县卫生局接到较大狂犬病疫情的报告,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建议县政府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成立狂犬病控制临时指挥部,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宣布疫区,对疫区实施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组织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及卫生行政管理专家,深入疫点、疫区指导狂犬病疫情控制;必要时报请省卫生厅派遣专家指导和帮助。
  3、Ⅱ级应急响应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在省、县政府狂犬病疫情控制临时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建立县卫生局狂犬病疫情控制各专业组,在局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科学有序地开展狂犬病疫情防控工作。
  4、Ⅰ级应急响应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县政府狂犬病控制临时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动员全县卫生系统的力量,全力开展狂犬病疫情的防控工作。及时收集和分析疫情动态,上报防控工作的效果和进展,当好县政府狂犬病防控工作的技术参谋。
  (二)应急响应的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的必需条件是:传染源及可疑的传染源消除后,由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疫情资料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确认疫情已得到有效控制后,应急响应结束。
  Ⅳ级、Ⅲ级狂犬病疫情应急响应终止,由县卫生局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后,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Ⅱ级、Ⅰ级狂犬病疫情应急响应终止,需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后期评估
  狂犬病疫情结束后,县卫生局应组织有关人员对防控工作进行评估,总结防控工作取得的成绩、经验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指导今后的应急处理工作。评估报告上报县政府和省卫生厅。   六、保障措施 包括物资、经费、组织、技术保障。   七、预案的制订
  本预案由县卫生局组织制订,并定期进行评估,根据狂犬病疫情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八、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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