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禁止野生动物交易十条措施的通知
- 制定机关: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布日期:2020.02.06
- 施行日期:2020.02.06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森林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区 野生动植物资源 疫情防控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禁止野生动物交易十条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青海湖景区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省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及市场监管总局疫情防控一系列决策部署,持续加强市场监管领域疫情防控,从源头上管控重大公共卫生风险,阻断可能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省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结合工作职能,制定了《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禁止野生动物交易十条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6日
2020年2月6日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禁止野生动物交易十条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野生动物交易市场监管工作,从源头上管控重大公共卫生风险,阻断可能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严厉打击和禁止各类野生动物违法违规交易行为,青海省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制定以下措施。
一、全面排查农(集)贸市场、商场、超市、花鸟鱼虫市场、宠物交易市场、流动摊贩等从事和可能从事动物(宠物)交易的经营户,摸清底数,分类登记,健全台账,严禁以任何形式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二、检查督促农(集)贸市场、花鸟鱼虫市场、宠物交易场所的市场开办者严格落实野生动物禁售措施,加强对市场内经营户的教育、管理。禁止市场开办者为出售、购买、利用、运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捕猎工具的经营者提供交易服务。
三、严格监督餐饮单位经营行为,加强对餐饮单位是否存在采购、存储、加工、销售野生动物情况的检查,加大对以经营野味为特色的餐饮店、农家乐、私房菜馆的监管力度和巡查频次,严厉查处经营野生动物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大对各类电商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等经营行为的监测力度,严厉查处以任何形式在网络平台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使用的捕猎工具和为其提供交易服务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开展广告监测,严厉查处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经营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依法依职责联合林草、农业农村、公安等相关部门,严厉查处未持有专用标识、许可证、批准文件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购买、利用、储存、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充分发挥市场监管12315热线和平台的作用,及时处理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反映的违反禁售规定问题线索,立即核实,迅速查办。
八、依法依规加大对野生动物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的处罚力度,对相关经营者一律暂停营业,经营场所依法查封,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及时曝光典型案例。
九、积极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和防治疫病知识宣传,教育引导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充分认识保护野生动物的意义和食用野生动物的健康风险,远离“野味”。
十、进一步探索和完善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长效机制,依法依职责做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的监管工作,严厉打击野生动物违法交易行为。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