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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本市律师行业返岗复工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等4个公共法律服务行业工作指引的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本市律师行业返岗复工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等4个公共法律服务行业工作指引的通知
(沪司发〔2022〕23号)


市局相关单位、部门,各区局,各法律服务行业协会: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经济恢复和重振的部署精神,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行业返岗复工疫情防控的工作指导,助力全市经济加快恢复和重振,市局各公共法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各行业协会,结合本市疫情防控要求和行业实际,研究制定了《本市律师行业返岗复工疫情防控工作指引》《本市公证行业返岗复工疫情防控工作指引》《本市司法鉴定行业返岗复工疫情防控工作指引》《本市仲裁行业返岗复工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属地疫情防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
  2022年5月31日

本市律师行业返岗复工疫情防控工作指引

  为统筹做好本市律师行业疫情防控和可持续健康发展,有序推动恢复线下办公,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本市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结合律师行业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严格落实“四方责任”。按照“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四方责任,切实做好律师行业返岗复工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所在区、街镇复工复产疫情防控统一安排,区律师行业主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强化日常指导;律师事务所履行主体责任,律所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牵头抓好办公场所返岗复工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律师事务所员工自觉做好个人健康监测,坚持“防疫三件套”、牢记“防护五还要”。   二、开展返岗前清洁消毒。律师事务所应提前掌握办公楼物业防疫工作要求,对办公场所各个区域进行彻底的清洁消毒和预防性消杀,重点关注前台、大堂、会议区等公共区域。及时加强对疫情期间积压的外来文件、快递、入境邮件等外包装的预防性消毒。对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照明、空调、视频会议系统等设施设备开展隐患排查和维修维保,确保安全返岗复工。   三、部署应用“场所码”或“数字哨兵”。在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部署应用“场所码”或“数字哨兵”,部署不到位的不得安排返岗复工。进入办公场所的所有人员(包括律所工作人员及访客)需佩戴口罩、测量体温、扫(刷)“场所码”或“数字哨兵”,做到“应扫尽扫、逢扫必验、不漏一人”,确保进入场所的人员均持有72小时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且“随申码”显示为绿码、体温检测正常。发现随申码红黄码人员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向属地街镇报告,根据属地要求配合落实后续处置措施,并做好记录向区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四、做好分区分类管理。结合律师事务所实际划分区域,做好物理隔离与卫生防控措施。办公场所可划分为集中办公区域和公共区域(如前台、大堂和会议区)。来访人员一般应当在公共区域活动,不进入集中办公区域。加强前台和大堂等公共区域管理,入口大门可以常闭。前台人员等与外界接触较多的人员建议佩戴KN95/N95/FFP2及以上防护级别的口罩。建议在安全环境下独立用餐,配备公共用餐区的律师事务所可暂停开放公共用餐区,仍使用公共用餐区的,员工用餐时应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五、加强返岗员工防疫管理。律师事务所应提前告知返岗人员做好健康监测和个人防护。近期有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居住史、病例接触史和新冠肺炎治愈的员工,应当自觉配合遵守有关防疫措施。引导员工加强新冠疫苗接种工作,提高第三针接种率。尽量安排员工错时返岗,错峰上下班,避免聚集。律师事务所应督促员工养成良好卫生习惯,传阅文件资料前后、收拆快递前后,应做到勤洗手和消毒。优先采取无接触式方法安排有关法律文件流转、费用报销、收款、发票开具、退票、签字、印章使用等工作。   六、减少外出活动及参加聚集性活动。律师事务所员工应减少外出活动及参加聚集性活动,确需外出的,外出期间应自觉遵守属地防疫政策要求,佩戴口罩,并采取适当的个人防护措施,尽量减少接触公共场所的公用物品。员工外出或参加聚集性活动后,应在上班前通过自行测温、在家完成抗原自测等方式加强自我健康监测,若发现异常应及时向属地和律师事务所报告,根据属地要求配合做好联动处置工作。上海市区域外的外出活动应及时向律师事务所报备。   七、鼓励通过远程办公等方式优化办公模式。鼓励律师通过网络办公、远程办公、居家办公等远程方式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处理日常业务,通过各政府网站及公检法各线上案件处理系统完成各类事务办理,推动“不见面”也能办成事,最大限度保持业务稳定性、连续性。加强会议管理,尽量通过视频、电话、邮件等线上方式进行沟通。尽量采用办公自动化系统,减少纸质文件传递。积极运用线上平台开展各类培训活动,帮助律师提高业务素质。   八、强化日常管理。保持办公场所通风换气,定时开展消毒工作。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根据相关指引进行管理和使用。可安排固定人员进行外来物资(快递、信件等)接收、消杀等工作,严格做好消杀后,方可运入办公场所,对人员接触频次高的物体或者部件表面增加消毒频次。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垃圾分类和清理回收。各律师事务所应提前按需准备好防护口罩、消毒酒精、消毒免洗洗手液、医用手套、测温仪、防护服等防疫物资备用,并在前台等公共接待区域放置消毒免洗洗手液、口罩等防疫物品。   九、加强应急值守和检查指导。各律师事务所应成立疫情管理专项小组,各区律师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返岗复工律师事务所情况排摸统计和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指导。律师事务所应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有条件的应划定临时隔离区。一旦发生员工核酸检测异常等疫情突发情况时,及时将异常人员就地隔离,停止相关活动,禁止人员出入,及时向属地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告,按要求配合处置。   十、加强联动衔接。根据本市疫情防控形势和防控要求,本工作指引动态调整。各律师事务所应主动配合属地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根据属地防控管理要求和本指引做好返岗复工疫情防控工作。外国(港澳)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基层法律服务所返岗复工参照执行本指引。
本市公证行业返岗复工疫情防控工作指引

  为深入贯彻落实本市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复市的总体部署,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加强对市场主体复工复产复市的支持和服务,根据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疫情防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统筹做好本单位疫情防控工作,要抓紧牵头成立疫情防控工作专班,根据实际组织制定本单位返岗复工疫情防控操作细则,抓实抓细各项防控措施。要自觉主动接受属地疫情防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严格遵守属地防控政策规定,及时向本单位工作人员传达返岗复工疫情防控政策要求,有序平稳推动返岗复工。   二、做好场所清洁。要强化防疫消杀工作落实,指定专人负责消杀工作,确保办公、接待场所空气流通、卫生整洁,并规范登记消毒台账。复工前,要组织对本单位办公场所、接待场所的各个区域开展全面清洁消杀,并清理积存杂物、废弃物,彻底清理卫生死角;复工后,要根据属地防控要求定期组织开展对包括办公区域、大厅等候区、接待室、卫生间以及其他人员活动频繁的公共场所等重点区域开展预防性消杀,对人员接触频次高的物体部件表面应当适当增加消毒频次。   三、加强入门管理。复工前,要及时做好“场所码”“数字哨兵”的部署应用,规范申领、合理布设点位。复工后,按照“应扫尽扫、逢扫必验、不漏一人”要求,严格落实“扫码通行”疫情防控措施,确保进入场所的人员均持有72小时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且“随申码”显示为绿码、体温检测正常。发现随申码红黄码人员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向属地街镇报告,根据属地要求配合落实后续处置措施,并做好记录向主管区司法局、市局主管部门报告。   四、保障物资储备。要及时采购防护口罩、酒精,消毒液、免洗洗手液、测温仪、医用手套、防护面罩等防疫物资,确保防疫物资储备量可维持正常使用30日以上。要加强对防疫物资的日常使用管理,防疫物资采购、入库、申领应记录存档。对所有使用过的防疫用品应当集中收集,要按照有关要求分类处理,规范废弃物品处置。   五、实施分区管理。要分类施策,对大厅入口、咨询台、窗口服务区、等候区、接待室等对外服务区域与后台办公区域实行分区管理。在大厅入口安检台处要放置口罩、免洗手凝胶及消毒酒精等防疫用品以供使用。要采取有效举措,尽可能实现各区域间的物理隔离,最大限度减少不同区域人员及物品的直接流动接触,严禁在后台办公区域开展公证接待服务。非工作人员确有必要进入后台办公区域的,应严格履行登记报批程序,做好清洁消毒工作。要加强对各区域间结合部位的管理,杜绝风险点。有条件的机构应当分别设置物理隔离的来访人员、工作人员进出通道。   六、强化健康监测。要督导在岗工作人员坚持“防疫三件套”,牢记“防护五还要”,组织在岗人员全员参加属地核酸筛查和每日上岗前的抗原自测,禁止不必要的聚集活动。倡导工作人员实行住所、工作场所“点对点”上下班并做好路途中个人防护。要严格窗口接待管理,监督指导窗口工作人员上岗时全程佩戴医用口罩、一次性医用手套、防护面罩,着一次性隔离衣,并时刻关注自身健康状况,做好个人日常防护和健康监测。引导工作人员加强新冠疫苗接种工作,提高第三针接种率。   七、规范物件收取。要严格控制快递物品的数量、种类和频次,落实取件报批程序,除办公运行所需的文件、物资以外的个人快递、外卖食品等其他物品,原则上暂停接收。对确需接收的快递物品,要全面执行“查验、消杀、静置”要求。对窗口收取的申请材料、文件资料等也应当按规定消毒静置。   八、倡导无接触服务。要通过线上、线下各种渠道公布对外咨询电话,及时为市民提供咨询服务。要发挥“智慧公证”作用,依托上海公证“最多跑一次”“一次都不跑”线上服务平台,开展网上核查、视频询问,推动公证咨询、申请、受理、出证等环节网上办理。   九、完善应急处置。要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有条件的机构应设立临时隔离用房,加强疫情突发状况应对。一旦出现工作人员核酸、抗原异常等疫情突发状况时,应当第一时间关闭场所、隔离异常人员,及时向属地及主管区司法局、市局主管部门上报,并积极配合防控管理部门开展后续处置。要加强培训演练,确保在岗人员熟知疫情防控应急处置的各项流程和措施。   十、加强联动衔接。根据本市疫情防控形势和要求,本工作指引将动态调整。各公证机构应主动配合属地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根据属地防控管理要求和本指引做好返岗复工疫情防控工作。属地防控管理要求严于本指引要求的,应当按照属地防控管理要求执行。
本市司法鉴定行业返岗复工疫情防控工作指引

  为有序推进本市鉴定机构返岗复工,按照“有序复工、安全可控”“人、物、环境同防”的原则,根据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落实主体责任。鉴定机构是疫情防控责任主体,鉴定机构负责人是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要根据属地和行业主管部门对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制定防控工作方案,健全防控管理制度,落实防控各项措施。   二、做好入口管理。鉴定机构入口应配备“数字哨兵”或张贴“场所码”,落实专人负责扫码、测温、戴口罩等疫情防控措施,做到“应扫尽扫、逢扫必验、不漏一人”,确保进入场所的人员均持有72小时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且“随申码”显示为绿码、体温检测正常。发现随申码红黄码人员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向属地街镇报告,根据属地要求配合落实后续处置措施,并做好记录向区司法行政机关报告。鉴定机构原则上只接待委托方、被鉴定人,接待场所应合理设置现场接待时间和接待人数上限,避免人员聚集。   三、加强健康监测。鉴定机构对返岗人员应提前做好防疫提醒告知,严格落实“点对点”上下班和路途中个人防护,督促返岗人员做好自我健康监测。倡导窗口接待(前台)等与委托人、被鉴定人频繁接触的工作人员除持有72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外,每日上岗前在家进行抗原检测,若有异常情况立即向属地和单位报告。引导工作人员加强新冠疫苗接种工作,提高第三针接种率。   四、管理储备物品。鉴定机构应当做好防疫物资储备,及时采购防护口罩、酒精、免洗洗手液、手套、一次性隔离衣等防疫物资。认真做好外来物品(包括寄送鉴定材料的快递、邮件等)查验、消杀、静置等工作,外包装不得带入办公区域。收取的纸质文件材料及摄片等资料拆件后,建议使用文件消毒柜或紫外线灯等进行消毒。   五、做好场所消杀。返岗复工前对鉴定机构各个区域进行全面清洁消毒,彻底清理卫生死角。返岗复工后加强日常消杀工作,规范登记消毒台帐,对鉴定等候区域及其他人员聚集的公共区域,以及人员接触频次高的物体或表面物件(如扶手、门把手、电梯按钮等),要适当增加消毒频次。   六、落实自我防护。工作人员应严格自我健康管理。法医病理鉴定人在检验工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检验操作规范和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加强自我防护及环境保护,涉及人体来源样本的,注意医疗废弃物处理。建议窗口接待人员(前台)上岗时以及鉴定人员因特殊情况外出鉴定时全程佩戴N95口罩、防护面罩及一次性医用手套,着一次性隔离衣。鉴定人员用餐时应注意保持安全距离,倡导在安全环境下独立用餐。   七、倡导线上服务。倡导与办案机关通过电话、网络进行沟通、预约,保障司法鉴定服务诉讼活动。提倡采取视频出庭作证方式,减少人员流动。鼓励召开线上会议,加强“智慧司鉴”应用,提高无纸化办公效率。提倡通过邮寄、快递的方式接收鉴定材料、寄送鉴定意见书。   八、做好应急处置。鉴定机构应做好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有条件的应设立临时隔离用房。一旦发生工作人员核酸检测异常等疫情突发情况时,及时将异常人员就地隔离,停止鉴定相关活动,禁止人员出入,及时向属地疫情防控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告,按要求配合处置。   九、加强联动衔接。根据本市疫情防控形势和要求,本工作指引将动态调整。各鉴定机构应主动配合属地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根据属地防控管理要求和本指引做好返岗复工疫情防控工作。
本市仲裁行业返岗复工疫情防控工作指引

  为统筹推进本市仲裁行业返岗复工,充分发挥仲裁制度优势,助力服务市场主体复工复产复市,根据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属地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相关政策要求,切实履行防控主体责任,细化各项管理工作方案,坚决执行复工复产各项防疫要求,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序开展返岗复工,做到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两手抓、两手硬。   二、做好清洁消毒。各单位要做好复工前的专项消毒和复工后的日常消毒。办公场所尽可能实行分区划片管理,尽可能划小管理单元,并加强预防性消毒。加强对高频接触物品、公共卫生区域的消毒清洁。设立快递架或集中收置点,快递等外来物品应经消毒静置处理,外包装一般不进入办公场所。定时对密闭、半封闭等场所空间的通风透气,注意卫生环境和垃圾分类。   三、加强入口管理。各单位应在办公、接待场所入口配备“数字哨兵”或张贴“场所码”,做到“应扫尽扫、逢扫必验、不漏一人”,确保进入办公场所及接待场所的人员均持有72小时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且“随申码”显示为绿码、体温检测正常。发现随申码红黄码人员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向属地街镇报告,根据属地要求配合落实后续处置措施,并做好记录向市局主管部门报告。办公、接待场所要适当放置酒精消毒剂、一次性手套、免洗洗手液等防疫物资。对进入办公、接待场所人员要严格落实现场扫码,强化个人防护提醒、来访登记等常态化防控措施,限制外来无关人员进入。   四、倡导非接触式服务。支持仲裁机构开通在线立案系统,发布实施线上仲裁程序指引以及相关配套操作指南,在充分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通过在线方式开展立案、开庭、听证、评议等仲裁活动。综合运用咨询热线、电子邮件、机构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服务方式,及时解答和回复有关信息,全力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非接触式仲裁服务。对当事人、代理人确有必要到现场办理立案等仲裁业务的,安排工作人员提前做好预约登记、审核,现场接待人员应佩戴N95口罩、一次性医用手套、着一次性隔离衣。   五、强化健康管理。鼓励各单位优化办公模式,错峰、轮换办公,合理有序安排工作人员返岗。强化在岗工作人员健康管理,按照属地防疫要求开展核酸检测和抗原自测,引导工作人员加强新冠疫苗接种工作,提高第三针接种率。倡导工作人员实行住所、工作场所“点对点”上下班并做好路途中个人防护。建立健全工作人员每日健康信息监测、统计和报告制度。尽量采用电话、微信、邮件等方式开展工作交流,分时分散就餐,减少人员不必要集聚。   六、做好物资储备。适度储备消毒清洁物资、口罩面罩、医用手套、防护服、隔离衣、抗原检测试剂等防疫物资。   七、开展便利服务。各单位应通过线上线下各种方式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恢复现场办公时间、预约登记方式、办事场所防疫要求等相关事项。鼓励仲裁机构制定实施为当事人纾困解难的仲裁费用减免措施,加大涉疫情案件的和解调解力度,更好解决商事争议。   八、加强应急值守。各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成立疫情防控专班或落实专人负责制、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强化疫情分析研判,做好日常监督检查,确保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到位、防控机制到位、人员管理到位、防疫物资储备到位,将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落地落细。   九、加强联动衔接。根据本市疫情防控形势和要求,本工作指引将动态调整。各单位应主动配合属地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根据属地防控管理要求和本指引做好返岗复工疫情防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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