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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印发《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减免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实施细则》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印发《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减免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实施细则》
(2020年3月24日)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重要决策部署,根据《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7号),省财政厅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近日联合印发了《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减免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要求省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及各市(州)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细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提高站位,顾全大局。各行政事业单位是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的责任主体,要自觉提高政治站位、顾全大局,以高度的责任感扎实推进租金减免工作,与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共度难关。
  (二)依法合规,公开有序。各行政事业单位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必要程序,规范流程,公开公平公正、稳妥有序做好租金减免工作。   二、减免范围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含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出租的经营性房产,承租方为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纳入减免政策范围。鼓励省级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三、减免时间及标准
  2020年2月、3月份房租全部减免,4月份房租减半收取。   四、承租方资格确认
  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对承租方减免资格进行确认。   五、减免方式
  符合政策的房租减免事项按以下方式分别办理:
  (一)承租方已支付2-4月份房租的,减免的房租经双方协商一致优先从后续未缴纳租金中抵扣。后续未执行合同租金不足以抵扣或承租方要求返还的,由出租单位直接返还,其中:租金未缴财政的,由出租单位直接返还,租金已缴财政的,由出租单位按财政管理相关规定办理资金退付后,返还承租方。
  (二)承租方未支付2-4月份房租的,由出租单位按合同涵盖的租期范围,直接减免相应月份的租金。   六、审批流程
  (一)提出申请。承租方向出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资料包括承租方申请书、承租方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租赁合同、承租方资格确认说明和其他相关材料。承租方应于2020年6月30日前向出租单位提出减免房租申请,超过时限不再受理。
  (二)审核批准。出租单位对承租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核后,报其主管部门审批;如出租单位本身为主管部门的,则由出租单位自行审批。各主管部门和出租单位应留存相关档案资料备查。
  (三)备案。为简化审批流程,减免房租事项不再报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各主管部门须在规定时间内将本部门减免房租执行情况报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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