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推进企业全面复工复产落实职业健康有关措施的通知
- 制定机关: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 发文字号:沪卫职健〔2020〕002号
- 公布日期:2020.03.27
- 施行日期:2020.03.27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疫情防控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推进企业全面复工复产落实职业健康有关措施的通知
(沪卫职健〔2020〕002号)
各区卫生健康委、经委(商务委)、信息委、应急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疫情防控和推进全面复工复产工作的部署要求,指导各单位优化复工复产中的疫情防控措施,为企业全面复工复产提供服务保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区卫生健康委要强化服务意识,切实做好职业健康工作统筹协调。组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积极为辖区内企业开展“点对点”帮扶指导,提供疫情防控、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促进等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 各区卫生健康委要主动跨前一步,为企业全面复工复产保驾护航。督促指导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单可在上海市卫生健康委网站-“便民服务”-“服务机构”栏目查询)在风险评估基础上全面开展正常的职业健康检查服务。允许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延期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疫情结束后可在6个月内组织完成),保障劳动者及时返岗上岗,满足企业迫切用工需求。 各单位要督促指导企业根据疫情最新变化做好科学防控,精准防范疫情跨境输入输出,分类细致有序做好疫情防控后续工作,加快推进全面复工复产、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各单位要按照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扎实做好企业复工管理、疫情防控、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工作,并围绕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的实际困难,为企业提供精准有效的服务保障。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3月27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