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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南京市市场监管局关于疫情期间优化审批服务的通知

南京市市场监管局关于疫情期间优化审批服务的通知
(宁市监办〔2021〕228号)


江北新区、各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
  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纾解企业困难,减少疫情对企业造成的影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倡导不见面审批
  1.为审批事项办理提供“网上办理、邮寄办理、预约办理、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便利化服务。   2.申请人可通过网上办理的审批事项尽量采取网上办理,办理路径为电脑端登陆“江苏政务服务网”,手机端下载“江苏政务服务”APP自助办理。   3.如确需现场办理,应按照要求做好个人防护,配合健康码查验和体温检测,服从政务中心引导管理。
  二、延长有效期限   4.对在疫情期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又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延期至疫情解除之后一个月内办理。   5.对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申请办理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计量授权证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药品零售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延期换证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办理,证书有效期延长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   6.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所持健康证明到期的,延长有效期到疫情解除为止,疫情解除后立即办理换证手续。   7.对定期检验到期、因疫情影响不具备检验条件的在用电梯,使用单位可向区市场监管局提出延期检验申请,由所在区市场监管局组织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及检验机构进行沟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延期检验,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两个月。
  三、探索推进非现场核查   8.疫情期间,暂停各类实地核查和现场评审活动,已经受理并需实地核查或现场评审的审批业务,可改由通过电子材料网上预审、告知承诺、远程监控评审、专家文审等方式进行。疫情解除一个月内,对承诺事项、文审材料进行践诺核查和现场评审。对检查不合格或评审不通过的,撤销许可或责令补充材料。   9.对申请办理信用修复或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通过信函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申请移出异常名录的企业已履行相关义务、申请材料齐全并作出信用承诺的,原则上不再进行实地核查。疫情解除一个月内,对信用承诺企业开展守诺核查,存在提交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等情形的企业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将相关信息作为信用分类管理的依据,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
  四、落实主体责任   10.疫情期间,企业证照及相关证件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和健康管理责任,确保疫情防控万无一失;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动排查在药械安全、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以及工业品质量安全等安全方面存在的隐患,并加强风险管控,确保安全生产万无一失。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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