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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延长客车额度证明相关期限的通告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延长客车额度证明相关期限的通告


  为了配合做好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延长客车额度证明相关期限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客车额度证明的有效期和超过有效期的委托拍卖期限在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到期的,相关期限统一延长至2020年6月1日。   二、确有需要在疫情防控期间办理机动车登记和委托拍卖等手续的,请选择合适的时间到相关办事窗口办理,并自觉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主动配合现场工作人员开展测量体温等疫情防控工作。   三、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若国家和本市有新的工作要求,本机关将结合疫情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并另行通告。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020年3月20日

  特别提示:   一、本《通告》所指客车额度证明有效期是指:根据《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管理规定》(沪府发〔2016〕37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执行〈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管理规定〉若干要求的通知》(沪府办发〔2017〕43号)规定,个人和单位通过参加拍卖取得的新增客车额度证明,或者向公安机关车管部门申请办理车辆注销、转移、失窃等手续取得的在用客车额度证明材料,其有效期均为一年。有效期内,持有人可以凭该额度证明办理机动车登记相关手续。若超过有效期,持有人不能再以此办理机动车登记相关手续。   二、本《通告》所指超过有效期的委托拍卖期限是指:持有人可以在超过上述有效期后两年内,将客车额度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持有人在前述期限内仍未委托拍卖的,不再享有委托拍卖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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