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下医疗保障工作措施的通知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下医疗保障工作措施的通知
(苏医保办〔2022〕75号)
各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保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疫情防控决策部署,落实“二十条”,执行“新十条”,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助理科学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22〕77号),市医保局在保障医疗机构收治患者、提高群众用药可及性、构建全民免疫屏障、加强医保公共服务等方面进一步研究推出九项工作举措,助力科学精准做好疫情防控,保障群众生产生活,请贯彻落实。
提前预拨医疗机构救治费用。根据医保服务、协议执行和运营情况,对定点医疗机构提前拨付不少于2个月医保资金,2022年度清算时不予回扣;定点医疗机构收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保障范围,进一步减轻参保患者、定点医药机构垫资跑腿压力。 对重点连锁零售药店预付资金。根据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服务、协议执行和运营情况,对重点连锁药店提前预付1个月医保资金,预付金额按照2021年平均月结算金额进行拨付。 建立疫情防控药品耗材采购绿色通道。对国家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中涉及的药品(医用耗材)实施绿色挂网通道,符合阳光挂网政策的,随报随挂,第一时间供医疗机构采购使用。建立重点供应企业沟通联络机制,实时监测省平台采购供应情况,保障药品(医用耗材)及时配送到位。 常态化做好新冠疫苗及接种费用保障工作,及时上解并足额预付新冠疫苗采购资金,及时高效结算费用,全力保障一线接种工作,助力加快推进老年人新冠疫苗接种工作。 畅通各类医保服务渠道。针对疫情防控和群众医保需求的新情况,充分依托国家医保信息系统、“江苏医保云”、本地政务服务平台、“苏州医保”等本地医保微信公众号、“12393”医保服务热线、自助办理一体机等各级各类医保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实现所有医保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等“不见面”办理全覆盖。进一步畅通业务办理渠道,持续梳理简化服务流程,积极引导通过电话办、传真办、邮寄办、承诺办、容缺办、上门办等多种方式办理业务,全力保障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定点医药机构等各类服务对象足不出户就能享受高效、便捷的医保服务。 继续执行“长处方”政策,保障慢性病患者用药需求。支持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参保患者实际情况,适当增加门诊慢性病开药量,有效减少参保群众到院就诊配药次数和往返频次。对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病情明确、稳定且按照临床规范需要长期服用固定药物的患者,经诊疗医生评估后,单次处方量可放宽至3个月,切实满足老年人、门诊慢性病患者等特殊人群基本用药需求。 支持群众线上就诊问医。鼓励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程序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为本设区市参保的患有常见病、慢性病复诊病人提供临床路径清晰、技术规范明确、对诊治疾病具有实质性效果的门诊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与线下医疗服务执行相同的目录、医保支付类别和支付标准,做好与定点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费用结算及监督监管等工作。 保障群众医保待遇。对因疫情防控无法按时参保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采取承诺参保方式,三个月内办理补办补缴后,不影响参保人员相关待遇。 全力做好药品保供和购药服务。鼓励各医保定点药店24小时营业,积极开展送药上门服务,保障药品供应不间断。对于因疫情原因无法自行前往药店的人员,可以委托社区工作人员或家人代配药、代刷医保卡结算,也可以委托社区工作人员或家人通过远程视频出示医保电子凭证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零售药店刷卡(扫码)结算。代配药时使用现金支付的,可后续凭发票去原购药的定点医药机构刷医保卡退费,或者到本地医保经办机构零星报销。鼓励社区家庭医生开展上门医疗服务,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按政策支付。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13日
2022年12月13日